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正確,不要叫我政委。
sli.do上:「這個投影片是公務員做的嗎?」以我的理解是公務員做的,而且好像是用PowerPoint做的。
如果出事,都是我的問題。
sli.do的問題,「要點也沒有全職了」。
本來在林全院長的時候,「全職」、「專職」有一些討論。我們請賴院長將 PO 要點化的時候,文字有些改變,是希望每一個部會或者是三級機關裡面都要綜合各種不同專業的小組,而不是說裡面一定要有幾個人全職做這一件事,大概就是這樣子。
剛剛在上面有一個民意調查,也就是資訊、綜規、國會新聞等等的背景。
sli.do說建議休息5分鐘。
這邊有好幾個問題,我們一個個回答:
公務員服務法應該要修改,還是跟政府資訊公開法有一些空間,像政府資訊公開法裡面有講到政策未確定前的擬稿的東西,不應公開。
但是也有一個但書是對公共利益有必要的時候得公開之,公開這一些東西,可以讓政策形成過程收到一些資訊的話,其實並沒有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其實也沒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但是前提是長官要覺得是真的,只要長官同意是真的,要取得長官同意的動作,如果是每一個個案分別做的話,其實那個風險是在承辦或者是在各位幕僚人員的身上。
這其實有一點像採購法的狀況,像最低價標不需要理由就可以用最低價標,但是最有利標是一定要有一個人填理由,但是大家知道很多標案是最有利標是比較好,但是大家在想說主計或者是政風未來會不會把風險歸責於我的身上,這樣課責不平均的現象很難創新發生。
像現在的採購法修正案是採最有利標的時候不再寫理由,所有的責任或者是什麼東西,而是整個機關一起去擔負,並不是由寫理由的人擔負等等,這個也是由我們做開放政府聯絡人要點組主要的動機,現在有一個明文的要點是只要任何機關覺得在政策形成先期去進行這樣的程序,是有一點幫助的,可以說是循要點辦理,並不是因為自己覺得自己用這樣的方式比較好,這個是一件事。
另外一件事是,長官的想法當然是非常重要的,這個也是為什麼每次季會的時候,至少在一開始的時候,都要求所有次長或者是像NCC主委實際過來,一起討論出這樣的事情。再加上內閣有自己的共識營,目前為止,我想部長級的政務官都知道這樣的事,又或者是像文化部部長是我們要跟她學習,因為她在青輔會就做非常久。
我覺得主要的問題,並不是首長不知道這一件事,而是知道這一件事到這一件事是可行的案例如何去看?這個從第一次開放政府的季會,也就是首長來的時候,大家都知道在自己的部會或者是相關的部會有一、兩個成功案例的話,他們比較容易融入行政程序。
當然,如果未來我們現在討論這一份要在院會報告,又或者是用其他的方法讓政務官更知道這一件事的話,我想都非常願意來安排如何做,每一個案子從事後來看用這樣的程序,不管是在政務會議或者是院會進行這方面的討論,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跟這個非常像的事情是:「可能不只是正副首長,應該是要給行政院長上課……」
賴清德院長在2015年01月19日於自由時報有投書,叫做「以開放政府接受監督」,第一段是說「清德日前宣布在司法釐清前不進入已被李全教玷污的議會,以維護台南的尊嚴,及期待社會多關注地方政治。本於此一改革地方政治的信念,故而提出以『開放資料』來落實『開放政府』的內涵,彌補目前代議政治無法健全運作的缺失。」
變成行政院長之後,是以縣市為單位來做這一件事,賴院長對開放政府是目前有做過唯一論述的院長,在台南也做得相當好,我們現在主要的工作是把我們覺得適合使用這一套的東西,讓大家都可以看到對承辦來講,就是本來很辛苦,透過一些創新,讓辛苦的程度可以慢慢減少,對於各位來講本來有風險,我們透過一些要點的設計或者是一些程序的設計,讓各位的風險減少,讓政務官都覺得這樣的情況之下可以運用這一套系統,是有政績的,不會覺得事務體系無法做這一件事。
我從政務體系跟事務討論,兩邊的看法有很多可以磨合的部分,可以總政務體系或事務體系可以讓大家知道這已經準備好了。
有人問印尼及菲律賓的情況?
