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目的也是希望經過地方創生的流程,本來鄉鎮市區公所不知道我們要做什麼,後來會慢慢瞭解,這個是同樣的想法。
如果大家ok的話,是不是到5-1。
5-1是康組長的問題,這個問題大概分成兩個部分,可不可以嫁接儲蓄互助社325社給有資金的需求,像NPO或者是合作社來參加目前社區營造或者是地方創生的工作,這個是一件事。
另外一件事,我看內政部也有回答的,建議地方創生跟其他相關政策的時候,其實不只是內政部所屬,也就是別的相關政策時,也可以多想到儲蓄互助社,這個不是只有內政部自己在做社造,是包含所有國發會做這個部分,這個是跨部會的部分,有沒有補充?
信合社可以,但是儲互社不可以?
有一些部分,您可以分享嗎?
是因為法律不准他們,而是這個賺不了錢?
意思是就算你們可以簽約,也要想一下要不要簽約,我聽起來這個意思是滿清楚的。這個當然是信保的部分,其他的部分,我們知道社會金融、普惠金融,並不是大家忘記儲蓄互助社,上面沒有寫到,然後就會覺得都寫了,所以這個是列舉沒有列舉到而已,我覺得內政部的書面裡面有一個提醒很好。
因為其實儲蓄互助社本來就可以做政策性貸款,只是各部會不知道有這一條,所以變成好像只有原民會在使用,我剛剛聽起來意思是這樣子,並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法律不用改的,更多的部會更瞭解到儲戶法裡面可以承辦政策性貸款,特別是在地方性質比較高的這些政策裡面多考慮一些儲互社的可能性,我聽起來是這樣,並不是真的要改什麼儲互社法。
儲互社跟信合社可以合成什麼嗎?我們有沒有一個詞比較好用?或者其實沒有?
瞭解。
我做兩個具體的建議:
一個,確實會落入不是營利就是非營利,就是救濟,但是儲互社講得很清楚,既不是營利,就是救濟,而是互相服務。這是很符合社創的精神,只是真的知名度比較小而已,所以內政部的提醒我覺得很好,我們在所有包含社創方案資金取得的這一個部分,凡是我們在網頁上或者是任何公開有講到的部分,我們如果有提到像信合社的地方,就是系統性的解釋,當然是在講融資的部分,這個是第一個。
另外,其實內政部也有參加地方創生會報,所以剛才內政部的提議有提到希望地方創生事業在做融資的時候,可以讓各地的區公所,因為是窗口了,尤其是325社有所在的區公所,也許也可以知道這個是等於推薦提供金融服務的地方,而這個可能要到地方創生會報去提,不過我想這邊也可以留一個紀錄,非常感謝提醒大家儲互社的重要性,這個滿重要的。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是衛福部的社工司,其實這邊已經有一個書面的回答,台中市政府當然有權責,我不知道還是可見度的問題,也就是其他非台中的政府不知道可以這樣做,或者您知道有其他的原因?
我們用2016年協助自力脫離貧窮實施辦法,也就是法規的level,這邊講到資產累積,想到的是儲蓄投融資,其實在辦法裡面有明訂無形資產特別講的是社會支持網絡,是不是可以透過儲互社或者是其他社會金融的方法來累積社會支持網絡,長期看起來比我們完全看到帳面上存多少錢還要重要,只是這個比較難量化,所以第一步邀承辦的朋友們瞭解到無形資產也是資產一部分的重要性,我們絕對可以做成今天巡迴的紀錄,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其他的部分,不曉得衛福部的朋友有沒有想要補充的?
合團司。
我之前去新樓儲蓄互助社的時候,他們有專門給二代的,甚至三代的,這個是整個家庭在加入之後就會有的關聯,當然裡面有一部分確實是宗教的因素,但是我想宗教之外,光是大家都願意彼此服務,這就是很長期的關係,所以這真的是大家都可以參考的部分。
我們馬上就要碰到一個5-3比較困難的地方,為什麼儲蓄互助社是社團法人,而不是社會團體的這一件事,衛福部已經有一個說明,誠然你們是非營利社團法人,但是這邊講的社會團體,特別講的是依人民團體法立案,這個是列舉幾個法,但是忘記有儲互法的情況。
像我們剛剛提到勞動部多元就業裡面,他們有幾個,就是專門把儲互社寫進去,我們在定義的時候,我們是以哪一個法定義的社會團體,所以如果有想到就可以寫進去,如果沒有想到就沒有寫進去。
內政部我覺得非常幫你們的忙,覺得性質是不是可以稍微函釋一下,或者是解釋一下就可以把它當作等於是比照立案之社會團體,也就是符合C的部分,我瞭解是內政部的立場。
我比較想聽的是,衛福部會需要我們做什麼才可以做出這個解釋,或者是我們真的得回去改文字?
因為以我的理解,其實真的對於社團法人的來源法少一段而已,但是這樣聽起來,如果這樣的話,還是要回去改那個辦法,不能用一個解釋就直接放行,我聽起來是這樣子。長照司有人在嗎?
這樣大概瞭解,C據點是一回事,居家是另外一回事。
我不曉得內政部的朋友,我理解他們兩個,一個司、一個署,拿這個書面就可以開始作業辦法的檢討了,我不知道內政部,尤其是合團司有沒有更多的論點可以讓我跟部裡面討論的?
