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剛好11點,就進入到下一個議程,主要是事先的這一些問題,我們就從一開始台南的以琳之家。
我想先強調一下,大家看到「企業」兩個字就覺得一定是公司的型態,但是這個字是翻譯過來,其實是叫做「social enterprise」,本來是「事業」的意思,所以不管是公司的形式或者是協會、基金會的形式,不管是合作社的形式,都是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我們現在用的定義是參考馮燕老師之前用的「廣義定義」,也就是只要有一個很明確的社會使命,好比像你有一個公司寫在章程裡面,如果是協會或者是基金會,可能基金會設立的時候就說要解決什麼問題,如果是合作社,而名字裡面就有勞動合作社、生產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也就是有一個很明確的社會使命,這個是第一件事;第二,你有一個商業模式,也就是別人可以跟你透過商業交易發生關係;第三,你賺到的錢是用來解決社會問題——有一個社會使命、有一個商業模式,來解決社會問題,這樣就是社會企業。
這三個條件其實很容易滿足,不一定要是公司或者是大公司,又或者是協會的話,也沒有限制你的章程要長什麼樣子,都沒有的,只要有一個明確的社會使命,你登錄的時候,因為現在中小企業有一個登錄平台,我們問的是社會使命是什麼?商業模式是什麼?解決了什麼問題?只要回答出這三個就是社會企業,這就是最基本的定義。
這個朋友有關心擔任公司的發起人,我想要澄清一下,這個意思是不是一個NPO去擔任一個公司的發起人?好比我現在有一個非營利的組織,我現在覺得我跟市場要發生一些關係,我設立這邊當然是接受捐助,我有一個公司可能就要接受投資,如果是NPO,當然不可能接受投資;現在是要設立一個專門執行協會使命的公司,是由我這一個協會控制,接受投資人投資。這裡可以考慮使用閉鎖型公司,也就是可以讓你接受投資的同時,也不會被投資人搶走,還是可以保持這一個社會使命。
我看到長榮的朋友(陳薇君)一直在點頭。因為他們的專長是尤努斯,這位經濟學家發明了一個模式,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他的意思是不管賺在多錢,投資人就是拿回原先的資本,之後不管賺再多錢都是回到這個社會使命來投入。這個模式叫做Social Business,詳情可以請教她。
也請台北的朋友回答一下,我知道之前秀玲科長有幫忙瞭解,協會本身要擔任發起人,而不是公司設立之後再把股份捐回的方式。
我不知道目前的協調進度怎麼樣?是不是可以請台北的朋友們分享一下專業?
我們在兩個禮拜之前,有碰到另外一位NPO,他說的是現在想要設立作為一個發起人,但是他的章程裡面沒有明確寫說可以成立公司或成立閉鎖型公司。
現在是說是不是可以開一個他的會員大會,就可以等於授權設立這一個公司,或者是登記的時候有什麼別的要件,或者是都不用,只要遞件就會成立了?
法令上有沒有什麼困難?這邊聽起來的說法是,只要你這邊做成一個決議,像這一個協會決議要發起一個公司,而這個公司怎麼樣盈餘分配回協會或基金會的章程,我想我們有很多專家可以幫忙擬這個範本。
但是在法令上,其實是沒有違法的問題?這邊有朋友要發言,不好意思。
剛剛商業司同仁回答的是,其實法人也可以是發起人,所以協會也可以是公司的股東,對不對?
這一個東西的盈餘分配,你剛剛講的是公司現在賺了錢,等於就變成是協會的資產,對不對?
而協會的資產,就很像手上有一些股票,這個就是資產,我不知道這個是長榮的朋友或者是其他的朋友沒有碰過這樣的情況,可以分享一下嗎?
如果需要章程範本的話,就知道需要跟誰拿了。
另外,我想重點不是組織形式,而是做這一件事,這一家社會企業跟一家基金會的關係是有各種關係。
但尤努斯的模式,是股東投資1,000萬,後來賺了1億,股東還是只拿1,000萬,剩下的是回到協會或者是基金會做社會使命,或是設立子公司繼續解決這一個社會問題,這個是最純粹的。
如果你希望基金會或者是協會的朋友都要投入的話,這一種百分之百再分配的東西,其實是最適合的——我自己覺得哲學上最適合的——大家並不會覺得掛羊頭、賣狗肉,並不是用來上市發行股票;反過來講,也不會投資人想要收購小股東就可以控制這一家公司,因為控制權可以保持在當年的基金會或者是協會上,希望有回到你的問題。
希望有釐清,我不知道以琳之家的朋友們有沒有要再追問?
