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好比我在亞東打疫苗,也就是非常最近的事情,事實上是昨天,打完之後自己有一套系統,那套其實我覺得寫得滿好的,也是因為之前他們作虛擬健保卡,一直會問我一些題目,包含簡訊通知等等,但是這個部分你是給他,讓他自己製發,或者是交換回健康存摺,由健康存摺來製發,也就是名詞的擁有者是誰?
我的意思是如果是亞東,其實我不一定要改HIS,只要把憑證準備好,因為本來就是個醫事包,本來就有做診斷,那其實是診斷行為,所以本來就會三卡認證留下這個紀錄,而這個紀錄對WHO而言,其實是夠好了。
所以這是衛福部就可以解決的事,不需要31個旅遊門診的部分。
瞭解。
想問一下老師有沒有補充?
剛剛講到要到PHR,像包括各種篩檢、所有可能產出數據的都在裡面,所以您的意思是,我們這邊要有類似工作小組WG,也就是國際可以用的就可以用國際的,國際不能用,而我們這邊比較特殊的,就要用可以擴充詞彙,是這個意思嗎?
不過這不是本來互動聯測應該要做的?不然怎麼聯測?
就是為了這次活動,而發明一些新的API,但是其實聯測完,我也沒有在維護了,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按照你現在參與的經驗,我們現在進場,是不是有國際組織那邊還需要做,然後我們再進場會比較好的區域,或者是就變成全面制定?
我們剛剛講的比較像量測的,像雲端藥例,我知道健康存摺已經差不多整合完了,當然理論上用藥處方是病歷的一大部分,也就是藥師那邊,那邊對FHIR不管是國際上或者是國內,這有什麼想法或者是成熟度?
所以聽起來是有個新的資料利用需求時,在處理端這邊把相關的描述資料,像metadata要求蒐集端這邊,趁機會趕快標準化到這個描述的方法,但是這個是從需求來拉動,也就是每次需求拉,我們這邊就多出來一些詞彙?
但是這個跟剛剛講的全面性的工作小組好像不太一樣,我們現在是有一個就組成一個去拉?
所以現在是情境先行。
瞭解,所以在省力跟安心上,也就是部內自己在省力,這個是最重要的,不要院所變成新的⋯⋯
瞭解。從中企處的角度來看,有沒有什麼跟我們分享的?
瞭解,謝謝。看同仁這邊有沒有要分享的?
DICOM比較特別的是因為幾乎可以沒有人力介入就轉換,我們剛剛說要投入人來開發adapter,幾乎沒有這個問題,因為跑一支程式就換成FHIR了,當然描述格式,除非是在影像上壓日期跟人名。
但是在開發成本是相對小的,也就是右下角的一大堆domain。
對,預先標準化。
看老師最後有沒有要勉勵我們?
理解,就是裡面每個的domain,要每個讓他們理解到自己不部署的話,又會像以前那樣子,開發出來的只有國內使用,國際上有一些本來可以參與的地方,但因為都在負責自己的國內標準,所以當初本來可以讓我們接回更有力的東西,又變成不行了,這是任何國際標準的情況,所以這個訊息看怎麼樣比較好,讓這些domain的朋友都限制到,概念是這樣。
對,我去衣索比亞的時候,就打了幾針。
未來可以從健康存摺看到QR code或者是別的APP?
所以未來說不定,好比像疾管家V-watch會另外產生一個功能?
那當然。
如果iOS有提供的話,就像社交距離APP,總有一天會上架,因為疾管家的教育功能很強,大家不會用疾管家的話,旁邊的人有裝,所以大家都可以彼此互相討論,像處長所說的,如果疾管家看著這個標準,不太需要你們花太多同仁的人力就可以自己實作出來,像當時口罩地圖那樣,其實我完全沒有教他,自己看那兩個sample就做出來,這樣是最好的情況,因為是在使用者的體驗上,其實是下很大的功夫。
當然,即使是疾管家,顯示的也是你們的簽章。
那個可以用,寫一個橋接器就好了。
有,我剛剛在github上看,已經滿多、已經是產業了。
剛剛的「互通性」不是錯字,反而「6.9」那邊是錯字。(笑)
好,就這樣子,謝謝大家。
今天因為有民間人士出席,所以我們會做逐字紀錄,大概有10個工作天的時間,所以之後還可以編修,編修完我們再公開。
是關於你們自己的洗衣店或者是變成運動?希望大家都可以?
