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推動跟創新育成,以我的理解主要的不同是,創新育成的時候,也就是民間還不太確定要做什麼,而公部門可能比較有一些範例來給他們參考時,採用推動的時候,是人家已經發展很好了,跟我們是平起平坐的關係,但是是不是要叫「採用推動」,又或者是叫別的,這個是大家可以集思廣益的部分。
「採用推動」的意思,是說已經有一個農社企、合作社、NPO架構,這跟之前的社企推動方案滿大的不同。幾年前核定的社會企業推動方案,在執行時,有時好像是農社企、合作社、NPO有一點要改成社會企業的感覺,或者是有一點往公司型態靠攏的感覺,畢竟「企業」大家會想到公司,但馮老師跟我交接的時候,有提到希望接下來不要再有這樣的方向。( https://goo.gl/X23Guv )
如果社團法人或者是NPO或者是什麼,他們想要設一個子公司,那不錯,我們現在也有一個試辦的方法,但並不是要求基金會或者是社團法人變成公司,只為了符合我們的政策目的或者是KPI,這樣長遠下去對於非營利組織的生態圈並不是最好的情況。
之前的方案裡面有一些措詞,比較容易讓社會往那個方向想,但我們沒有要他們一定要改組織形態。
再者是我們跟他們比較平起平坐的關係,這個是重點。要講成跨域合作、跨界合作等等的,我比較沒有意見。
非常好。
有沒有要分享其他的意見?
中企處有沒有什麼想法?你們現在有兩個角色,還有加上幕僚單位。
因為現在社創實驗中心叫這個名字只有一個地方在「空總」,明年會有三個,這樣是「單一窗口」嗎?我的意思是,以後全臺灣凡是叫「社創實驗中心」就是這一個,對不對?是直營、旗艦店的概念(笑)。
我想在空總,這個是第一個的單一窗口,但是未來不管在哪裡,如果是要做社創實驗中心的話,在中央是跨部會、在地方是跨局處的單一窗口,我想這個是很明確的訊息,非常感謝。
如果經濟部還ok的話,不曉得外交部對於這樣子,以永續發展作為外交方針之一,有沒有什麼想法?
因為這個以前,我們本來是列由勞動部進行主責。勞動部有一個具體的concern,我們如果實際要跟世界各國就SDGs,我們知道聯合國每年都會挑SDGs的題目,由各種不同國家主辦,邀大量的NGO來參與,去作為全世界對於SDGs的達成率,有點像以前巴黎COP之後follow up的這些會議。
勞動部有提到目前勞動部派駐在外面類似像大使,一方面還是在外交部各駐處的編制下,二方面是人力事實上也只有駐歐盟、美國兩個,所以變成當那一個國家發生我們覺得需要遞送一些臺灣的案例過去時,不一定是發生在勞動部或者是中企處有人的地方,這個時候我們就會覺得有沒有可能外交部還是擔任一個比較前面的,後面這一些材料,勞動部都已經說會做具體的統籌,但主要是當國際上社會創新以及永續發展相關活動的時候,能夠即時把我們這一些工作跟他們進行對接。
理解外交部的意見。
我想等大家都發表過一輪之後再來收這一個部分,不然光進行外交談判就會花非常多的時間(笑)。
請教育部的朋友。
謝謝。
之前公司法的諮詢案裡面,我們開了無數場的諮詢會議、發了非常多的問卷之後,我們大致已經把社會企業,也就是民間可以認可的定義,從之前馮老師的廣、狹兩個定義,各取一部分的成分,現在變成單一的定義:
第一,就是有明確的社會使命,意思是不管是否賺錢就是要做這一件事,最好寫在章程裡,而章程最好公開,這個是使命的部分。
第二,要有一個商業的模式,也就是要用某種方式,不管做產品或者是服務,產生商業上的關係。
第三,要真的能夠去創造社會影響,而社會影響的意思,不管是用公益報告書或者其他方式,例如明確指出SDGs因為他而有所改變的部分。
所以使命、商業模式及影響力的部分,我們目前都是當作要件,三個缺少一個就不是社會企業。
具體要如何向社會陳述這三個要件,是每家社會企業自己決定,因為所謂的「社會創新者」,意思是這三個部分常常會超過我們的想像,所以我們沒有辦法事先框定說這五種才叫做「有意義的社會使命」或者這十七種才叫做「有意義的社會影響力」,我們很難這樣講。像剛剛有一個例子講得很好,他是促進大家返回部落,返回部落就不在永續發展目標裡,但是你要說這個不是社會影響力嗎?它事實上是有社會影響力。