我也特別補充一下,到地方傾聽民意跟踐行開放政府程序是不一樣層次的東西,這個我沒有講清楚,在台南當市長的時候,他用好比像飛雁新村、新市政中心開放決策案,他有用一些方式讓地方提出來的需求,不只是巡迴式的按字管考,而是在知道地方有這個需求之後去規劃了一系列的方式,然後找到專業的協作團隊,然後實際去進行開放政府的程序。
但是當然以台南的經驗來說,也發現其實事務體系,當時能夠承載開放政府程序的量也好,或者是能夠成案的規模,因為有些不熟悉,因此也有一些限制。因此,當時國發會請我當講師的時候,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在培力上。
有一位朋友提到江宜樺前院長,但是我跟他不熟,也沒有見過面,我是不會對他有所評價的。大概是這樣。
sli.do:「可否加入縣市政府?」
其實現在有些縣市政府有公民參與委員會,或者是開放資料委員會。
之前在競選時,上次縣市長選舉的時候,賴清德市長跟柯文哲市長都是以這個作為主要的政見。
應該是說很多事情是地方,尤其是六都是比中央政府快的,也就是在2014年的那個選舉就已經加入類似的東西,其實在一開始建立PO制度的時候,很多東西綜合這個經驗,也包含我們去高雄市政府帶工作坊的時候,他們從研考會那邊帶,像要做大林埔遷村也會有很多不一樣的程序,他們可以碰到更多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狀況。
我想講的是,需要的程序只要我們在中央這邊釋出一些案例,其實地方的朋友們一直都在看,也一直很願意加入,至於要如何跟縣市政府互相對接,這個是很好的問題,這個是可以一起想的,因為目前除了在協作會議,把相關縣市政府的局處朋友們找來之外,並沒有直接跟縣市政府,不管是開放政府相關或者是他們的諮詢委員會等等去進行直接的接觸,但我覺得這個是未來可以處理的方向,因此很謝謝這一位朋友的建設性建議。
我順便回答一下政策履歷的軟體在sandstorm的軟體是新增新應用程式「LinksHolder」,目前都是用這樣的方式來維護政策履歷,其實是一個人瀏覽器的書籤,大家就可以編輯到外面可以看到的樣子,之前有做使用手冊之類的。
我記得PDIS在台北市資訊局有給過talk,至少可以當作附件給大家。
至於有沒有時間練習這一件事,我想可以交給主持人群來決定。
澎湖案之後有討論了一下,確實當時是比較異想天開,覺得如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參與要點」說所有的連署案處理完都要開記者會,是不是每一個之後都會討論?但是這個在PO月會遭到大家一致反對,因為很多事情不那麼適合開記者會,但是我們後來有請同仁把文字往下修,也就是覺得需要開記者會或者是需要院動作的話,就要由各位發動了,就是「用恰當之方式」等等,需要有更多政治上的授權來作處理的話,我們新版的要點可以容納一部分,希望不會造成大家「每一案都要開記者會」的不利益。
剛剛雨蒼講的意思,並不是開記者會之後就一定會繼續處理,我們剛剛觀察到的是,如果有院級或者是跨部會級對外溝通需要的話,通常這樣子拿到繼續處理政治意志的機率比較高,但這兩者並沒有互相涵蘊的關係。我們只是有觀察到一些連帶,但是不宜在要點裡面直接指明一定要這樣做,這個是大家的共識。
所以最後文字的講法是:如果大家開完之後覺得有某種會後繼續處理的需要,一方面是不管往業務單位、三級機關或者是往地方政府溝通,或者是取得更多的政治授權。這些我們儘量在要點裡面寫成是由各位發動,然後儘量不會讓各位擔負風險的情況。
以上是開了一個院級的記者會之後,觀察到這樣的情況。
PO可以共享一個帳號上去修改。
因為有逐字稿,所以那個委員是鄭運鵬委員,要區分一下。
我們從平台的角度來看,最多可以回應到什麼層級?目前以這個要點,我們仍然是行政院的平台,最多回應到行政院長的層級。所以當時在收議案的時候,有一些像如果有人提案婚姻平權大法官釋憲要撤銷,即使是行政院長要撤銷也不能撤銷,因為按照權力分立的理論,行政院長必須按照釋憲來施政,這個是各式範圍當中已經算是有限制,但是是最寬的。像「違憲不討論」,如果對於違憲認定,也就是大法官釋憲裡面明確講那幾個字,不能透過在行政院提案,然後把司法院或者是大法官的東西翻掉,我想這個大家都是可以接受的。
現在不管是立法院、司法院也好,也許有表達一些意見,但是這個並不是完全跟字面上一樣,只是精神上、感覺上會有所衝突,這個時候是不是要討論?明天挑了非常大爭議的鞭刑案來討論,也就是有朋友認為,大法官確認了人性尊嚴原則,那是憲法的一部分,所以根本不應該討論這一件事,但是對於社會這一件事的認定本身本來就是有爭議的,值得讓大家討論。即使有人覺得這個違憲或者是立法院做出裁決了,但是討論的過程讓大家更瞭解這一件事更有價值。
即使空間非常小,只要不是0,這個討論就有其價值。
但是現在是權衡的問題,是否值得花很大的力氣,要不要討論空間不是0,但也沒有多大的,這個是我們可以聚焦的東西,也就是把討論的成本降到不管什麼事都保障不會爆炸,也不會花很多力氣,那是不是這樣都可以討論?
