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就分三組,各一個狀態去討論怎麼改善酒駕、性侵?
是。
但是很困難。
「對於酒駕的現有所有措施,從事前、事中及事後去進行報告」,並不只是討論了,我們在一開始的報告就要針對酒駕來說現在政府做什麼或者民間做了什麼,大家主觀覺得有哪一些不足之處,就說我們酒駕有討論的時間,另外兩個是參考的資料,除非當場協作會議會改題目,不然就先準備酒駕的題目,從統計看起來,大家最感興趣的是酒駕。
聽起來這裡沒有幾個人同意。
所以這裡開場用的道德框架,就不是效益了,而是康德的那種義務論,就是定言令式了。
……就分酒駕初犯跟累犯組。
有1/3的人討論這一個想法。
所以有人提到即使下修到不是酷刑的程度,也會造成社會撕裂、國際關係變差的外部不利益,然後大家再來討論針對酒駕有哪一些,這個跟今天時區的狀況比較像,硬要改時區,也不是不能改,會造成很多國際朋友不舒服,我們用國際朋友更舒服的方法,來凸顯臺灣跟其他的國家不互相隸屬的關係,所以邏輯就會變成這樣子。
如果要這樣討論的話,就變成要討論兒虐了。
你們願意往這個方向討論嗎?
主論述是違反人權,裡面有道德論,也就是人權立國,或者是效益論,也就是會別的國家瞧不起,隨便啦!但是如果大家都同意不管是道德或者是效益,違反人權不是很能接受,在違反人權的情況下,對於酒駕還能做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討論。
當然要處理。
也就是所有這一種酒駕項目兩次,就自動拋棄人權的論點,但是要理解到這個是主流的論點。
刑法的目的並不是讓受刑罰者的社會地位減低。
我們沒有要降到跟加害者一樣的道德地位,如果這樣做的話,大家都在很糟糕的狀況。
可能一下子不能講希特勒。
身體傷害很難論述,但是刑法比較不難以論述,但是很容易被挑戰。
也就是「(現有措施)」。
刑罰在事後裡,所以可能事前、事中及事後,也就是「(刑罰)」,也就是變成事後的一部分。
簡單來講,我們最理想的狀態下,「2」到「3」的過度是「未來如何減少酒駕問題」之類的,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情,不要再重複一樣的對決之類的,最理想的狀況是「2」走到「3」,包含刑罰。
「酒駕事前、事中」是什麼意思?
事中是什麼?
變喝酒變開車這個很少見,通常是先喝酒再開車,也就是「飲酒前」、「飲酒時」、「菸酒後、駕車前」。
駕車中或者是肇事後?
不一定是刑罰。
真的要講「被抓到」嗎?
那就是分五個階段去檢討嗎?
應該是說一個跟酒在一起的,一個是跟車在一起的時候,跟車在一起的時候,跟車拒絕發動,跟車在一起的時候,有人要把車開走。
就是「飲酒前」、「飲酒駕車前」、「駕車中」、「被查獲」?
自動電擊(笑)。
這個是我剛剛特別拿出來的。也許一般性的就可以抽出來,但是酒駕這一個行為,我們暫時先分這四個階段。分兩組來討論兩個階段?這也是一條路。
至少在有人提出異議之前。
一般性對於酒的物質濫用。
很好,這個就是具體一開始可以端出來,而且在那邊,提案人也許可以說我覺得你們做得不夠好,那個就進入了實質討論。
酒駕前,也就是常見的場所管理,那個是誰加的?
餐廳跟酒家都是經濟部。
是嗎?
一般餐廳就可以喝酒了。
這些都是商業跟產發局,並沒有逸脫經濟部的範圍。
那個是酒精鎖,那個是在3.3,並不在3.2。
就是「駕車行為」。
忽然變成交通部。
事後有人主張車輛犯罪工具直接沒收,這個是法務部的部分?
如果要對犯罪者的車牌或者是駕照做事的話,就會是交通部了?
不外乎對車及對人。
如果不寫「對衛福部的協助」,不然要寫什麼?
會。
見警率提高500%,那就是內政部加強執法。
在飲酒場所就有場所可以提供代駕提供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