現在就開始去找。
其實由院來提很好。
因為公司法的修法,因為他們比較著重的是大同條款或洗防問題。
對新業務會有壓力。
所以覺得給政委來提,請政委來跨部會溝通。
其實當時的原因是公司法修法,搭這個便車,這個議題才會被炒起來。
因為我們那時分工,社企議題部分是對政委為主。
試行兩年之後發現之後也這樣……
這個是很好的時間點。
我上次去審一個上櫃公司案,很特別,也就是他跟非營利組織合開一家公司,不過股權結構是相當複雜的。
我一直覺得財團法人法修5%之後的限制是什麼?我當時看也覺得滿奇怪,現在是有規範,不能超過5%以上的股權。
對,這個部分……
對。
所以百花齊放還是需要收斂,讓效率更好,其實現在有點無效率。
聯合報找我兩週寫一次專欄,我就專門來寫這個。
美國喜歡用基金會。
美國主要都是基金會。
我有個同學,鄧律師在美國,專門做非營利的基金會,這是她的主要業務。
就是寫下去,寫到這個議題成熟。
我都講人話。(笑)我會扣合。
這樣滿好的,非營利的部分,我覺得是要花點時間。
其實是大家都在做的事,只是讓大家能夠更了解、更舒服。
是,我也
代表我們所有的老師,感謝政委幫我們寫一篇大師分享的心得。
當然第一件事情是很高興,因為現在第一步已經踏出來了,至少可以看到法條上有空間,在第1條、第393條的架構。
對。我們在考量的是,在過程中第一個是要看多少人願意去轉換。
對,這個是可以觀察的。
收斂也可以看實際情況,重點是讓大家能夠舒服、習慣的過程,所以當時想到兩個階段,也是一個好的方法。我們就要看這一年可以觀察出到底自願揭露的家數有多少,還要看市場的狀況。
這個是在公司方面改革的部分,包含我們之前政委推動跟現在觀察的架構,我想關鍵在於揭露的落實度狀況,還有整個氛圍,我想企業文化和氛圍很重要,也就是這一些企業是否願意,如果大家願意就很好,但是當年在推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的時候,當時是一開始就自願的家數很少,金管會將其變成是強制,強制之後就變成很多公司採用,這個是需要時間,但是也沒有辦法馬上到位,也許這一年或者是這幾年可以觀察。
第二,這個是有關於作用法的部分,不知道有沒有一些規劃或者是想法?
這個是衛福部嗎?我知道有一些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比如像文化部的,像他們的狀況變成是要等文化部的函釋嗎?
理念是一樣的?
可以適用。
所以一般公司也是有機會?
不一定閉鎖型。也就是沒有五十個股東人數的限制,這個部分將來是有機會的?
但這不能保證未來的股權。
我補充一下,這個是觀察的過渡期,可以不用立法的方式下可以做到很多並發揮一些功能,像用一個專區、鼓勵的方式,讓他們自願來揭露,至少可以收斂起來,因為我目前看到的只是一個平台,沒有區分功能。
這是不是一個機會?
因為標章又涉及到另外一個效力,考量會更多,但是現在有沒有可能像願意自願揭露、公益揭露報告書集中一起,也就是放在一個專區?
可能先做到這一點,因為標章到另外一個程序,涉及到認證。
有沒有辦法有章程揭露的部分弄一個專區,這某種程度上也是鼓勵。像外國的做法是選出認同的index,這也是一種做法。
看這種方法是不是能讓這一些公司願意揭露公益報告書。
我看立法院的決議,也有提到社會企業立法的部分,目前不知道政委的想法是走哪一種模式?
或者好幾項。
就是把USR再往下,所以國高中會再想一些方法。
也就是合作社型態、永續發展目標跟教育深耕明年會做。
其實衡量大學的好壞,是不是可以用社會影響力作為指標?
我再問一個問題,目前的機制上有沒有辦法去評估政府各部門投入的作用法,也就是回饋的機制來做一個統籌的規劃?
我們會有報告嗎?或是國家針對社會創新的嗎?
對,像是類似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