所以到底是應記載的問題比較大,也就是催告或是不得記載的問題比較大?
我知道。就是可能有點模糊,或是不確定性的成本太高的情況,這個我瞭解。不得記載是你的責任?
如果可以處理掉,只有視為遺棄才可以處理掉。
聽起來是技術上如果把催告這件事解決的話,因為我正在看定型化的契約,前面「不得記載」事項好像問題就稍微小一點,因為「不得視為拋棄」,你沒有視為拋棄,你不得約定、概不負責,這不相干,因為不是儀式、也不是偷竊,不得約定沒有說你是所有權,所以如果催告那邊弄得很簡單,其實3、4、6不會妨礙到你們,因為不會被定性成被竊跟拋棄,所以聽起來是我們要找⋯⋯
這個執行是地方政府在執行嗎?還是在消保法的會議上,這應該是經濟部⋯⋯可能是消保法的架構裡面。
比較簡單的是先請經濟部對於不得記載事項、你們打算的使用方式,他先有個定性,也就是不得記載事項3至6是在你們想要的用法當中,其實並沒有猜到,這是任何承辦人都可以做出來的,也就是經濟部本部。
接著是應記載事項的做法,也就是告訴他說實務上是怎麼樣做,然後要做合法性的認定,這個因為算是模糊地帶的釐清,我目前知道的是中企處有組叫沙盒的團隊可以幫忙你,不是不得記載事項的部分,而是應記載的部分,幫你拿到函釋來定性,因為這個有點技術性的法律工作,大部分的主管部會,因為自己是開洗衣店的,不然大概不太知道這個是什麼意思,所以需要一組人先來瞭解實務上的意思,可能化成流程圖,然後再轉譯成法律語言,請經濟部給出函釋,這部分真的是張先生、劉小姐的工作,可能沒有別人。
我的意思是,這裡的訴求不是作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而是應該要更好的解釋。
但是你的目的是比較容易簡單遵循嗎?
是不是有想像中最好的情況?
有些個別的洗衣店。
我剛剛有拿關鍵字找一下,也就是有一些洗衣店是這樣,後來就被指出來說這個沒有效力,確實看起來是實際的狀況。
一個部分是沙盒,那個當然可以做,第二個是假設真的要改定型化契約本身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本身,尤其是應記載那邊,你這樣講,我聽起來是已經有文字了,對不對?聽起來你有比較好想像的做法?
這個版本你有沒有請律師看過?
因為國發會有另外一個平台,也就是新創法規調適平台,那個跟沙盒不一樣,也就是不確定是合法或者是非法,通常拿出來的是解釋,新創法規調適平台是已經知道你想要法規調成怎麼樣,而且有很好公共利益有幫助,這個時候就可以去國發會,然後直接提出法規具體的建言,這個的概念是因為有很好的公共利益,所以國發會不會再幫你釐清,只會用法律專業判斷這個執行起來會不會有困難,或者是有公共利益或者是犧牲掉一部分的人等等,如果判斷完之後,覺得真的沒有問題的話,就會幫你找經濟部討論這件事。
因為我這樣聽起來是你已經收斂到一個程度了,不一定那麼需要沙盒,看實際的情況,但是這個可能是要找法律的工作者,先把你的版本先寫下去,這樣子我覺得就比較容易,他們有很多新創的,包含怎麼樣算小旅行、怎麼樣不算小旅行、青年創業所需的基金,也就是青創跟中小企業資金認定不一的問題,這都是業者說具體改過來,覺得有道理就做這件事,就幫你做這個,這個也是一個可能性。
對,像覺得旅行業的實收資本額門檻太高,這就是調數字的事情,這個就不需要沙盒,跟沙盒一點關係都沒有,也就是對於地方創生的公共利益是有幫助的,或者是連資本金額都沒有,但是其實不是把人從一個地方帶到另外一個地方,而是在當地辦生態文化體驗,然後就立刻說新的文字當中說不屬於旅行,就直接解決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