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建議「公共政策參與還是以公民為主」,像居留證的外籍人士不算嗎?我不曉得當時專家的意見,是有居留證還是可以提議嗎?後面的道理是什麼?
反正意思就是有居留證,事實上就有被公共政策影響,因此應該有參與權,是這個意思?
有朋友問說法律案六十天才須上「眾開講」,而法規命令十四天也未上來,法律案是不是應該不分天數都要上來?
瞭解。
但是這樣子,我記得技術上已經做了修正,也就是不到六十天的話,現在系統是非寫理由不可,如果沒寫理由是上不去的。
是用「空白」兩個字當理由(笑)?
我們理解部會不一定會寫真實理由,但是至少有一個寫理由的欄位,我們已經在UI上作更改,即使不到六十天還是寫一個理由上去為原則,但是條文上並沒有辦法落到一天、兩天都要上來。
但是希望以後這一種短時間的預告絕對是例外,因為每一次有短時間預告,尤其是低於三十天的時候,大家都會抗議。因此這一件事是例外,而不是常態。
有一位朋友問說「共視營」是可以兩天都參加,或者是可選擇一日參加?
當然我們理解一連兩天辦公業務比較難排開,請各位儘量。
我們共識營的共識是需要很快再辦別的共識營,我們就說,我們就看當時實際上收出來的情況,大家都知道我並不會裁示。所以綜整起來,第一天下午跟第二天都請儘量參加。
法律案的部分,我跟各位講一下,目前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公告六十天,但是有免除條款,也就是按照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跟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都沒有關係,這個情形就可以免於公告週知,顯然急迫無法公告者,也可以免於公告週知。
目前的要點是要扣合上述的文字,所以天數很難在這邊進行修改。如果要進行修改的話,其實應該回到一開始的那個,改成「即使情況急迫也是要公開週知」,或者是「即使與貿易投資、智財無關,也不得免除」,應該是要回到那邊去改,因為Join平台是下游、是刊登機關,因此目前是寫成「依行政院公告週知的法律草案」,要與這個扣合。
我同意這一個朋友的想法,不分天數都要上來,爭議較小。雖然不能從要點這邊反過來要求,這個部分我會跟法協的同仁繼續爭取,我們已經爭取一整年了。
有朋友說馬德里的公參也包含外籍當地居民,其實歐洲很多地方是屬地主義,像參與式預算只要在投票期是住在巴黎就能投,所以當時填旅館的地址也可以投參與式預算。
如果打勾是「我是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是有「居留證」,我實際聽起來文字是比較合理。
如果大家沒有進一步意見的話……Peggy,請。
說明欄(三)裡面提到「針對民眾明顯誤解法規草案內容時,予以簡單說明」,所以這個並不是花更多時間在前面,因此前面講「應」或「得」的效力是非常類似的。大部分的情況,是如果有人跑錯攤了,或者回應根本不該在這邊,不要讓其他的回應者誤解這一次徵詢的內容,然後盡可能快的告訴他說這個其實不是在這裡討論,所以13條之1的用意是這樣。文字可以再斟酌,但是目的並不是要做實質回應。
另外,我覺得剛剛Peggy剛剛提到一個很好的點是,我們在檢核階段駁回有非常多態樣,每個態樣是不是系統可以準備一些訊息範本,也就是用這個理由駁回了,因此你的意見就請轉知誰,或者是請轉知什麼網址之類的,尤其往立法院或者是檢調方面,是不是可以稍微參考一下?
