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兩個都是處理個資的,所以這兩個對《個資法》為特別法嗎?《AI 基本法》優於作為普通法的《個資法》嗎?我不是不能夠把它講通,只是說我還沒有很清楚為什麼一定要這樣走。
《資創條例》是在資料的——
《資創條例》它有一個目的,就是它希望能夠去確保說資料開放機制、資料共享機制、資料再利用機制等等,有一個法位階的東西在那邊。
那主要原因,就是因為以前透過要點的方式去寫這些東西的時候,就會有你剛剛講的沒有母法授權的這個問題——那所以就是行政內部規則。那行政內部規則你要怎麼樣子去處理產業間呢?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內部規則只拘束公部門。
那你要怎麼處理公民社會很在意的——好比像說「資料利他」必須要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關團體等等——這個你也不可能寫個行政規則來做。它是法律保留的事項。所以所有這些大概都需要法律位階的方式來做。那這是它一開始的目的。
當然是《電子簽章法》,所以就在我任內通過了。
你如果問我,我當然希望《個資會組織法》早日通過、施行,包含子法跟所有的這些——當時這個我們在網路上有公開記錄可查。我當時就是希望部裡面的同仁,就是剛好就是《個資法》一出、我們《資創條例》就出;或者也可以《個資法》先出現,然後《資創條例》再出現。
那原因就是因為,我們不希望有這個假設情況:《資創條例》先送到立法院先過了,然後用這個來反過頭來要求《個資法》去說:「那你這邊《資創條例》廠商都已經在依法行事,你不能破壞法體系。」或甚至「那不如就個資會也併入數位發展部了吧?」——對不對?那時也有人真的在這樣講啊,就是說那不如放在部底下的機關來處理吧?等等。
那當然這個在我的想法是不可能的。就是說如果個資會是拿它上面部長的預算,那它要去稽核別人也許可以,但是它要保持獨立性,去要部長改正,大概就難以做到。那這就是為什麼像飛安會——現在的運安會——跟交通部雖然都在我們交委會,但是是分開的、是獨立機關的原因。
我自己是從 2015 年,就主張獨立的個資會。所以當時就是覺得《資創條例》一定要等獨立的個資會完全完成,然後我們《資創條例》才能夠提到法位階。
但草案都可以一起寫,事實上也必須一起寫。
通過的時候最好是一起通過,但次好的就是個資會先通過。
其實現在的個資會籌備處同仁,有些其實也是本來在數位發展部,然後有些原本也是在做資料創新的工作。所以他們的——而且技術的部分,像資安院嘛,也有在研究隱私保護技術。
所以就是說,在這裡面有一批事務層級的人,他是兩邊都懂的。那這批人當然就很寶貴。就是說他不管是現在放在哪一個地方——那好比像說因為在資安院當初,個資會還沒有成立,所以資安院就承擔了《個資法》當民間違法的時候,去跟著其他部會一起去現場,去做現場的行政調查等等這些工作。
那這個是因為放在行政法人,所以不一定是它接數位發展部的案子,它也可以接個資會的案子、也可以接大家的案子。既懂資安、也懂個資、也懂一些法制的團隊在這邊。
那你有了這個團隊之後,那之後當這兩部法要前後或同一會期通過的時候,它中間如果有矛盾的地方,至少這組人就看得出來。
對。
你在講《AI 基本法》嗎?
第六條。
它是由行政院長召集,然後包含直轄市跟縣市政府首長,然後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然後國科會是它的幕僚。
你的意思是認為它有一天會廢除嗎?
因為它包含利害關係人。上面已經寫「民間團體及產業代表」——這個如果法律這樣寫,那就是利害關係人的意思。
它說至少開一次去通過發展綱領。那只要有重大或緊急事件就召開會議,通常也可能會成立一些分組。
但是我的 point 是說:第一個它是跨部門的,所以不能說就只有公部門裡面。然後第二個,它因為是跨部門的,所以這樣子立法它等於是在承認說,AI 的開發其實並不是由國家所主導。那這個也不是只有我國,全世界都是這樣子的,沒有哪個國家是完全靠國家來主導人工智慧的推行的。
所以在這個治理架構底下,您剛剛說到說它跟歐盟不一樣,是哪裡不一樣?
