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這邊應該是技職司,是嗎?先請教育部的朋友分享。
感謝。
沒有什麼要補充的,就敬表同意,我們之後因為社企的部分也會有很多政策的訊息藉此露出,如果教育部在技職教育上需要大家知道的,也可以藉由這個機會,因為這個是很新的,想必會成為新聞的焦點,如果成真的話,也歡迎儘量提出,我們一併轉到籌備會這邊來進行處理。
這一案看其他的委員們或者是線上的委員們有沒有要補充或者是詢問的?
確定內政部主責及回應,就看籌備會跟第一次青諮大會的時程,然後報告安排拜會或者是至少讓大家知道這一件事是蘇院長理解的事,謝謝。
進入第二案。
所以具體建議其實是在擇優補助的前提之下,希望申請包租代管的時候,不用先簽租金補助的放棄同意書,但是如果不簽的話,假設租金補助是擇優就會領這個,等於包租代管的方案沒有辦法再領,是嗎?
理解。
這個部分的主責應該是營建署同仁?
聽起來兩位的說法有一點不一樣,這邊的說法是,在申請包租代管的時候必須先簽租金補助放棄同意書,還不知道申請會不會成功,你剛剛的意思是申請成功的當下才決定是不是要放棄,這個順序實際是如何?
我確認一下我的理解,切結的內容雖然申請的時候就先填寫,但生效的是在生效的時候,等於申請到了,這個切結才發生效果,而不是光遞出申請,就把另外一個放棄掉,對嗎?
所以一部分也是溝通說明需要加強的地方,因為也許有些人看到乍看之下,覺得先放棄一個才能申請一個,但這樣聽起來兩邊都不是這樣子,兩邊都是要拿到了才放棄另外一個。
有沒有想要回應的?
這個我可以幫忙回答,住宅法第9條的部分,您的問題是不是可以挑一個,這個我瞭解度並不是很高,要不要解釋一下?
我理解,只是確認一下這個情況,雙方的理解一樣不一樣。
第9條裡面有一個是如果行政院專案同意的話,可以接受兩種以上的住宅代管的利息補貼,但是這個跟租賃能不能,我想問的是,到底行政院有專案同意過這一種雙重補貼的情況嗎?
是留這樣的可能性,但是實務上並沒有一個可以參照在什麼的情況之下,可以雙重補貼,這樣雙方的理解應該是相同的,因此您這邊主要的訴求,我聽起來還是走包租代管的方式,但願意放棄掉包租代管的折扣,但卻領那邊的補貼,等於是折衷型的專案?
你現在提的基本上是包租代管有另外一個選項,以市場租金全額支付業者,但去領他們那邊的補貼。
我想確認一件事,租金沙盒是由政府所補助,所以無論如何應該是該當住宅法裡面的補貼,但是一般戶的市場租金八折、九折在住宅法裡面也算是補貼嗎?或者是政府出的錢?
我剛剛在問的是,包租代管裡面一般戶的部分,是不是也算是住宅法第9條補貼種類承租住宅租金的部分?
剛剛委員講的是一般戶,一般戶的是一成或是兩成,那也是政府幫他補滿嗎?
政府有出錢?
這個我理解。但是政府付的其他錢,是不是住宅法第9條裡面的任何一款?因為如果不是的話,就沒有競合的問題了。
瞭解。所以您的意思是,同一年度僅擇一辦理,其實並不是政府在哪一個地方出了錢,而是這一些都是政府所辦的住宅相關住宅補貼措施,只要算是措施,就只能一次挑一種,而不是看政府直接給付房客或房東之類的?
有聽懂嗎?
這一案要怎麼樣往下?你聽了之後有什麼想法?