另外,提議內容訴求不明確,或者是涉及個人權益,我想不可能完全不涉及個人權益,也就是在「之3」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改成「僅涉及個人權益」?如果都只在為他自己,確實就去陳情就好了,如果僅是「有涉及個人權益者」,可能沒有辦法構成我們把它駁回掉的內容。
其他的部分其實就看國政,因為有逐字稿,我們就一一試著處理。
另外,有關於聯絡提案人及中間的過程中,我反而是覺得要跟所有相關人,或者提案人,也就是有進來談的人確認這個會公開才公開,這個要寫成「應」。
中間要做成「摘要」或者是「逐字」,那些都不強求,都寫成「得」,所以文字反而是跟提案人或者是來的人確認要寫在前面,然後用什麼樣的方式寫在後面,這個精神我是還滿支持的。
大概是這樣子,其他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回sli.do看一下。
有幾位朋友已經聊開了,選舉權給是否要開放外籍人士之類的,這在共同體意識建立的時候,可以討論非常久。
但是至少在網路上,有手機號碼就可以參與的門檻,這個門檻真的是比較小的,尤其是歐洲各國的例子都是從門檻小的先開始,門檻高的,好比你要選人的時候、並不是選事的時候,也會有一些限制,好比要居留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上、幾年以上才能參與,我覺得有不同的門檻,這個滿合理的,只是我們現在先試著把它放在居留證這個位置,大概是這樣。
有朋友說空氣很悶了;我覺得就盡早結束這一個討論,大家接下來盡可能用書面意見。其實我們也有開電扇了,但效果有限。
大家有提到針對特定的文字,剛剛有提到「與提議者聯繫之紀錄……為原則」,有人提到說如果這是原則,但是「例外多」是比較奇怪的,像可以往下修是「應以公開為原則」,並不是應以「完整公開」為原則,每個部會自己想辦法,這個比較不會給大家有壓力,想要公開的可以有此依據為做法。如果有更好的意見歡迎在PO.chat或者是email方式跟我們說。
「如果法規『應』跟『得』相同,是不是改成『得』逐條回覆,以免同仁會詢問?」
我想如果是「應」的話,是不是把「應」的範圍縮限到「明顯與主旨無關」?看是限縮範圍的「應」或「得」,這個是法律預告的部分,我是兩案都覺得可以。
還有沒有意見?
確實,因為外國朋友也有在關心這個,非常感謝國發會的幫忙翻了一個英文版,我也有發現本來中文有的地方不太精確,是可以翻成兩種英文的意思,所以文字是很需要一些更精準的法制作業協助,非常感謝法務部願意幫忙。
看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想法或者是意見?
如果沒有的話,請得票最高的兩個單位來這邊約時間。
Sli.do說,「如果只是要有依據的話,限縮範圍的『得』不會比擴大範圍的『應』差」,這就請國政參採了。
今天就先到這邊,謝謝大家。
就是開放空間?
他不要到中間,他到旁邊就可以了,大家就可以看著他。
要在圈圈的某一個點上就好了。
但是9月的參加者跟6月的是不重疊的,你們只是把6月當作一個宣傳的管道?
都是親子天下主辦?
很棒啊!
「個人化學習」的意思當然就是我們在新課綱裡面所說的學生「自發」素養,或者是學生自己製作他的學習地圖。
當然也會想到最基礎的,像問題解決導向式的教學,再多一點是你剛剛講的共創,再多一點是一生一課表,或者是我之前有提出過一生一學門。
整個概念是,教跟學中間的關係是有所翻轉,先有學才有教,而不是先有教才有學,大概就這樣。
我想線上、線下已經沒有任何分別的必要,現在任何兩個人拿起FB就直播,拿起Skype就對話,現在說的線下,其實跟線上能夠做的事情,在教學上已經越來越沒有差別了,最大的差別是能不能一起吃飯,這個差很多。
但是除此之外,不管是技職的教學,不管是其他部分的教學,越來越多還是可以透過線上或者是混合實境的方式來達成。
所以線上有兩個作用:一個是跟陌生人可以很快接觸、跟不認識的人可以很快接觸;第二個是你透過這一種跟陌生人接觸,看到他們的作品之後,又按照他們的作品去認識更多別的領域的人,所以你認識人,透過人認識作品,透過作品又認識人,這個是線上比線下快,因為線下認識一個人,一對一要花很多時間,他的作品又不可能他講到馬上就變出來給你看,所以這個時候就比較慢。
但是在線上這一種社群就傳播比較快,但是等到你認識到正確的人或正確的作品或正確的專案時,接下來很深度的這種彼此共創就沒有分線上或線下。
可是為什麼不是問家長?家長也是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