但幕僚機關不就是國科會嗎?
我不是很理解,因為我有開過不少次國科會。國科會的委員,當然包含數位發展部長以及其他相關部會首長。
國科會主委本身,也是大政委啊。
為什麼沒有?
通常在這裡,因為是由國科會作為幕僚,而且由行政院長作為召集人,只要在這個會議做成決議,那在行政體系內,這種院級綱領對後續預算編列有很強的指導與協調效果。
通常是這樣的:在行政體系就是你先有一個綱領,然後拿著那個綱領,如果你需要法制的話那就趕快改法或者修新的法來,然後同步做預算作業。綱領 literally 就是在把需要的法律或者是法規補強,以及需要的預算補強。
當然了。而且這個是有必要的,因為現在地方首長也有相當多預算。「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還不是只有直轄市——都組成。
所以意思就是如果那個委員會決議,說 AI 的某項相關事務,應該由縣市來編列預算辦理,那這樣的話這些市長當場畫了押,他們回去明年市政府的預算就要變了。
不會啊。因為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是由行政院院長為主席,在國科會的時候只是國科會主委為主席,而國科會主委又是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的幕僚。
所以這個情況下,行政院長在這邊裁示的——而且國科會主委作為幕僚已經畫押的——也就是會議紀錄是他做的——他不可能回到他自己開的國科會的時候,去把它推翻。
除非有一個狀況,就是說國科會裡面,有一些機關首長不是戰略特別委員會委員?
然後你到了國科會的時候——
就是說理論上有這個情況。但是我很難想像某一次國科會的委員會,去推翻特別委員會的見解,你可能要找一個反例。
那無所謂。
不會啊。假設我們在戰略委員會這邊決定說——我不知道——農業部應該要推動什麼。好,那然後你的意思是說農業部 somehow 它沒有去開國科會。對,然後所以呢?它就拿不到預算嗎?不會啊,因為上面已經決定了,農業部已經要編預算了。
不會啊,因為那個預算是它按照行政院長的戰略委員會決議提給國科會的。就是說它的過程是上面決定了施政計畫,然後底下各部會按照這個施政計畫去寫預算,寫預算之後送給國科會——如果是科技預算的話——然後國科會審議。
你這樣子要找一個情況是說:農業部按照這個決議寫了,然後它去 defend 的時候,因為它本身不是戰略委員會,所以其他委員認為說「你這樣並沒有真正執行到這個決議」。那也許可能發生,但那是這個機制正常運作的結果。
但我沒有看出來有什麼雙頭馬車的情況。
就是說我們在上面農業部發言說「我要做這個」,然後當場行政院長裁示「給你錢做這個」,然後包含國科會主委都畫押。然後現在農業部回去按照這個寫了,然後它提到國科會去,然後國科會 for some reason 說「你這個預算我們不認」。
好,那這樣就只有一種情況,就是國科會必須做出決議說「你這個預算案,其實並沒有完成剛剛上面的這個任務,你必須追加、你必須檢討」等等。但是以我在行政體系七年多的經驗,加上專案顧問的話九年多的經驗,我還沒有碰到過說有人不認上位的會議紀錄。
不管怎麼樣,綱領都會是指導,所以即便是國科會在開分配預算的時候,它們也必須會去看綱領。就是說你如果沒有一個施政計畫、沒有一個綱領當作頭,你要自己編預算的話,國科會就會說:「那你回去用你部的常規預算做嘛,你為什麼要來我們這裡要錢呢?」
因為它如果不認的話,那這個問題就大了。就是說如果行政院長裁示的綱領,國科會主委接著就不認,那當然我們就有別的問題。這可能就不是法制能解決的問題。
是由院長來召集啊。
對,但是所謂行政院院長召集的意思就是說,國科會會提一些民間團體跟產業代表的名單,然後院長會勾選。那或者是院長會自己再說:「你忘記要加誰了。」等等。所以最後做決定的是行政院院長。
是國科會啊,這邊幕僚作業的意思就是由它執行。但這裡的意思是說,你要邀誰是由院長決定,最後是由院長決定。那這個幕僚會有建議權,會給一張建議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