理解。
簡單來講,你們希望既然儲互社是一個非營利的社團法人,應該直接該當「等非營利組織」的「等」,但是以我的理解,從長照司跟社家署的角度來看,把儲蓄互明白寫上去,不但少了很多爭議,而且事實上也有一種打廣告的作用,我列了這麼多,沒有列到儲互社,好像儲互社不存在一樣,但是並不是,事實上是存在的,我倒沒有那麼堅持一定要用解釋把儲互社塞進去裡面去。
像可以在文史團體、農漁會旁邊,我覺得也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不知道這邊有沒有什麼偏好或者想法?
簡單來講,第9條這邊有一點像,好比像第7條「參與社造」,第8條「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這一些坦白來講都有一點像,所以我們要去解釋也沒有那麼困難,但是我的偏好,一向都是明文寫起來。
像第11條也有說中央主管機關只要核可的相關事項,想必是你們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該是內政部,內政部只要說「可」,你們去申請C級的長照工作算在第11個,也就是「我核可的任務」,這樣就比較沒有解釋不確定的風險,因為解釋不確定的風險,一向都是存在的,如果有一個很明確的函,這個是我核可你去做的相關事項,這樣子對衛福部來講也比較有一個依據,不管修改辦法或者是做解釋,也就是這個是主管機關可以做的事,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我瞭解,這個狀況跟好牧人當年的狀況是完全一樣的,誰都沒有說於法不容,但是也變成沒有人敢變成第一個做的。
聽起來關懷據點跟C型據點,這兩個都要有,對不對?並不是說跳過關懷據點,然後加一些長照等等的服務?
我的提議是要像好牧人一樣,第一個進沙盒的。
也就是內政部要有一個書面是要你來申請,內政部不會擋你,內政部要變成公司發起人的時候,在某些條件符合的情況下,這個是核可之相關事項,內政部要先講這一句話,之後才是衛福部的,所以我剛剛一直說內政部是可以出一個函,但是必須要有一個收文的對象,而是願意來做這一件事的某一個儲蓄互助社,我們覺得儘量朝這個方向來試試看。
之後我會後會再問一些合團司,也許有接觸過,看哪一個比較在地都不會反對的朋友,做這個工作很久,或者是用協會的名義做很久,用這個來當作試辦,好不好?我們儘量往這方向來處理。
最後一個是中小學推廣的部分,教育部有一個補充說明,可以投影一下嗎?其實國教署跟金管會本來就有合作做一個金融基礎教育推廣的合作計畫,所以在這個部分裡面,一個是縣市政府已經有一個依據了,第二個是也許金管會本來還不是很認識你們,也可以讓金管會認識一下,這個是他的書面回應。
我想先問一下,除了這個書面之外,不管是國教署或者是內政部或者是金管會等相關部會,有沒有要口頭補充的部分?不過目前沒有畫面……正在換電池,但是有聲音,看台北的朋友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
簡單來講,這邊類似像通識,不會特別對特定銀行、特定信合社或者是儲互社去做任何的介紹,所以我覺得儲互社的宣導是另外一個層面的事情,這跟那個是互相補強的,好像不是金管會的內容。
因為我們新課綱本來每一個學校都很有壓力,就是要跟在地的社群自己做自己學校的特色課程、選修、加深、加廣等等,可以唸一大堆,如果要跟某一個學校的課發會比較好,或是跟縣市政府的教育局,其實中央也不會去限制每一個學校發展怎麼樣的教材教法,這個是柔性課綱,不會是教育部的執行單位。
我想可以直接找中小學,並不會像以前那樣子,只能從第8節課、社團、周邊活動,而是可以直接進入課堂,這個是比較大的差別。
其他的部分是,看國教署有沒有要補充的部分?
所以是教育局的管道,比較不會是教育部,不知道有沒有要說明或者是補充的?
完全同意。如何讓學校的老師發現消費合作社變成教育的一部分,是能夠融入課綱,而不是要額外做工作,然後又完全沒有教學的時數跟點數,我想這個是比較切實的問題,之前的社創聯繫會議也有請國教署幫忙,尤其是8月新課綱上路之後,也許這一個部分可以開始有一些翻轉,但是更多的是要在內政部還沒有完全提出來的那個中長程計畫裡面去進行處理。
不過我想因為時間的關係,可能沒有辦法講到太多政策的部分,我想之後儘量用書面的方式補充給組長瞭解。
還有6分鐘來看sli.do的問題,我們先把大家比較關注的題目稍微看一下。覺心營的張葦君,不知道是在台中還是在哪裡,在台中場。
這裡有一個很有趣的問題,教育部有一個大學創業管理跟行動學習計畫,這個輔導學生全程參與的歷程裡面,公司的運作設立跟關閉清算都看作是學程的一部分,意思是要學著如何讓公司解散掉,因此這一位朋友提到但是因為公司名稱裡面又沒有特別加註這個是練習或者是什麼之類的,那這樣的話,就會有公司清算的紀錄,對他之後的創業不利,大概是這樣的想法。
我覺得這個倒是非常有意思,就是設立公司本來就是學習的一部分,所以他是負責人也是當然的事情,只是大家對於公司有倒掉的經營,可能會有不利的詮釋。
但是我覺得這個是臺灣的問題,在矽谷成功收掉幾家公司表示很厲害,能夠處理掉投資人,也沒有跑路,下一次創業會更容易,不知道為什麼有時會有黑名單的感覺。 當然馬上有一個想法,也許你創的時候就在公司名稱裡面很明確把這個是測試或者是什麼寫進去,就讓人看到之後就知道這個不算什麼,這本來就是測試而已,不曉得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或者是要補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