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說有專屬權的感覺,因為之前有很多人製作過我的角色。你可以說:「我跟唐鳳討論過後,以唐鳳作為靈感製作出來的原創角色」,這樣是可以的,是我給你的靈感,不是我們兩個一起創作,因為你創作這個的時候我也沒有在旁邊,就是說在跟我討論之後,以我的角色為靈感創作出來你的原創角色,這樣未來比較不會有爭議。表明「有討論過、取得同意、不會告你」,這沒有問題。
我的立場僅是「我不會告你侵犯我的肖像或人格權」的這個程度而已,並不是我有任何分潤,我也沒有主張著作權或肖像權。這純粹就是你的角色,叫做DoriDori。
你們腳本給我,我也要先看過。
我目前還沒有想到,但是最可能的還是會在Youtube的頻道,就是Youtube的影片怎麼製作的,就要看到最後哪條走得通,最有可能的也是用OBS來組版,OBS本來就可以從各種來源來,可以做綠幕的軟體。
您把腳本跟角色檔及授權,你們挑了CC的授權,這些都email給我,我們腳本確認沒有問題的話,我有空就可以錄給你,我們可以非同步作業。
好啊!等你覺得安心了,我這邊才會對外使用。
成分就是玫瑰、梔子花、茶樹?
那是食藥署的,並不是我在審的,我只能說我理解您的意思。我們可以整理做成我們對談的逐字紀錄,也可以放在我們辦公室的網站上,這樣子說不定您之後再做其他說明的時候,是可以引用。但是藥物審核,依法並不是我來審核,那個是食藥署來審核,所以我也很難說這個忽然間就變成藥了,這沒有辦法。
這個我理解。
這個會議並不是我主持。如果是食藥署幫你把你在做不管是實際的實驗等等,像相關的數據來認證等等,那個是食藥署的工作。
因為臺灣現在的案例其實比較少了,所以我想如果你覺得有證明給其他國家看的作用,我覺得目前的方向比較對的,因為我們當然目的幫助盡可能多的人,但是臺灣尤其肺部變成重症的新案例,基本上是沒有了。
如果這個配方是有用的,我覺得還是要循主要的方法發布在學術的期刊上?
跟某個大學老師合作做成論文,我想這個是比較容易、比較快的,因為各國的論文都會互相交換?
不過,你的目的是要救人,或者是要賺錢?
理解。中草藥這塊我真的完全不熟悉,可能你要先去接觸一些對於中草藥比較感興趣的朋友,也許中草藥有自己的管道。
我們理解。不過像你剛剛講的,他們那邊現在肺炎的案例也不太多了,所以會面臨跟臺灣一樣的挑戰,這個有點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你沒有辦法做實證就很難擴大出去。
我覺得目前可能你如果問我的話,我就會說可能還是往養身、保健之類的方向。
如果做成肺炎的特效藥,真的要去現在肺炎特別嚴重的區域來推廣草藥,我也沒有管道,我老實講。
你有沒有跟中醫師全聯會討論過?也許你可以問問看他們,他們也有大型醫院用中西合併治療,也許他們那邊比較知道。
我對中草藥真的沒有研究,不好意思。
謝謝。
大家都很關心這個題目。
我其實也注意到一些評論者指出,如果要獨立的內容監管機關,同時負責促進百工百業的數位轉型,這兩個似乎是互相矛盾的事情。
另外,我目前看到的一些想法,包含一些評論的朋友,可能不太瞭解Uber已經設置臺灣公司的事實。這表示我們可能廣宣做得不力。
我們這邊的點是,如果它有獨立監管的需求,那它一定是獨立監管的委員會,我舉例:像交通部之於運安會。交通部不可能控制運安會,不然沒有人要相信運安會寫的報告。
同樣的道理,未來假設有數位專責機關,也不可能控制現在NCC所在的內容監理的能力。此外,還可以增設獨立機關,除了本來已經有的內容監理之外,至少我個人的希望是會有個人資料相關的專責機關,一方面達成GDPR適足性的認定,二方面之前國發會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已經跟歐盟談到一部分了,我覺得這兩個一起做是比較好的。所以至少以這兩個獨立的機關來說,數位發展的機關對它們不會是指揮命令的關係,這個不work。
是。
不可能一面監管、一面推廣數位轉型,這不work。
要理解兩個融合的特色,之前提委員會的朋友是希望內建統合各部會的能力,傳統上執行為主的部是沒有辦法做的。但也有一些朋友認為你要促進數位轉型,你勢必還是要有一些執行性質的預算,所以你完全只是決定策略的話,你就是又回到各部會執行,不一定執行得好,所以核心的東西是要有執行的功能。
所以未來假設是委員會,其實你也瞭解國發會在成立之後,其實做得不只是經建跟研考,也做了一些其實像執行的事情。
同樣的道理,即使現在是叫做部,如果是組織法、處務規程明訂對於某些特定事項,可以像委員會一樣去協調其他的部會,因為法有明定,等於是一個依據。
所以不管是具有執行特色的委員會,或者是具有規劃特色的部,這兩個大概是比較好的解法,完全純委員會或者是純部,都沒有辦法滿足。
由下而上的提案。
有些事情還是要top down來規劃?
對,全科會。
對,有一套方法了。
你覺得要賦予這個權限,不然就又變成bottom up?
現在是要說Web App是王道,除非要用到手機特定的功能,否則那個幾乎沒有了。
這個我完全理解,而且我同意你的想法,但主要不是跟政務人員溝通,而是跟事務官溝通。
國發會比較得天獨厚是它有管考權,所以最後公建預算一定要經過它,所以不知道的事務官到審預算的那一刻,也就知道了。當然是傳統上所謂一條鞭的做法那個是另外一個做法,政風處也不叫總處,我們知道政風人員是政風處管,所以這個名字的意義有多大?在一開始的時候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我覺得還是不管是預算流程或者是人事的流程,兩個可能至少有一個要經過這個單位,不然就是叫做委員會,如果預算跟人事都不經過這個委員會,那這個委員會就只是揭示大方向的而已。
憲法級沙盒的狀態。
你的意思是還沒有建立科技部那套的審議原則,層層都有人看著,不會出太大的錯誤,那當然也因為科技部主要是跟大學合作,大學有大學的自治,大學有自己審理的方式,所以你真的要非常肉桶也沒有那麼容易,要六層的人都看不到,這個幾乎做不到。
你擔心的是如果是部的話,如果是以執行預算為主,如果大的方向還沒有確立的話,至少在一開始一、兩年,很容易變成一百億、兩百億就出去了?
太奧妙了。
說不定是從鄰近縣市少一萬人來的?
對,確認無效的一直做。
它會給人一個印象:執行院已經制定好的政策,但是並不是這裡來幫助其他部來做數位轉型?
嗯,這個我覺得很有道理,就是改名字雖然不會長高,但是至少讓大家重新認識你,我的經驗確實是如此。
不過我想,這個名稱主要是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案,如果要組改,還是直接改這個,所以這個只是牽涉到要放在第3條各部,或者是第4條各委員會而已,當然如果從我的角度來看,它如果是委員會的話,它是要加上執行性質、部的話是要加上協調性質,所以放在第3或4條我都沒有太大的意見,都可以,既然要改組織法,再多加一條也不會怎麼樣,要講什麼就講什麼。
放在第8條也可以,「國立數位博物院」。(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