目前討論的東西,有一點爆炸的風險,還是要花一定程度的力氣,所以我們心理有一個判準,也就是所有連署人一起,不管是失望或者是怎麼樣也好,在中間學到的東西至少要比這個有高的可能性,才有討論的意義。
所以呼應Peggy所說的,並不是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說的就不能討論,但是這個確實要討論的因素。
所謂 效益的意思是:像現在要有國民法官制度,大家要參與審判,這個效益並不是因此審判一定比較正確,看各國都不是拿這個當最主要的例子,而是大家不要跟司法程序脫節,也就是有更多人瞭解司法程序是怎麼一回事,這一件事變成民主制度的一部分,而不是民主制度當中大家不懂的、某一個很黑箱的部分。
同樣的道理,我們在「Join」平台也好、公投案也好、各種討論案也好,大家確認彼此經驗上的感受,然後確認大家手上的事實,至於決策拘束力,坦白來講,即使是公投過了,建請立法院去立法,這個並不是絕對的。
大家並不是覺得我們透過直接民主或者是其他怎麼樣,就可以得到絕對壓過所有代議民主跟各院的效力,但是在討論的過程中,只要越多人更知道這一件事,大家的事實、彼此手上的感受是什麼,所有類似的東西在討論的時候,不會受到偏激的東西煽動,或者是可以更加深化,這都是有好處的,這個是我主要要講的民主效益。
包含「Join」這一個連署平台也好,或者是之前Open Data的平台也好,從國發會的角度來看,這都是很第四代的科技了,我已經忘記名字,我每次都背不起來,像「全民諸葛亮」、「願景2020」,這樣的概念是從有網際網路開始,從E化政府開始,至晚應該是2001、2002年,當時應該還是研考會的時候,就已經試過各種各樣的方式。
我們現在在做的,本來就是那一些平台的擴大跟延續。我們當時在規劃這個要點時,當時我還是民間的倡議人士時,就有幾個想法是:這一代跟之前幾代不一樣,下一代說不定又更好,因此我大概講三個想法。
第一,我們這一次是希望拘束力可以提高到跨部會的等級,這個是當時在2014年的時候,在占領運動時的具體主張,主要是人民的陳請案、寫到院長的信箱也好,很難處理到跨部會的案子,如果是現有政策性行或不行,處理跨部會的朋友們都有強大的經驗,但是要超過特定部會權責的時候,目前在公務體系裡面並沒有一套有系統的方法,要處理像這樣等級的陳情案,沒有辦法在網路上處理,就會在馬路上處理,這個是2014年我們第一個處理到的狀況。
第二,在此之前政府沒有很有效的方法,在政策還沒有形成的時候,就去傾聽一大堆人的聲音,要透過代議士、民調,包含大眾媒體做的一些分析及報導,這個是陳敦源老師說的民意沒有人知道,就像神意沒有人知道,不管是代議政治或者是民調,都是很固定要傳達聲音的管道,我們要推動政策前就去擲筊。但是對大多數的人來講,他的意見變成是統計的數字,或者是代議士質詢的一句話,從他的角度來講,政府並不是針對他的需求去進行回應,而他也不知道他的意見要如何回流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