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是藥師?
所以你們可以加入這個醫師?
等於一加入之後就可以去台南,現在這個意思嗎?
函釋贏了,因為這只是問答集,很不幸的。
當時政府也被抓到自己有開一個線上心理諮詢網站,但是新的函釋贏原有的規則,所以他們就把自己的收起來。
說真的,台南對你們很重要嗎?你們如果說推推看。
其他縣市會比照辦理嗎?他們的藥師公會。
不是贏了,而是不跨進來。
你怕的是一個先例?
如果弄成除了台南之外,你們都可以operate,這樣你們可以活嗎?
當然啊!理解,這個當然是一整包的。
說真的,這並不是靠現行法規就可以自然解決的一件事,因為本來的立法理由沒有寫清楚,然後每個人對於「一處」的想法都不一樣。
有寫明「一處是指登記之一處」嗎?
對啊!你看登記就是避免租牌,可以詮釋成登記之一處,因為由當地的主管機關管,但是可以解釋成比較寬的,也就是執業之一處,也可以避免租牌,這個立法理由並沒有讓這個詮釋哪一個好,這個是最大的問題。
因為「一處」這個字是法律不精確用語,就像剛剛講的連「醫師」有寫「親自」,開達文西是不是要在同一個房間裡,我可不可以去隔壁棟開?這樣子同一家醫院,算不算一處?算不算「親自」?到底這個房間多大才叫「親自」?連「親自」都有這個問題了,「一處」更有這個問題,「親自」一般我們的想像是必須面對面見到,但是在達文西的情況,算不算面對面?「一處」又更鬆,所以這個時候一處大家都覺得可以放寬,好比像你剛剛所說的左鄰右舍。
甚至也有人主張同一個行政區是,但是行政區多大或者多小?也有你們主張是登記之一處,並非執業之一處,所以每個人講都通,所以衛福部裡面,醫事、心口、照護,說不定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見解,這個時候就要衛福部法規會。並不是各承辦人腦裡都裝下全部的,所以就會出現司處寫了這個,法規會簽了這個,但是你如果再去問別的司處,而他們還沒同步到,他們又會跟你說別的,這一種很奇妙的情況,所以這裡面有很多可以政治力操作的空間。
政治力只要一進來,其實母法也沒有說哪個見解是錯的,這個時候只是說「我覺得很拗」是不夠的,沒辦法來說你的見解一定是錯的。除非最簡單的,也就是廢止函釋,可是衛福部不到很明確的法規意見指出逾越母法,是不會廢止函釋,因為函釋做出來就是為了讓事情更清楚,廢止就會回到當年角力更不清楚的狀態去,所以廢止函釋的機率比較小。你如果跟他說這兩個彼此矛盾,他一定是來改這個,所以對你們沒有什麼好處,所以我覺得比較好的方法應該是回到一開始的那個根本,就是到底要保障怎麼樣的權益,另外一個是醫事司的承辦科本身的想法是誰。
你們跟科長有直接聯繫嗎?
這個我理解,因為是大會,所以沒有辦法講什麼。因為我們都知道是科長政治,所以科長的意見到最後才是最重要的意見,所以我說你們要不要跟科長探索一下有哪一些可行的路徑?
因為他就是本案窗口,別的司處要問他的意見,最後也會轉到他,所以我想科長的態度還是很重要。
現在因為都有政治力的空間了,你們這邊是偏鄉特別需要,照顧偏鄉沒有人有意見,是市中心,並不是你們主要的收入來源,也許可以談到某一種方式,因為像醫師法的遠距診療明文修法,也就是偏鄉跟什麼情況下,甚至一個護理師在那邊,也應該能夠遠距跟醫師取得診察。
以前醫師要被罰,很多醫師要打訴願,什麼在緊急的情況下開了藥師才開的藥,大法官還釋憲,最近才釋憲出來,這個本來是高度衝突性的,當你是在偏鄉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大家巴不得你多一點資源投進去,很願意……
你們是用市區去養偏鄉。
這個我瞭解。
我覺得這裡面還是有一些可行的折衷,如果把這個問答集提到一個要點的層級,然後那個要點當然就可以了,那個要點是在某些需要的地區,以當地的居家醫療照顧整合團隊,可以劃定藥師可以跨區執藥的目標去了,當然不是說某一區的一定來,而是說這個地方是別的藥師可以來的,就是說這也是一種形狀。
這個我理解。但是你有東西提到要點,才可以抗衡,不然那個函釋除非廢止,不然你們就陷入當年鳴醫在心理師的狀況,本來都經營好好的,有沒有十年了,然後突然一個函釋,都是不能做,衛福部自己也做,衛福部收起來了。
如果當年母法的立法理由有寫清楚,我們根本沒有這一些問題,當年的立法理由如果說「登記之一處跟執業之一處毫無關係」,這樣子不管地方力量再強,你也不可能去逾越當年立法委員寫的立法理由。
就像之前協調漁港可不可以釣魚,立法已經寫了,那是「應」,不是「得」,你只要不擋到船就應該要可以釣魚,那個立法理由寫得比較清楚。
那時談的都是這個立法理由在每個人解讀不同的情況下,如何接觸到一個比函釋層級高,或者是跟函釋層級相當的,讓你們可以經營下去的這一種方案。
如果真的要讓你們以後不會再受到政治力的影響,唯一的方法是,等立委選完,請新一屆的立委,有一些願意來做這個案子,也不需要做很多,就加一行進去,然後把立法理由寫清楚,這樣就解決了。
我當然同意你的詮釋,但是要求在一處執業,也可以說這樣才可以徹底根絕租牌的問題,因為在地的比較容易,不然金門的來台北執業的話,要如何看是不是有牌照等等,就是可以講出一堆理由來,嚴格來講沒有逾越立法理由的意旨,就會變成兩邊誰政治力量大誰贏,這樣的情況。
但是我一直覺得,不管是心理師也好或者是這個也好,如果你主張是「母法所無之限制」,訴願不一定會輸。
但重點倒不是法律寬或緊,而是不確定性。不確定性這麼大的情況,社會創新就像你講的,根本沒有土壤。
瞭解。
是。
我完全同意。我到澎湖的時候,他們提到當年經濟部、農委會都輔導他們來種風茹草,他們終於種了,也收成了,技轉都成功了,然後食藥署在2013年有三個月說「禁止販賣」,這個滿慘的,還好後來有重新解釋。
不過,你們這邊沒有跨部會,是一個司就可以決定的事情?
是嗎?
原本幾年前的函釋,他有參與嗎?
有當年參與的人還在衛福部裡面嗎?
也許那個是另外一個角度。
追扣兩年不太work。函釋是什麼時候公告的?
那是什麼時候做出來的?
他們要追扣106年12月?
不過這個在行政裁量權裡,還是要做實質認定,就是那個函釋本身逾越加諸母法所無之限制。
對。
他的追繳期限,是什麼時候?
對,應該可以有一個類似暫時狀態。
所以還是要有配套。如果輸的話,你在那個狀態到以前,最好能取得一定程度的空間。
當然你如果贏了訴願,什麼事都沒有,不然你到終局裁判之前,還是要跟醫事司有一個空間,就是必須要告訴你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還是要在那個空間,這樣子才可以抗衡健保署的處分,也就是你現在不能追繳,因為裡面有某些可以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