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討論,因為是國外羞辱而被當作鞭刑的例子,或者是法務部持相同的見解,這樣的羞辱,法務部認為是鞭刑,我不知道舉新加坡或者是哪裡舉某一個傷害身體的例子,法務部也認為傷害身體的情況是酷刑,所以法務部也反對酷刑,要這樣子開頭。
這樣提也很好。
所以雨蒼的開局是「鞭刑沒有用」。
如果把法務部放在這一個位置,實在不太對,我同意。
……也就是「法務部將擬配套」。
我們這邊的回教傳統比較少。
這樣回到一開始的部分,也就是任何羞辱都違反人權,鞭刑是到一種酷刑程度的羞辱。
身體傷害當然也侵害人權,新加坡的鞭刑也是酷刑程度的傷害。
這是按照法務部的認定,而不是新加坡法務部的認定,可以這樣說嗎?
要行使鞭刑,並不是特定的國家,一般所見所聞的鞭刑,不管是羞辱或者是傷害的程度上,法務部都認為是酷刑?要到這一步嗎?
瞭解,不管是傷害或者是羞辱,都是同一個脈絡。
有可能是鞭刑流動,雖然大部分的鞭刑沒有用,但是大部分上新聞並不是你講的那一些部分,可能是預謀犯罪等等,這個很難證明。
你的建議是?
謝謝。
也就是「在所有的致人於死的道路行為上,酒駕作為成因是第四高,而且不到10%」,可能要從這一句話開始?
先走左邊或者是右邊都是下得來,開場合是我們當時的價值,不管是身體酷刑或者羞辱開始,也就是人權是我們最重要的價值,然後再來講這三種特定的犯罪。
如果酒駕沒有那麼嚴重的情況來講也,就是效益主意開局,你有更節省成本或者是解決方法,成本這麼重,還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後面的道德關係是不一樣的。
而且死刑是有效遏制再犯,跟鞭刑不一樣。
如果這個是很重要的價值,我並不反對用這一個作為開始,只是腦裡要存著對方馬上講兩件事,一個是死刑,另外一個是下修到不是酷刑的程度,法務部要怎麼想,要先對這個的想法。
如果有人提出「我們比新加坡輕一點、小力一點,反正不是酷刑」,這樣子的話?
從數字來講並不是這樣子。
這個證成國家比較困難,有鞭刑國家是很多,如果新加坡有鞭刑,這樣可以比較明確。
這樣子開場是找自己麻煩,因為可以往三個方向擴張,並不能三個方向都放出去。
因此我們從這一個「(可以鞭刑嗎?嚴重身體傷害、羞辱是酷刑,所以反對?)」來說。
也就是死刑的廢除,未來可以開放讓大家討論?
對,沒錯。
謝謝,那就這樣開始。
是大家所認知酒駕、兒虐、性侵嚴重或者是逐年嚴重的程度及事實的落差,也許三個落差不一樣,落差最大的顯然是酒駕,因為大家非常多人反對鞭刑,但都覺得酒駕越來越嚴重。
不要說不嚴重,而是跟改善的程度,也就是這一份問卷的落差,我們可以講,不嚴重地是大家覺得逐一年在增加,但是並沒有逐年增加,是到這裡。
所以酒駕累犯的數字,包含地檢署……你要不要自己講?
意思是要進入這一個論點嗎?
而且這個也是提案人的原文字是這樣子,他認為除了嚇阻累犯之外,你任何時候只要酒駕只要肇事就要鞭,這個是他的直覺,也就是酒駕累犯是否能夠嚇阻是一回事——按照你們的訪談稿——但是就算只要是初犯,就要鞭(笑)。
……這邊講的是受傷或者死亡。
……只能用警政署的數據,也就是用「受傷」或「死亡」。
好。這個程度子維覺得可以嗎?
如果我們要argue的話,就要聚焦在其中一個,也就是酒駕,其他就帶過,按照Pol.is最覺得最嚴重的是酒駕,其他兩個就沒有辦法實體收攏,也就是一個討論鞭刑、一個是酒駕,就會變成長這樣。
但是如果完全不講,也就是不講酒駕是否嚴重,就所有的人來討論鞭刑,這也是一條路。
比例原則就進來了,肇事率比較高,而且更嚴重的,為什麼會變成這樣?
但是還是有比例原則的問題。
綜合以上的論點,也就是第二步,我們變成參考資料,但並不進入討論。是嗎?聽起來是這樣。
那衛福部就退場了?
剛剛子維是說我們沒有辦法逆風操作三件事,也就是告訴大家這三件事都沒有大家想像這麼嚴重。
假設整場協作會議說服大家一件事,也就是不持這一個看法的人改持這一個看法,大家覺得比較適合的是什麼?
像不覺得鞭刑是酷刑的,開完之後覺得是酷刑,這個是最理想的結論,這個是大家最想要的嗎?
或者是開完會之後,腦裡有一個東西鬆動了,那個東西是什麼?
我們討論「1」到最底,也就是「人權是重要的,鞭刑我們本來認為不是酷刑,現在同意是酷刑了」。
如果獲致這一個結果,這個是法務部想要的結果嗎?或者是想要什麼結果?如果只能改變大家的一個看法,而不是三個的話。
不一定,但透過討論,提案人自己會改變想法。像今天的時區,就收到「如果要花這一些成本,不如拿去改善軟實力」。
這個是pol.is收回來,不管是不是真的,但是這個是一個想法。
如果大家要改變這一個概念,也就是我們都已經重判了,並不是輕判,也就是開完協作會議之後發現沒有刑期的問題。 又或者是我們應該用什麼樣子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