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這一位(指彭筱婷)來了之後,做了非常多格式化、正規化的動作。
好比像我們在討論一件事之前,每週會填「議題分析表」。以前有時填了「議題分析表」,但事實上並沒有真的請所有相關的PO跟內部利益關係人坐下來走一遍。這樣的話,填了知道其實不會有人看,這個就會變成純粹形式。
現在在很多PO的回應之下,現在這一份一定會在每一週的前幾天大家開內部會議,至少一次走一遍,而且把這個盤點表幾乎是直接對應到剛剛你看到的心智圖的版本上。
也就是說,在各步驟之間要有銜接。如果沒有銜接的,其實就會變成純形式,因為在上一步填完之後,下一步用不到。
我們之前幾個月做的事,就是把這一個銜接的方式弄清楚。等到這個清楚之後,每一步銜接就可以進入要點,才有可能變成行政程序的一部分,而不是某個政委的想像。
……可能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實施要點」之類的。
對。
我們當然會先在月會上提出來討論,是要這些PO都覺得這樣可行,我們才會提。
對,但如果方向是「先跟政務官談了,我們再去跟PO說明接下來會這樣」,大家可能會反彈很大。
現在反過來,是說我們有初步的草案,我們先拿去跟PO談。大家共筆,一起修正到大家都覺得至少有利而無害的情況,再拿那個跟政務官說明,去簽這個要點。
面對政務官應該不至於。面對PO,可能有PO會想說他是否還適合做這一件事,這個是我們剛剛的另外一個配套,就是如果他多一點權責,不是他職涯一部分的話,這時就可以下車,換另外一個人上車。
這個就要看我們近一年來的工作紀錄。
哪怕只要有一個案子是讓政務官覺得「沒有亮點、讓他砸鍋」,或是如果有任何高階事務官覺得「沒有降低風險,而被起底、被黑」,哪怕只要有一個承辦人覺得「多了永遠處理不完的工作、而不是一時的責任」——如果有任何一個案子我們做到這樣,那現在就不能跟政務官說「請通過這一個要點」。
但是我敢說,我們做的每一個案子都沒有這個情況,所以大家可能就會覺得,這是可行的。
不是,是這一套真的可以讓看起來衝突到某個程度的議題,至少讓它聚焦到一個程度。
就是這一套方法本身的能力,這並不是因為我在帶或者是誰在帶。
當大家都想要聚焦討論一件事的時候,本來就不會希望它砸鍋;反過來講,如果你希望它砸鍋,就表示我們沒有做到涵融,所以聲音進不來,或是沒有做到課責,進來的時候會被亂用,那就不是「開放政府」了。
我想幾乎每一個都是,但是這邊如果要聽的比較是爆炸性的話,有一個比較大的是恆春案。恆春案的特性是,本來在地就有很多不同訴求的朋友,就當時來的幾位,其實對於要不要開東邊公路等等,也都有非常不同的見解,而且也很容易失焦。因為他們本來要的是直升機,但事實上更深一層的是當地的醫療資源,尤其是重症醫療資源不足。
所以不管是在媒體放話上,請來觀光的人幫忙連署上,其實都有各種很可能會開花的前提在那。
但是我覺得沒有開花的原因,除了當然是因為同仁們都非常認真,用一個希望能聚焦的方式討論之外,我覺得也是因為那一案的準備工作做得特別深厚,也就是那一案跨部會,我們又碰到很強的幾位PO都在這一案,所以他們事前把需要的準備工作做得非常好,以至於在那邊官員看起來不是來摸頭的,而是真的解決地方的疑慮。
我覺得,雖然大家對這種開五小時的公聽會還是不習慣,但是至少當它結束的時候,在場當地的媒體、倡議團體都覺得有學到東西,而且也真的都有聚焦。
所以無論後面怎麼樣的處理,至少讓先前本來說要將北送的道路上,曾經不幸喪生的朋友的牌位,想要抬來這邊討論,或者別的環境抗議案想要來陳情的、想要來拉白布條的這一些朋友們,至少都讓他們覺得,不要干擾這一個討論,對他長期上是比較好的。
你說PO嗎?
