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家有沒有別的意見想要提出的?
我的具體建議是,如果功能上大家的意見,你們都處理完的,今天都處理完之後,其實你套了原稿之後,這個就可以上版了,我們先上去,再蒐集各方的意見,因為我自己做網站開發的經驗,像我們這一些會是事前就來討論是很罕見的,大部分是要到所有的人看得到的位置才冒出各種主義來,越早上版越早蒐集到大家的意見,不會早期參與的人也不會早期參與,大概是這樣子。
除了第二排最右邊那位之外。
其實這個套版之後會上測試機,大家都有測試機帳號,經過互動的方式去看可能會有更多更細的意見,只是關於這樣子的視覺呈現比剛剛舒服很多,這個是大家的共識,所以我們才要套這個版,大家對於套過的版再看會比較好,功能面跟設計是分開來。
如果這樣的話,這個案由是不是這樣子,就麻煩這邊繼續跟PDIS設計的朋友們繼續配合。
有一個臨時動議,剛剛署長不在,請這邊說明一下。
這個會變成是部會的欄位,也就是每一季回來的時候,要告訴你在網站上放在哪裡。
……或者是暫不採用。
對。
是不是把「採用」用成「參採」,也就是改成「部分參採」跟「全部參採」,其實大家關心的是紅燈或者是綠燈,那個名字我想都不爭執。
這個我們在會前會都討論,包含承辦部會主觀覺得是全部採用,但是提案人主觀覺得暫不採用,他們可能要在會前會討論一下,討論出可以接受的,我們這樣報就是了。
還是有顏色,意思是一樣的。
我想就這樣子處理,非常感謝。
臨時動議的部分,稍微有跟署長說明了,不知道署長現在有相關的想法嗎?
等立法的結果出來?
但也是因為最近時機的關係,所以是講的時機的問題。先看研究出來立法的狀態,再看有沒有重編綱領的需要。
對於目前先有的,包含總統政見列管跟本來的綱領,我自己會研究,然後去看跟哪一些別的相關部會會有關聯。
要等這一個法律或綱領的位階確定了,我們再來看如何配合。
在這一個情況確定之前,青年署到底要扮演多大的角色,我們在院裡面也不是非常明確,因此我想這一個部分還是要先知道。
沒問題,這個是青年相關的政策,我們開會的時候會邀相關的委員。
只是目前報到院裡面的程序是這樣子:如果部長沒有看過的話,讓我們先看到,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我們等到院處收到,然後再來處理,我跟你應該會同時會看到,到時再邀請你來參與。
還有其他口頭臨時動議嗎?
好,今天臨時動議的部分就到這裡,謝謝大家。
對,就是上次一大群人。
這個算法人嗎?有法人格嗎?也就是說,這個團體可以當別的公司的董事嗎?
就像你畫的過程有直播。
到線上賣,現金不要拿出來就好了。
你現在的NPO形式就是演藝團體?
基本上是公司、合作社、NPO是三種主要的組織形式,公司的主要特點是可以接受投資,NPO的主要特點比較容易接受捐款,要捐給公司不抵稅,要投資給NPO,基本上是不會鼓勵的,所以投資是用在公司,然後捐款用在NPO。
但是合作社的特點是有一點介於兩者之間,合作社本來社企的運動核心的精神是回到合作經濟或者團結經濟,所以是要看勞動的合作社或者是消費的合作社,一群人做某一件事是成立合作社,就可以營利。
跟公司不一樣的是雖然接受投資,但是投資並不能換到決策權,在合作社裡面一人一票,所以其實不太可能只是因為你把錢拿出來比較多,或者是做的事比較多,就跟公司一樣有更多的表決權,所以其實合作社是一種不同的治理形式。
但是在公司法裡面有一個專章,也就是閉鎖型公司轉章,有一點放入合作社的精神,所謂「閉鎖性」我解釋一下,股份不能自由轉讓,因為公司的前提——尤其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在股份可以自由轉讓,我的股份比較值錢就賣給別人,同時也把決策權一部分賣給別人。
但是閉鎖型的話,這個是一群三、四個人,不超過五十個人,他們用一個章程彼此約束,這個章程就可以特別規定股份不能特別轉讓,或者是要所有的人同意轉讓,這個部分對公司股東的組成就有限制。
第二,閉鎖型公司在設立的時候,有一些人可以用信用或者是勞務來代替股權,但是還是算是股權,這個可以最多到一半,意思是有一些人可能是名聲,這個在藝術團體是特別適用的,你是大導演、大藝術家,你的名聲值40%的股權,這個是設立的時候,各方都同意可以做的事。
最後,章程裡面有更高的自治權,自權的意思是這個公司要做什麼是章程自己決定的,而是今天這個公司不打算分配股利給股東,股東投資了1,000萬,賺到1,000萬之後,1,001萬不給他了,再投入到這個使命,在這樣的情況下,在一般的公司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只要股份一被賣給新的股東,新股東不同意這樣的做法,就開個董事會改變掉。
因為閉鎖型限制了股份轉讓,所以承的使命鎖定的這個機制,不是全體股東都一起把它推翻掉的話,基本上是穩定的,反正設立之後就是穩定的。
我們最近常常會看到大型NPO想要設立一個閉鎖型公司,是可以的,因為這樣的關係,重新講一下有三件事:第一,因為股東組成是NPO的人,而且不能轉讓出去,所以有完全的控制權;第二,裡面的NPO出資的部分,一元都不用出,可以用NPO的信用來出資,這樣就不會有NPO跟別人捐款而投資到公司的問題;第三,未來公司更大的時候,即使營利不想分配給股東,想要再繼續投入,這個目前就是合法的。
所以,NPO結合閉鎖型的做法,雖然相對新,但是我們最近才確立這個是沒有問題的、這個是合理的。
關於百分之百不會給股東到社會使命,這個幾乎到NPO,只是捐款不抵稅而已,在這個做法,臺灣有一個講法叫做「尤努斯型社會企業」。
Sure。
尤努斯型態其實在國際上有相當多的例子,臺灣有一個「尤努斯社會企業中心」,本來是一個財團法人臺灣尤努斯基金會,現在在長榮大學跟其他的地方都有去輔導。
我們看一下臺灣型態尤努斯型公司有幾個?(看網頁)國際上比較大的一個例子是叫做「Grameen」銀行,「Grameen」是相當大的銀行,尤努斯是因為這樣子而得獎。
在中央大學跟長榮各有一個尤努斯社會企業中心,所以他們輔導出來許多的公司都是尤努斯型態。
哪一些運作比較順利、哪一些比較不順利,我現在看不太出來,不過你可以問得到。
閉鎖型公司比較容易,成本低,而且不需要非常多的股本,也不用湊到很多人數,如果你的重點是在能夠執行商業上的工作,這時章程要好好設計,如果重點是內部參與民主的話,當然可以用合作社的型態。
我想要強調的是,同一個社會使命長到不同階段的時候,可以冒出新的組織形態,組織跟組織間還是可以用章程彼此扣合,所以到最後三個組織形態都設立一個,這三個都可以凝聚起來變成同一個事業體。
是這個嗎?
剛好中午文化部的朋友會來。
領標前有一個說明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