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
《公司法》393條,章程自願揭露,就是陳言博的作品。
消失了嗎?
那個還是很重要。
不見了嗎?這是我第一次聽到。
「 經商字10602341570,社會企業經營涉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疑義 」,這在商業司網站上還有,並沒有消失。
我們自己PDIS頻道上也有一份,我們常常拿來用。新創圓夢網上面也都有,相關的行政法規都有。
對,都還有,有些版本上面都還寫「承辦人:陳言博,分機8399」。
之前是厄瓜多模式,也就是別的法律還沒有用到的時候,先用法規,別的法律開始要用到我們的時候,才變法律,上次的共識是這樣。
現在是用自訂章程鎖定。之前主要是看要用哪一個學派鎖定,共有三個學派。
「社會創新組織條例」之類的,可以再明確一點,因為是登錄平台的規範,如果可以變成條例的話,也就是組織法的話……當時本來是這個想法。
是嗎?
是說公司法裡面沒有「組織」這兩個字?
但公司法第1條至第4條都是寫「組織」?
像公司法第5節叫做「解散組織、合併組織及變更組織」。
如果希望用比組織好一點的,我會建議「事業」,因為「事業」仍然兼顧公司跟合作社、其他的型態。
其實當年Social Enterprise如果翻成「社會事業」,大家都可以省點力氣,但這裡不是《天能》,沒有時光機(笑)。
我們用「組織」其實有一個目的,就是希望讓當時有點矯枉過正的概念,特別是協會型態跟合作社型態,覺得「企業」二字排除了,所以我們用組織就是希望可以把這個弄進來,但是組織確實又離公司遠一步,如果要往公司近一步,法人都是組織,但是要對公司這邊也近一點,那就叫「事業」。
但我覺得用「企業」並不是很妙。
因為「企業」的時候,合作事業感覺上就被排除,即使我們現在給它重新定義。
行政法人也是人的組織,像農漁會也是組織。
就算沒有產品、服務跟市場交易,常常見面吃飯,還是組織。
如果要框定有服務、產品及市場交易,我覺得「事業」是比較好的。
如果我們再往公司走一步,具體就建議叫「事業」。
因為「事業」翻成「enterprise」。
就是「SIE」。
如果叫「事業」您ok嗎?
至少比較平均。對我們來講,那個是組織法,並不是稅法,美國的情況下都是組織,只是稅法的適用不同,在我們的語境是叫做「社會創新事業」最好。
那當然。
和「三重底線學派」是一致的。
對,我完全同意。
對。
我們現在的想法是,因為其實今年在信保那邊已經有一個叫「信保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所以我其實是用直接它的法規名稱。
到底什麼叫做「社會創新事業」有兩個,一個是在中企處登記的就算,第二個是B Lab認證的就算,B Lab認證的可以叫做「B型事業」,因為B Lab現在用的就是三重底線概念,表示我們也同意這樣可以叫做「社會創新事業」,所以我覺得這樣子接,比我們硬去說要叫「企業」來得順。
對,我覺得就完全用一樣的名詞會比較好,所以是社會創新事業,包含在我們登錄裡面登錄的,等於是一個認證方式,但是也不排除有國際互相承認之機構,包含B Lab,這樣就比較清楚一點。
就談到這邊嗎?(笑)沒有別的議程嗎?
我們給了。
我們寫了一個要點,然後說未來有空的時候,要點可以變成法律。
對,《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原則》,已經執行一年多了。
但是那個登錄會跟著信保,還是有一些促進的東西,你登錄之後就有政府資源。
我們的建議是法規先行,如果立法委員喜歡,一個字不用改,可以直接變成法律。
我們寫了,只是寫成要點的形式,但未來也可以做成草案。我們當時的解釋文裡面有說,這個要點跟真正的法律,唯一的差別是什麼?就是罰責,因為我們是行政規則,不可以有罰責,所以你登記不實等等,我們只能公示之,讓大家知道你登記不實,除此之外不能罰你錢、做任何事,法律當然就可以有真正的罰責;但是除此之外,在要點層次,也就是鼓勵以經濟部調動得到的資源,或是國發基金調動得到的資源,要點的層級是一樣的。
大概有500個登錄。
我們當時在這邊是列舉了六種組織形態,分別是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及非營利部分,也有三個,我們是把這些全部加在一起,都說可以來登錄,但是登錄的時候要提供這些東西、這個表格,這部分就跟大家倡議是一樣的,但是前面的法位格,因為這個是包山包海,因為有農漁會,真的是包山包海,什麼都有。
所以是不是要在事業條例裡面稍微限縮?這是可以討論的。就是當時取最廣,沒有罰責,這兩個是跟立法不一樣的,但是立法可以用這個當基礎。
因為這兩年都是在推勞動合作社、協會控股公司等等,如果現在強迫每個人都要再設一個公司,等於這兩年的工作白做了,所有的人都繞回來。
對,商業就是商業登記法,有限合夥就是有限合夥法等等。
對,而且這其實也差不多該修了。
對,因為我們當初還寫了農田水利會,現在要拿掉比較好吧?
每個都有其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