也就是說,內政部並不是希望隨便什麼協會都可以加入或者是籌設什麼公司。
首先要先說服全部的會員,這個程序還是要走,不能說執行長一個人說要去就去了,這個很重要。
第二,那一家閉鎖型社會公司必須很明確說,他設立的目的跟當年協會成立的公益目的,是要完全符合的。
如果這個看起來,剛剛那一位內政部的朋友是說如果看起來是要集資、賺錢,並不是全部投入協會章程裡的社會目的的話,他們覺得在認定上就會產生一些困難。
一方面這一個閉鎖型社會公司的章程要非常清楚,第二個是要透過這一個協會的章程或者是會員大會認定,這兩個要對齊,這個時候再開這一個門,比較不會有爭議。
如果這兩個有任何一個不對齊的話,他們就覺得不適宜。這樣大家應該都很清楚。
謝謝,這案就差不多了。非常謝謝台北的朋友花了很多時間研究這一個東西。
希望未來在我們開了先例之後,是有很明確的模式。既然這邊有兩家例子,像章程或者是範本,都可以會後分享。
我們就進入第四案:「銀髮園這邊說老人的日托,目前沒有專責規範。」我們知道日托現在有很多很有創意的方法,我們在青年諮詢委員會的方式,我們就有聽到老幼共學,也就是把幼兒的幼托跟老人的托育放在同一個地方,等於老人和幼兒放在一起學,但是算是幼兒園或者是日托,而不算長照?長照是有定義的業態。
既然台北有相關的部會朋友,是不是給我們指導一下目前實際的狀況。
所以長服法的規定可以多說一點嗎?這邊講到「必須加入長照體系」的要件,是必須做什麼?
這樣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您剛剛提到是預防醫學的情況,是不是有落入身心失智?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聚焦在兩個部分:
第一,「日常生活須他人協助」,這個是明確的內容。拐杖當然不能算「他人」,所以這個部分他們很清楚。而你們自己說服務的對象是「生活可自理之年長者」。
「生活可自理」跟「須他人協助」,這個邏輯上是互相排除的觀念,一個人不可能同時落入「生活可自理」跟「須他人協助」。
第二,你的疑惑,是做了失智量表,或者什麼量表都沒有任何的狀況,但是他還是覺得有可能須他人協助,等於就變成每一次稽查來都有不同的風險,你沒有一致的方法去判斷說,現在裡面的每一位長者是否到須他人協助的狀況,沒有一致的標準。
我不知道台北的先進有沒有辦法先聚焦在這個小範圍?我沒有辦法在這裡處理大的長照系統,這個是賴院長會輪流下鄉講的。
所以我們先看看長照2.0,有沒有目前認定的方法或標準或制度。在認定上,是不是可以請台北的朋友分享一下?
這是機構可以直接請你們的人來run你們的量表,或者是請老先生、老太太去run?
這個評估的有效期是多少?或者是評估為止就是以上次的量表為準?
好。這樣是不是有解決你的問題?如果run過量表,並沒有日常生活須他人協助的程度,他就是你的合法客戶,但是半年要重新量一次。
瞭解。
我想重點還是半年一次,這個是可以預測的,好比像你的一些專案就可以設計半年的專案,像如果這一種稽查的話,你不知道兩個月之後來稽查或者是……
好。這個是很明確的規劃,現在看一下線上的朋友有沒有要補充的?
台北的朋友關於這一個題目有沒有要補充的?或者是以剛剛的討論為主?
有關於公部門自己辦理的事情,有一些依法令是這樣子,依法令是這樣子的時候,可以挑戰法令,這個是行政院可以改的就改;行政已經有法令的情況下,我們去作創新。
也跟大家分享一個:如果現在想要做一個創新的模式,其實是你覺得法令不確定是不是適用,如果社企照護就來聯繫會議討論;但是如果你覺得碰到法、社企跟照護沒有關係,純粹是一個創新模式,好比像金融模式或者是很多人自駕車或者是引入一些科技,這個是我們有一個專門的網站,也就是「沙盒(sandbox.org.tw)」。
這個網站的特性就是對任何法規疑慮,都可以直接打「0800-056746」的電話,如果需要一個地方政府給你一個實驗的場域,讓你暫時違法——違法地方法令,並不是法律——如果六個月的時間,中企處會有0800幫你做到好。
如果要釐清的話我們就放到這一個會議來釐清,如果你很明確要違反一個法規,你希望你對,但是這個法規錯,這時候你就開始打這個電話,我們就開始進入這一個法規調適的過程,這個是很具體的過程。
如果這一個題目這樣子的話,我們就進入下一個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