先聽聽看我的想法,你有三個具體建議。
第一個,我們剛剛發現其實只是溝通上的問題,也就是租金補助放棄同意書,所以這一個訴求我想可以滿足了,因為現在實際上要的是在不犧牲掉既有補貼的情況下,可以不要去領後面的這一種補貼,但同時房東還是在包租代管計畫當中,等於房客擇優去處理,但是房東還是介入這個計畫。
即使是這樣子,無論如何兩邊的補貼還是得放棄一種,尤其如果是弱勢戶的話,完全沒有辦法讓他兩種都保留,因此這種是必須還是要放棄其中一種,所以你的訴求一沒有辦法按照現在的文字往前推,除非你的訴求是要行政院專案同意,但行政院專案同意又沒有先例,這樣你需要舉證的東西會高過目前上面寫的理由,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第一個要確定的是,我們是不是打住宅法第9條的行政院專案同意,如果不是的話,你的具體建議可能就沒有辦法用這個文字來寫,因為畢竟要專案同意才可以保留。但是你的具體建議二、三是很好的,二講的是希望從主責機關這邊理解到能不能在第二期稍微檢討一下包租代管的政策,讓它的誘因更強,尤其是那些本來也許有這些身分拿到租金補助的人,可以在看了之後,還是願意加入包租代管,但是這個設計可能實際上的方案不是繼續領補貼,而是用某種方式檢核他的資格之後,得到不亞於那樣的意義,我聽起來是這個意思。
如果你很希望要行政院的專案同意的話,可能要擬出一個為何很需要行政院專案同意的理由,這大概是兩條路。
我覺得還是可以討論一下,是不是麻煩營建署這邊先具體瞭解一下剛剛所講到的一些實務上的狀況,包含預算編列的情況等等,看是不是可以看到有針對到這邊具體實質的point,也就是房客感受的回應,比較不是好像在上位只能選一種,本來就只能選一種,這個我們大家都瞭解。可以嗎?
看這邊有沒有想要再討論?
麻煩雙方再確認一下,我們儘量到大會的時候,這個是可以讓院長瞭解到具體的爭點在哪裡,比較不會需要回來住宅法這邊,就是在現有住宅法框架底下,試著做出讓院長瞭解看政策有什麼小規模更動的事情。
看要不要補充?
你們的意思是不管最後談出什麼來,都是在住宅基金裡面,不會用到外面的錢,所以這個跟您似乎沒有關係。
這樣的話,確實以這一案目前的狀態,主計總處我看了一下你們的書面回應,以內政部營建辦理之外,也沒有辦法再有更多實質的貢獻。
但是這一案之後發展到一個新的可能計畫,或者是需要用到一些別的預算,我們那時再讓總處進來,您的意思是這樣嗎?
我們到大會的時候,請主計總處提供書面意見。因為會前會是有逐字紀錄的,我們可以說在會前會經過討論的關係,這一案在大會的時候,請營建署給予口頭意見。
有沒有要補充的?
那就下一個。
謝謝。
所以剛才的具體建議裡面,當然大部分講的是推廣,不過您剛剛也有追加一個希望盡可能用電子化,反正無論如何流程精簡的方式,讓學生一旦動念要來臺灣之後,不會覺得要跳過多少關才能來臺灣,我想是不是也有可能衝到正式大會的具體建議去,因為我上次也去泰國,他們真的抱怨這個滿嚴重的,因為他們都要臨櫃,其實我們真的只有一個駐處,除非剛好住在駐處旁邊,不然要跑兩、三趟,其實是非常不方便的事情。
當然這個我也理解,也許主責部會就要稍微改一下了,但是無論如何我覺得這個寫進去,這樣子的訴求比較完整,比較不會變成像調查案的感覺。我想絕大部分還是教育部,看教育部這邊有沒有什麼想要回應的?
Study In Taiwan的網站裡面,剛剛要我打開,我就打開了,確實有一個很漂亮如何來台的方塊,不過目前您剛剛提到的,study in Taiwan in seven steps及scholarship的這兩個方塊,其實連結是壞掉的,所以有空麻煩請修一下,您如果提到了,我就必須點看看壞掉的。
另外,不過FB我覺得經營得還行,其實最上面的那一則短片比較像委員所提到的,是以學生的角度去把它分享出去,但是確實目前在上面分享的人一共八個,我想影片拍得再好,如果後面沒有很專業的公共關係團隊,並沒有辦法對應到我們想要看的人的手上,其實是非常可惜的。
我想這一個部分,FB也是高教基金會在經營,一部分是請他們明年或者是今年的預算裡面有一些相關的計畫,這確實是可以精進的地方。另外,您提到有一些部分其實已經超出國際司的部分,這一個部分我想也會請外交部這邊來幫忙協辦。
看其他司處有沒有要補充的?
我想這個也是滿具體的高教深耕討論的結果,這一個部分就看委員有空參加的話,當然就繼續參加,我想這一些才可以把議題加以推進,反正這個部分是肯定會持續辦理的,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