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一位朋友提到法規調適是常常被提出來的問題,我們理解到已經有閉鎖型公司,也非常感謝剛才商業司的介紹,因為閉鎖型公司當時是類似實驗性質的立法,就好像50人自己約定,裡面試出來還不錯的概念,會擴大到所有的公司都可以適用。
接下來跟社企的一些相關法律,跟社會創新協會提出來是相同的問題,現在手上社企相關的法令,到底目前狀況怎麼樣,然後是以什麼做依據,包含大家常常聽到的「社企在中企處的登錄」或者是「共同採購」等等的法律準據是什麼。
以我這邊所掌握的先跟大家分享一下:第一個很重要的是公司法全盤修正,裡面跟社企相關的,除了閉鎖型的部分,除了更能夠把社會使命加以鎖定,以及把閉鎖型股權上講到的股權彈性,都可以適用到一般的公司之外,我們特別針對有社會使命的企業做了兩個修改。
第一,在公司法第1條,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如果這邊有做尤努斯型態的朋友們,可以知道尤努斯型態是投資人投1,000萬下去,這個公司賺到1,000萬給股東之後就不會再分配股息了,所有的盈餘都會再繼續投入,也就是百分之百鎖定的概念。
這個跟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好像感覺法律的解釋上有一點奇怪。雖然現在以我們所知,台南市及其他的地方,以現有的公司法准許章程的設立,畢竟在解釋上並不是非常一致,所以在公司法的修正裡面,也就是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個別的公司「得」即「可以」宣告在社會或者是環境上有跟賺錢一樣重要、有比賺錢重要、有賺錢一半重要等等的不同概念,也就是說,我想社會企業的重點是幫整個生態系創造價值,並不只是幫股東創造價值,也有非常純粹的是,乾脆股東就不可能分股息,一直到30%、20%等等這一些。
不同的型態,我想只要在章程裡面載明,只要不要掛羊頭賣狗肉,臺灣是非常多元的地方,可以釋出非常多各種不同的模式來。所以第二個公司法的相關改變是,如果大家自己揭露章程,在以前只能在自己的網站上揭露,其實投資人並不是100%確定這個跟你在經濟部商業司的章程是一模一樣的,還要找人調資料等等。
我們現在是有一個自動串接的概念,如果你是自願揭露事項的話,會在經濟部網站上,具體把你的章程裡面跟社企有關願意揭露的部分揭露出來,我想這個也可以造成比較清楚的signal。大家要看好比跟永續發展目標某一項有關的社企公司在臺灣有哪一些,在以前是不可能做這一種查詢的,未來就比較有可能做這樣的查詢。
有關於登錄跟購買的部分,這個是在「中小企業及新創條例」的新修法裡面來處理,這個部分請秀玲說明。
非常感謝,以上是關於組織跟登錄的部分。
社會企業有各種組織形態,公司是一種型態,不管是NPO或者是合作社,我也理解最近包含內政部在人民團體法的立法院詢答裡面有提到其實有的時候並不一定那麼清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可以用一個人民團體的角度,也可以做一些社企的事情。
其實社企重點還是在於有一個明確的社會使命,你有商業的模式可以解決社會問題,組織只是比較像你比較想受投資、捐款或者是別的,我碰到一家社企成立三種不同的組織形態,然後用章程來作彼此使命之間的串聯,這個是非常有創意的方式,但是最重要的是如何發揮社會影響力。
台北的朋友,跟社企的立法進度或者是法規調適的部分,有沒有除了剛剛講的公司法及中小企業、新創條例的部分,有沒有可以分享的部分,想問一下台北的朋友?
有沒有要追問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這一題可能就是這樣。
接下來關於議程3的部分,「格外農品」的雅文共同創辦人想要問:目前事實上可以看到兩個登錄,一個是「中企處登錄」,另外一個是「社會企業自律平台」的收費登錄機制」,這兩個中間有沒有一個連動的概念,又或者是我們這邊是作為一個最基本盤或者怎麼樣,這個好像是秀玲的題目。
我有看到回答,他說目的跟社會流程都跟社會創新資料庫不同,有沒有可以說明更清楚一點的地方?在保持政治正確的前提下(笑)。
講得非常有技巧,這一段逐字稿未來可以用很久(笑)。
另外,因為我們是秉持著開放政府的精神,這整個討論其實也都在網路上,逐字稿裡面都有。
另外,開放政府的精神也和開放資料的概念有關。像商業司這邊即將提供的章程揭露給中企處,其實並不是兩個經濟部的部門私相授受。不管自律聯盟或者是任何民間朋友想要做第三方勾稽,都是用政府開放資料的授權,大家都可以使用的,所以你的章程裡面有社會使命鎖定或者是其他的,也可以同步到這一件事關心的朋友們,也不一定要透過中企處的登錄才可以查詢,我們算是拋磚引玉。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什麼想要追問?這個都可以攤開來講。
如果對於登錄還好的話,我們是不是就到議程最後面的第四點。
「政府對於社會企業未來發展成功的想像?及對於推動社會在推動是否成功?如何衡量?」
我自己作為社企的政委,我先稍微分享一下,大家知道我的個人政治主張是無政府主義者或者是安那其,希望有一天政府正在做的事,可以全部由民間做,也就是完全不需要用政府做。
