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在民間分攤的部分,大家都覺得提供相關聯絡的資源,這一個部分是沒有爭議的,但是是由各部會分別去直接轉知贊助方案等等的話,有相當多的部會覺得在立場上不是很適合,因此希望在工作會議上討論出一個更適合的方式,大家可以配合。是這個意思嗎?
結論就是這樣子,沒有問題。
我想是這樣子,因為我反正來這邊就是幫大家吸收風險,1月底之前會先確定形式上,經濟部有沒有可能透過一個大簽來處理,第一個是要問主計的朋友們有沒有這樣的例子,如果沒有——我們當第一個——有沒有違法之處,所謂「社會創新」就是這個意思。
我想這一個部分,會盡可能在1月底之前,跟包含政務會議及主計總處的朋友們,來做一個程序上的確認。
如果在1月底之前確定是可以這樣做,各位行政負擔都減輕,民間單位的核銷負擔也會大幅減輕。
如果1月29日發現這一條路不通,至少我們幫大家付了學費,下一個單位要做類似的事情,就可以參考逐字稿。
也就是各位還是希望在1月底之前,把備案這個情況,比較適合用什麼方式去支應,然後是在2月底或者是3月底或者是4月底才能撥款的部分才可以作初步的確認,但我儘量在1月底之前會告訴大家說,是以plan B走,或者是plan A走,我們在每個禮拜三會更新進度。
兩個討論案都過了,大家有沒有什麼動議或者是有其他的部分要提出?
這邊講的「說明」是「書面說明」或者是「一對一輔導」?
瞭解,這樣子很清楚,謝謝。
所以只要補助的對象,好比像十二個都是喜憨兒這樣就不行嗎?或者是要計畫名稱?
那就後面加上部會名稱(笑),也就是「(衛福部社家署)」(笑),可以再請別的三級機關(笑)……
這個部分是需要留意,也感謝提醒。
我們會進一步瞭解,如果到時真的要走CGSS的話,因為這些討論都是公開的,我們會討論出一個合法、合規,而且也不會不合理的情況。
看大家有沒有別的要提出來的?
……好比說,我們這一整個會議都可以在MOD上看到?(笑)
因為你說全力配合,我就直接調到最高(笑)。
確實,因為這整個活動的目的,是希望大家知道我們在社會創新的一些工作。
尤其因為包含雙語的口譯、高品質的會議內容,這個在節目的規劃上,應該是很不錯的content。
好的,這個是我們跟主計可以另外一併詢問的事項。
所以提MOD不是開玩笑的。如果有可能的話,我們可以討論一下(笑)。
在場有哪一些朋友們可以給我們討論、指導與分享的?
那今天會議到此結束。
謝謝大家。
這次的緣由是剛好在一個月前,我們在社會企業的行動方案第十五次聯繫會議有提到現在這一個地方,之前各個空間的設計,大概都是按照社企朋友們實際的需求,他們之前提的需求裡面,有一個是無障礙的部分,特別是要到二樓去進行一些活動,當時的想法是要有電梯再加上空橋的方式來解決。
在去年年底的時候,這一個案子我們沒有馬上試做的原因是不確定結構能否承受,後來就請了結構技師,評估到最後是可以承受的,所以我們就在12月14日的時候,有一個決議是在一個月內可以開這樣的會議,把無障礙空間建設出來需要哪一些部分先盤點到,然後再請相關機關讓大家見面,然後確保這個是真實的,是各位可以協助的部分,如果有什麼需要別的機關或者是需要別的程序,大家手上有流程圖,跟正式的狀況有落差的話,也希望能夠讓我們知道,我們才可以即時把這個資料處理清楚。
這樣聽起來,我們上個月的時候,有兩件事,一個是土地所有人同意書,另外一個是空總全區現況的圖說,是不是現在把這兩個部分分別盤點一下,看哪一位要稍微解釋一下我們目前這個流程圖的狀況。
在開的時候,順便提醒一下各位第一次發言的時候,如何稱呼姓名、機關,因為我主持的會議都會做成逐字紀錄,這個紀錄並不會馬上公開,大家都會收到email,大概是十個工作天,也就是兩個禮拜之後,大家把需要修改或者是補充的部分都加上去之後,我們才會對外公開。
整個社會企業社群很關注這一個案子,因此在處理的過程中,這個是為什麼開場要特別說一個月前做了什麼,因為這些是我們跟社群溝通的一部分。
土地所有人同意書的部分,我們中企處的朋友是不是可以說明?如果各位中間聽到任何事實上不是這樣的情況,請讓我們馬上知道。
我想先確認這個流程,大家對於這一個流程的理解,有什麼步驟沒有盤點到,或者是有額外的步驟其實可以省略的,都可以先提出來,不然我們就可以按照這個流程來討論。
簡單來講,使用執照申請書表在送件前,建議我們先把目前的臨時使用的實際狀態進行釐清?
瞭解。
這個部分我不曉得文化部的朋友們,在交接前及處理時已經有處理到這一塊?或者是這一個部分反正有逐字紀錄就帶回去處理。
其他的部分關於程序上,還ok嗎?
理解,都委會一定是在建管處前,這個是很確定的,但是要花多久的時間?
所以這樣聽起來,其實時程並沒有嚴重被延遲到。
剛剛提到的是,最早空總在這裡,按照每個計畫去設立這一塊用地的函或者是院核定計畫要找出來,是不是這樣子?這應該也是軍備局提供的範圍?
所以這個是全區建物資料裡面還有包含原來原始目的的計畫資料,所以這個是全建物資料的另外一個部分,可以這樣子看。
這個程序上看大家還有沒有加減項?
好。
我先確認一下對於這個程序有沒有別的意見?
如果沒有的話,這樣聽起來軍備局要確認三件事:
第一,三、四年前的存在事實及手上目前關於這一個地方是有軍備局按照目的事業等等的文件。
另外一個是測量配置圖,軍備局手上是不是已經有了,或者是不是有一部分的話,是有哪一個部分,才會說測量位置的範圍如何。
軍備局的朋友有沒有要回應?
謝謝。
所以聽起來第一個部分是沒有也不會有,但應該也不需要有;第二個部分是,可能以前曾經有過,但現在似乎不可考了。
大概是這樣子,所以勢必是要全部測量,我聽起來是這個意思,是不是?
文化部有沒有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