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在十個工作天之後會公開,但是在公開之前,大家把需要補充的資料,措詞需要調整的部分,或者是整句抽換,也就是自己講的部分,都可以任意進行更改,如果刪改的意思發現跟上下文相反的話,可能要通知一下上下文的人。
我們之前好比在澎湖案或者其他幾個比較大的案子,我們會前會有用這一次逐字的形式,想必被找來,可能是張芳睿覺得這一件事有需要完整地對焦,讓大家覺得這一件事討論本身是有意義的。
因為我們剛從時區案回來,包含要改時區跟不改時區的兩方,其實今天實際出席的兩位討論出相當有建設性的結果,討論本身是有價值的。
通常我們在會前會,看到各位看到藍色的貼紙,其實各個顏色的意義是不一樣的。
藍色的是我們會被當作協作會議討論時的「事實」卡,也就是會前會需要對齊最重要的事。
也就是這個是哪一些卡,也就是各部會要挑都不否認或者是爭執的事實出來用。
這個是這一個階段雨蒼做的事,一般來講事實卡沒有非常多,但是今天的卡非常多。
我想Pol.is的解讀方式就跟任何統計一樣,大家都會有各自的解讀,大家手上的就是我們目前為止,實際收回來的數字。我想先講三件事:
第一,87%的人覺得政府公開討論鞭刑,可以讓大家瞭解鞭刑的利弊得失。
第二,86%的人覺得許多人都在討論鞭刑,因此政府應該公開討論。
但至於像剛剛雨蒼所講的,很多事實上並沒有被罰、沒有被送入刑事懲處,也就是針對酒駕才是是這麼多人才會這樣想,並沒有那麼多人覺得性侵、兒虐並沒有送到刑事程序,酒駕被系統整理出來是比較多人的。
第三,就鞭刑的有效度而言,認為鞭刑有效的人是77%,對於酒駕;對於性侵是72%;對於兒虐是69%。但是持這些意見的朋友,誠如雨蒼所說的,如果能有一個更好的方法也不一定要鞭刑,大概是這樣子。
就剛剛的陳述?
有衝突或者是補充的部分請提出。
如果有一些已經提出來就提。
但是,這是要建立在第一大段被認可的前提下。
…如果對酒駕這一件事,就是能不能接受一個事實,也就是嚴重酒駕致死,已經是排名第四,也就是肇事的原因,事實上並沒有逐年增加的。
目前從Pol.is上看,甚至包含有些反對鞭刑的人,也都覺得酒駕正在逐年越來越嚴重,所以在罪行無用之前有一個第0步,也就是事實性的,也就是大家覺得酒駕越來越嚴重,但是並沒有的。
客觀的數據,大家都有提供。只是要請誰講出來,這個確實是值得討論的。
……如果做交岔比對,支持鞭刑的人裡,高達96%的人希望用在酒駕上。這個是重中之重,其他兩者沒有那麼強。
剛剛我有進入那個疏離感的狀況裡。
三個討論脈絡都呈現,這個也並不是壞事,就是策略。
不曉得關於前面的部分有沒有想法?
開場不是我開,都是主持人開,主持人開完之後,會把大家最基本的事實確認這一件事帶入主責部會的第一段簡報,以這個例子來講就是傾向法務部。
但是跟法務部立場不牴觸的情況,也就是為什麼要開會前會,如果法務部不說這一些話,也沒有辦法硬帶討論。
所以要找警察來講嗎?
是的,所以如果碰到的警察是那群警察的話,我們就有第四個戰場。
沒問題。你們覺得合適的開場是什麼?是事實性先講酒駕並沒有變多嗎?或者要說什麼?
像今天時區,支持的那一方說改時區確實有一些負擔,這個成本還不如拿去做提升軟實力觀光之類的,這個是最理想的結果,也就是提案人跟連署人都說與其鞭刑,不如怎麼樣,這個是我們要的結果。
但是不如怎樣的怎樣並不是我們指定的,也就是並不是打假球,我們有一個不如怎麼樣,但是那個怎樣還是需要大家一起想出來。
誠如法務部所指出的,最左邊最重要的部分,也就是不可能迴避,我們還是得處理。
現在可以說有兩個:可行是否違反基本人權,如果是的,大部分不覺得鞭刑是酷刑,這個顯然是邊多大的利益問題?一直到不是酷刑的程度,不管小利或者是大利,無論如何法務部就認為是酷刑嗎?任何身體刑就等於是酷刑嗎?
但如果提案人現在的訴求很明確,他們可以想像一種不是酷刑的鞭刑,並且覺得即使這樣也比沒有好。
這樣子法務部剛剛的理由很難用來回應,我只是提出這一件事。
像愛的小手之類的。如果重點是羞辱的話……
這我理解。
我們可以想像,也就是pol.is已經做出來了,我們已經反酷刑了,但不同意鞭刑是酷刑,所以我們要做這個。也許這是目前pol.is連署人的基本狀態。
……可能直接到不了這一步。
也就是身體傷害,我們滿確定知道來的連署人會說,那就把身體傷害減到不是酷刑的程度。
這個是先前新加坡檢察總長的立場。
這500位的朋友,大約占1/3,其中有97%的人認為鞭刑不是主要的刑法方式,社會成本低,效果好,絕對搭配其他的方式使用。
或者是多增加一點點,也就是1/3的連署人是持這一個論點。
那是媒體挑酷刑的部分來報,看起來是對身體的傷害,也就是很嚴重地傷害或者是羞辱,他認為這個是酷刑。
是。
我想要說的是,如果法務部要用這個開場,你們可能要說明到身體傷害構成酷刑,羞辱是否構成酷刑?如果都構成酷刑,要準備好一個論點也就是下修到不到酷刑的程度。
而且新加坡的檢察總長說,他們剛好修到不是酷刑的程度(笑)。
這個看你們的意見,因為你們是主責部會。
假設不是酷刑了,為什麼你們還是反對?
也就是所謂的羞辱性質?
好,我們可以舉一些國外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