我瞭解到這一輩子不可能看得到它完全實現,所以對我來講,任何多往公民社會茁壯一步、政府少做一步,對我來講都很珍貴。
有生之年政府不一定完全消失,在此之前政府要專注做必須由政府才能做的事。
有一些是政府可以做、民間也可以做,那政府的角色就是拋磚引玉,我們做的不是很完美,但是試著做一次給大家看看,做的過程是公開的,大家也知道怎麼做的,大家也會跳出來說政府做得很爛——我們都習慣了,沒有關係——我們有一個講法是,我們做法已經公開了,大家試著做做看,可以從以前管制或主導的角色,慢慢變成跟大家一起成長。
這個其實是在中企及新創條例裡面很重要的精神,大家有聽過我們在立法院有提到「金融沙盒」的概念,而這個概念是,因為在金融上面的創新,有的像銀行又不是銀行,有點像證券又不是證券,有點像保險又不是保險。
以前這一種黑色地帶,金管會認為沒有講就是高度管制的精神,像在金融業、交通是跟大家的利益有關,以前會說政府用這樣的方式是有道理的,但是這樣的精神其實又蔓延到各個不同的部會去,所以本來並不是高度管制的行業,大家在做函釋或者是個案解釋的時候,也會說法令沒有可以做,就不能做的很奇怪狀況發生。
目前像國發會的美玲主委跟賴院長很明確揭示並不是這樣子的,以前有說某個個案不能推及通案,如果這個通案說不能做,而法令裡面說不能做,這個通案是要檢討跟廢止的。
我們現在對於社會創新很有利的氣氛之下,因為法律新的解釋原則在適用中,任何大家以前還是卡到的部分,不是講你,而是講別的個案,目前提出來是有相當大的機會是能夠翻案的。
專門為了這一件事,中企處有一個「sandbox.org.tw」,有一個0800的專線。這個概念非常簡單,雖然像金融或者是未來的無人載具有明文的法令排除,有更多的事情是跟高度行業沒有關係的,只是以前大家覺得不查就覺得這一件事不能做,而有疑義,因此中企處覺得吃力不討好的事,也就是覺得函釋哪裡有問題,甚至不覺得哪裡有法條或者是卡到,就可以打電話或上網,這一個計畫就會釐清或適用法律。
如果要調整或變更解釋現有函釋的話,就會幫忙聯絡各部會,如果真的要進行法規調整的話,其實並沒有台北或者是南部的落差,這個對我們來講都是全新的東西,都是一、兩個月才有的東西。
所以最新的平台上線,不管是法協或者是中企,其實大家最缺的是跟公部門使命相符合的一些需求,因為大家多多少少會怕圖利罪,現在有一個廠商來,這個廠商來只是為了賺錢,也看不出來創造什麼社會使命或者是價值,有一些承辦人還是會怕。
社會企業有非常大的好處,社會使命跟某些部門的使命是全部或者是部分吻合的,承辦人在寫這一些是寫鬆綁是以公益為目的,以我的經驗,這樣跑得特別快,也就是以未單一廠商跑得快,這個是說真的,並不是說社企只是當作招牌或者怎麼樣,這個是大家在解決問題,跟政府是一樣的,所以在法規的鬆綁上,也是希望大家發現民間問題,我們試著解決大家的問題,這個是我對社企未來三、四年間發展的成功想像,大家可以發現各種政府發現不了的問題,解決各種政府解決不了的問題,在解決的過程中,碰到不管是法規或者是資金或者是資訊的障礙,我們試著用跨部會的方法來解決,而解決的過程是公開的,所以大家google一下都可以找到類似的事情如何解決,以上是個人佔用大家一點時間,算是政見發表(笑)。
至於關於社企成功與否的定義或者是衡量,我覺得每個社企都是社會跟企業連結的方式,到最後到底有沒有成功,完全是看這一個社群怎麼樣衡量。
為什麼這樣說?因為我自己創業的時候是做兩重或者是三重底限的創業,我創業的過程中,也讓生態系比較茁壯或者是讓整個生態系都因此更蓬勃發展,所以就算公司倒了——我創了五個,三個倒了——對於整個投資圈或者是自由軟體圈來說,付學費的過程中都有好處,因為有彼此共享,所以這個是我對於成功與失敗的看法。
關於政府的角色及成功與否,在場的朋友有沒有想要追問或者是討論的,或者是任何分享都可以,不一定是問題。
講得太好了(笑)。
謝謝,都有記下來,等一下綜合回應。
釐清一下。
剛剛提到「不會賺錢」的意思是血本無歸?或者是EPS沒有百分之百以上的意思?這兩個意思不太一樣。
並不是說不能賺大錢,而是說會虧錢,是沒有辦法永續經營的意思嗎?
我覺得相當好。
還有沒有要補充的?
謝謝,我非常瞭解,也有一些可以回應的。
還有沒有想要補充的?
謝謝,非常具體。
最後這一個部分,我們可能要等公司法實質受益人的部分先通過之後,才可以知道後面的轉投資情況。
其他的部分,其實大家剛剛講的,我等一下可以逐點回應,不過有一個是一致的,也就是學用環境的課題,因為我自己沒有唸過高中、大學,所以我自己國二輟學去創業,發現我要從頭學財會,我再回大學旁聽,學習動機就非常強,我自己有好奇心的話,根本不知道老師在講什麼及跟我這個有什麼關係。
所以不管當intern、創業或者是員工也好,大家對於求知欲的激發是有幫助的,這個是要幫助改變社會更好的前提下。
這個資源表裡面,教育部是以「U-start」為主,讓大家學用落差減緩有非常多的計畫,從「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及產學攜手專班2+2N模式(技專加合作廠商)相關的部分,我不知道教育部有沒有關於整體性的,學用之間或者是政策可以跟我們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