因此我們是採取不預先框定的方法,這三個部分構成完整的要件,我們才會說是「社會企業」。
此外,我們試著把外面這一些,也就是不一定以商業模式作為創新、不完全滿足要件的朋友,用「社會創新」這個更大的傘包進來,但是社會企業作為傘柱,還是可以用各種組織型態,讓年輕人在創業的時候就發揮社會影響力,這個部分是很重要的。
現在會有價值培育或者是價值教育,也就是覺得USR做得滿好的,很值得作為提升社會大眾具體認知度的主責,這個是真的做得很不錯,謝謝教育部的朋友。
接下來是金管會的朋友。
瞭解。
所以這邊有兩個具體建議,一個是環境、社會、治理價值的這個兼顧當然很重要,但也許我們的標題就不要叫ESG,可能就叫做「投資融資」或者是其他的標題。
當然社會創新不用再寫一遍,因為整個方案就寫社會創新了,投資融資我想這個是還ok的題目,如果有更好的標題,也麻煩想一下。
我們確實協辦單位空著,但是有一大塊綠色的原因是,我們有預想到包含經濟部、國發會或者是其他的朋友們,很可能也可以進來,因此這一個部分由金管會進行的動作,金管會也說如果必要的話,還是願意,所以就看其他的單位怎麼想。
這個部分我們也是先放著,是不是先請農委會的朋友們先分享一下?
謝謝,非常具體,我們就這樣子,名字就可以改掉了。
「仕安合作社」真的是很經典的例子,SDGs十七項裡面,可能過半都有照顧到,真的是非常不容易。
我們請工程會的朋友。
請交通部的朋友。
意思是幕僚單位可能還是要講得更清楚一點,到底是交通部育成什麼樣子,其實我們自己在巡迴的時候,有非常多提到他們的民宿、觀光這兩個部分,都有非常多交通部法規,不管是調適或者是適用上的一些需要觀光局幫忙的地方,這個是非常明確的,其他的部分還是要請幕僚機關多費一點心思。接著請國發會的朋友。
我想先釐清一下。這幾次的巡迴或是聯席會議,其實比較大架構性的,簡單來講就是「公司法」、「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條例」,這兩個非常重要的,其實我們的準備工作都差不多了。
至少目前,我沒有聽說行政院有要提出新的「社會經濟發展法」。事實上剛才國發會所提到針對社會創新的整體性、架構法案,目前已經列在「公司法」、「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條例」裡了。
當然包含未來像科學園區把「工業」拿掉,或者是產創的部分,都會帶到一些社會創新,但並不是由我們今天這個方案來設計的。按照這個方案再做新的法律出來,我們目前沒有這樣的工作,因此這一個部分具體回應詢問。
為何會把新創法規調適平台放在主責的部分?非常坦白來說,所有巡迴碰到的社創,他們碰到法規的一些模糊或灰色地帶,又或者是未來可能想要不確定社會創新方式到底是否適法的時候,真的有能力讓各部會的法制人員給出意見,目前看起來好像只有國發會有這個能力,這個是目前的事實。
像「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裡面,有一條是明訂是以「law.ndc.gov.tw」的網址來當作所有法規意見討論的單一入口,因此才會希望(國發會)是不是有可能當作主責。
我們特別要講的是,至少可見的未來裡面,我們看到的都是個案的社會創新與現行的法規有扞格需要調適,並不是說我們還要再做一個非常大的、體質上的改變來做整體的立法。
不曉得這樣子有沒有回答到剛才國發會朋友的詢問?
我想這個平台有兩個功能,因為我知道你們每雙週或者是每個月,我不確定週期,也就是都會去盤點這一段時間裡面又有哪一些適用於創新的法規或者是函釋被修正或者是被鬆綁,也就是具體鬆綁成果的這一件事。
這個跟巡迴會議是非常扣合的,每一次大家想要關心的,也就是之前擋路的東西是不是修掉,或者是函釋是否已經適用等等。
另外,各部會作為前店,也就是去蒐集到這一些社會創新需要議題時,還是會匯到這一個平台來做法規調適。
像兩個月的週期裡面,既沒有鬆綁讓大家知道,也就是沒有我們蒐集到國發會處理,這部分的報告就會是空的,也就不用報告,如果用這樣的模式,不曉得國發會是不是有可能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