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覺得你們走這一條訴願是很對的,但是同時也可以有一個協商,讓你們的某一部分選擇變成是合法的。
我自己的經驗,如果十年前做那個函釋的朋友,有人還在衛福部,跟醫事司未必是督導的關係,如果你問他要不要一起討論,這個很有幫助,因為比較不像是外面的人來干預他的決策。
這樣子的話,因為是部內的人,所以只是來釐清為何當年十年前做成可行函釋的狀況,這樣應該會比較聽得進去。
現在有藥師在當立委嗎?黃昭順委員?
而且其實如果是法律要修改,因為屆期不續審,所以這一屆提未必有用。
但是你不知道接下來誰會當選立委。
所以我會建議至少到1月改選之前,還是先走部內管道。衛福部如果有認識的朋友,也可以一起討論。
主要是內部的函釋已經做成了,而且沒有跨部會。
如果有跨部會,院裡通常是督導政委在協調。但除了法案之外,通常是部會間互相推案子、互相踩線,才有政委進場的情況。
可是,目前是單一部會、單一司已經做成決議,而且部長已經同意或者是知道了,而且又不牽涉到別的部會。
因為我是負責社會創新,所以也包含地方政府跟中央意見不一致的時候,這個時候我也有空間,所以地方覺得為何中央限制我?為何中央不能讓我們先做實驗?這個時候也有空間的。
但是你們現在的狀況,這兩個都不太符合,所以我很難直接介入。今天只是以我看別的案子的經驗,來分享一些可能的處理方法。
如果當時見解不同,其實最簡單的方式,像我們處理遠距醫療,我們安排一個社會創新巡迴,請台北市衛生局、衛福部醫事司及藥商公會都表示意見,找出大家都不滿意、都可以接受的做法,這樣後面的函釋適用問題可能就比較小。
你說要罰款?
但是後面拿來罰你們,等於是這個函釋第一次生效?
之前沒有拿去罰別人?
一旦用了就是對外的函釋,因為罰必須要有罰的理由,受罰的人至少一定會收到,這個時候就變成是地方執行的事務,這個時候台北市衛生局就變成執行單位。一旦過了給意見的階段,而是就是要罰、你要執行的階段,這個時候我如果是衛生局,我也很難再說什麼。
可是你去談的時候,如果局裡面有人對你們比較同情,那是也可以考慮他的意見。
好喔!我想一下還有哪一些可能性。
你們說帶立委去,是你們已經有知道支持你們的委員嗎?
因為地方藥師公會那邊,也可能有在地的立委支持,他們是主要的利害關係人之一。這樣就會變成你找的這一位委員,有沒有辦法在那個周邊去協調在地的勢力。
所以等於是用召委的身分?
這倒是很合理,因為不是台南的藥師在台北執業,而是台北的藥師跑去台南。
總之,你提到讓蔣委員知道,這我並不反對。
至少我們會做逐字稿,有一個脈絡可以參考。
那當然。
真的很不好意思,到現在這個階段,我們能做的真的比較有限。謝謝。
像「真的假的」?
沈伯洋那邊?
這我有看到。廣告的條件呢?
你們有一個時間表,什麼時候能變成必須執行嗎?
這不只是希望。如果下個會期通過選罷法修正案……
無從揭露。
至少先讓他熟悉,這個我能理解。
當然,而且FB不可能罰他錢,只能停播廣告。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有些要立法做,有些要你們做,現在假設立法做到了那一半,你們這邊有足夠的工具來執行它嗎?
對。
當然。
所以像藍勾勾跟灰勾勾,不是現行的verify嗎?
這樣就可以了?所以你們並不是要法律文件?
這我有聽懂。
明白。
一個小問題:廣告主聲明這裡,原文我猜是「public disclaimer」。你們為何要翻成「免責聲明」,而不是「聲明」就好?他們到底有免除什麼責任?
那要不要重新考慮一下你的中文翻譯?(笑)
這我理解,但是在這個情境底下,其實不會免除任何責任。
是。另外是不是可以看一下「越透明,責任越大」這一句?
我作為一個翻譯工作者來說,我不是很確定原文的意思是什麼。
如果原文是「The more transparent you are, the more accountable you become」,那這裡應該是翻成「越給得出交代」。
這個我理解。
未來公投會算在你們的選舉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