不完全是,但是可以說九成九。
我們有一個案子,完全是PO自己提的,那就是「報稅軟體案」,「報稅軟體案」在「Join」完全沒有成案,可能只有三個人在討論的時候,PO就自己提了。所以嚴格來講不能說是從「Join」來的,雖然當時「Join」也有連署。
但是除此之外,全部都是「Join」的案子,而且全部都是國發會的PO提的。我們的規則是,任何PO都可以提任何部會的任何案子,但是實務運行上,就只有九成九國發會的PO在提即將成案或已經成案的「Join」案子。
我想這一個部分的原因是,除了「Join」之外,目前大規模由民間設定議程的參與並沒有要點。
這個必須要講清楚,就是說「Join」是有要點的,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但除此之外並沒有要點。
在這一個情況下,本來從中央政府的角度來看,依法行政的結果就不會是他們去提案,也就是說,如果你希望有別的案源,最好是法律,但要點也可以的東西去用。
舉例來說,像《數位通訊傳播法》現在正在等待立法院審理,如果《數位通訊傳播法》通過了,就會有些案子是跟數位通訊相關,類似「vTaiwan」在處理這一種牽涉到跨國或多方利益的調適案,那這邊就是一個案源,因為法有明文。
好比像《金融創新實驗條例》如果通過了,大家認為對於FinTech到底如何討論,一些審議機制的需求也會進來,以後可能會有很多別的。
把多方利益關係人討論寫在法裡面,目前只有《數位通訊傳播法》的草案,所以未來別的部會如果覺得這一套可行,或者是《金融創新實驗條例》可行,也許會有更多的法案把別的事情,法有明文的方式來討論,但目前真的只有「Join」要點說這些事要用這一種方式來討論。
不是沒有辦法,畢竟財政部也提了。
我們只能說很少見,它必須要是外界的壓力,好比大家報不到稅,又聽說要跟朋友借Windows電腦。那種壓力,不管是從國會或者是媒體聯絡人來的壓力,都已經排山倒海,但是它的解決方式,又不是說服媒體跟國會就有用的。
這種時候,開放政府聯絡人就可以出來說有解決方法;但這種情況很少見。
有。
第一個是當然要持續存在,新聞聯絡人或國會聯絡人剛開始的時候,也比較真的是打電話的角色,是後來大家發現說要推法案,若不溝通,國會跟媒體過不了的時候,他們才慢慢能夠參與比較重要的會議。
所以「開放政府聯絡人」也是一樣的,就是說如果我們創造出一些環境,讓大家覺得你如果沒有經過這樣程序的評估,那很可能民間是不買單,如果是到這一個程度,每一案都跟報稅軟體都一樣,那不需要我們特別寫要點,PO也會變得很有power。
反過來講,如果民間對大部分的事不要求,只有對特殊的這一種高度衝突才要求,那我們就只有在這一種情況下,或者是法有明定的情況下,才能操作這一套程序。
是,事實上是這樣。
「Join」平台至少是公平的,也就是不需要註冊立案成一個遊說團體,你也可以去「Join」上連署。即使沒有辦法坐高鐵到台北來陳情,你也可以在「Join」上連署,所以才接得到恆春、澎湖這一些案子,我們也都會去那邊進行討論。
至少讓各地的民眾看到,有另外一套方法去動員國家的力量,這個是「Join」平台存在的意義。
但是確實非常多的議題,是沒有辦法連署到五千人的。這個就要靠《數位通訊傳播法》、「Internal Join」、各種各樣的創新沙盒,只要在要點或法裡面有寫這樣的方式討論,才會有更多的案源。
自己投票。
當然。
不然的話,如果大家覺得這一案不適合這個方法處理,但是我裁示要做,也沒有人會說「政委你搞錯了」,對不對?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讓PO自己為自己的案子拉票或推票。這個答辯的過程也是在逐字稿裡,所以人民都可以看到這一個案子,因為PO認為高度技術性、三級機關都可以處理等等,所以不需要協作。
或者是可能別的PO覺得這個跨部會已經討論五年了,都沒有效果,很希望可以協作等等,這個是可課責的。大家的連署哪一些進入協作、哪一些沒有,這個都有逐字紀錄。
我想未來,好比某個月就只有一個案子的形狀是適合協作的,其他因為PO慢慢培力了,單一部會就自己搞定了,我們就少一點時間花在協作,多一點時間花在教育訓練,或者是培力或者做別的工作坊上。
……目前還沒有誰因為loading太重來推的,至少他們的職級都有一定程度了,他們如果loading重,找別人做就好了(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