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果是社團法人就是用人團法,財團法人就是財團法。
然後儲蓄互助社自己一個法。
我們是加嚴吧!我們沒有要排除。
我們沒有要排除。
但是應該不會寫「排除公司法第幾條適用」,不會寫成這樣子。
不一樣嗎?
沒有公發的時候,循章程自治原則。
因為你如果公發,就要對公開市場交代,公發之後就進入ESG的範圍了。
那個是「賺取收益學派」,也是三大學派之一。
要訂定分配百分比、從市場取得百分比的,都是在計算賺取收益。
我們這邊當時把「創新」兩個字加上去,主要講的是社會影響力的揭露和擴散,那個是「社會創新學派」。
你可以想成未公發公司的「超前布署」,就很像資本額很大的公發公司一樣,去給這個社會交代,就算在他的股東還不是全民的時候。
要給整個社會交代。
對。如果我是公司,我有一部分收入是政府補助款,因為我是社會創新事業,所以特別給我的,這個他也得揭露,這個就變成跟NPO要拉齊;同樣的道理,如果是NPO有收捐款,但現在在賣服務或者是產品,商業行為所占收入跟財報,這個也得揭露,不管財團法人法寫什麼,兩邊要拉齊到同樣的程度。
就是這個意思。
這有兩個想法:第一,經濟部現在負責推動5+2的循環經濟,而社會創新事業裡面也很多都是中小企業,這也是經濟部負責。但除此之外,也有不少內政部主管的機關組織,所以也會變成組織型態主管機關,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的情況。
另外一說是請國發會幫忙,不管是經濟建設、研究管考、永續發展等等,理論上國發會都比較有角色的,但是這個比較困難的是除了國發基金之外,國發會比較沒有經濟部這麼多資源來運用。這是兩個主要的論點。
所以要加進來,而且要在法裡面明訂,當合作社登記成為社會創新組織的話,以本法所規定的組織位格來說,經濟部不能不管。
農田水利會的部分就要拿掉,現在變公法人,其實你們一修法,我們這邊就應該拿掉了。
對,只是說法規要有一致性。
我目前還是覺得經濟部是這個條例的主管部會,在這裡面可以明確這樣講,而且這也不涉及你要對抗或者是排除特定的法規適用,等於是這個條例裡面所訂的這種組織,也不是說合作社就都滿足,只有滿足公益、給得出交代的合作社。因為有些合作社只照顧社員,不一定照顧外面的公益,所以只有照顧外面公益的這種合作社,這也是一種寫法。
組織位格一確定,各部會就更能加碼了。
沒問題。
不會,幕僚作業的負擔和現在是一樣的。
目前我們的建議是不影響,因為如果對稅有影響,就要排除法規適用。
也就是像運動產業條例,如果這種事業創新事業發起社會運動,就算運動產業,也就是算運產條例。
就像預先準備公發。
對,就是這樣子。
那樣是可以寫罰責,我們目前在登錄原則裡,只有說取消登錄資格,所以是建議要有罰責。
應該還好,像公司法第393條雖然沒有寫罰責,但還是適用的。
當然,一定要寫。
對,股東會的表冊,像監察人有虛偽,還要罰6萬之類的。
因為我們這邊是增加揭露的項目,但是揭露不實,本來就有罰責。
是的。
還有公益事項辦理情形,到底有沒有從政府收補助款的這些。
已經揭露了兩年多,我們有不少經驗了。
對,有點像沙盒,至少有一、兩個實驗在討論。
對,其實是跟公發一樣,只是超前揭露,還沒有公發就揭露了,就是這樣。
對,ESG一定可以扣合他,因為是同一個報表的格式。
如果你是公司的話,它是協會,你就打25865000轉260,有人幫你登錄,線上也可以登錄。
不用,很多都是自己登錄的,但是你的協會至少有一個服務或者產品的話,在裡面的部分會比較容易填。
那就到社會創新平台按登錄就好了。
他是第一個登錄的大學。
公司還要刷工商憑證,然後把章程揭露。
沒問題,我們旁邊有個「i」形狀的服務處,有專人輔導,新創基地也可以。
就在隔壁,還有對面。
就是站著到你腳還沒有酸以前,就登錄完了,叫做一站式服務。(笑)
但是登錄完之後每年都要繳報告。
一定符合,當然。你只要願意揭露,商業行為所占收入來源比例跟財務報表就好了。
是的,感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