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2月6日就可以完成?
30日到什麼時候?
五千多人在這六天裡面愛講什麼就講什麼,但是講完之後就會定案?
銓敘部有參採或不參採或有下一個開始的時候,我們再回來講一次,這樣就完整了,一次是大家有意見隨便講六天,另外一個是銓敘部如果有一個比較確定的時間,也就是拿這一些意見去做什麼的那個時間,也許現在講不出特定的時間,像3月或者是4月,那個時候再回來這邊回一次,也就是大家之前給的意見,現在被這樣用。
這樣就已經很好了,所以就是兩次回應的期程今天就可以確定了?
這樣就沒有開協作會議的需要,謝謝。還有什麼我可以幫忙的?
好。
給大家一些編輯的時間,如果大家覺得沒有問題,就直接給他。
想請半天還是可以請半天,並沒有不能讓人不能請半天。
不會再加回來。
簡報的內容預設公開,如果簡報當中有覺得不適合、要抽換的部分,請把抽換後的部分給我們,或者是要刪掉的部分也可以,也就是一併在十個工作天之後公開。
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在年前,因為「vTaiwan」是固定每個禮拜三大概是傍晚的時候,在空總有一個社創文化中心聚會,我們之前也有問一下,像下個禮拜三的傍晚,很多利益關係人聽到這一個案子很願意來,所以下個禮拜三傍晚,看能不能約一個時間,不然就是要到2月14日或者是更後面。
我們先到簡報。
立法的部分我補充一下,也就是個資專責機關組織法的案子,一定要做立法跟修法,不可能在現有的法律架構做得到。
這個部分包含國發會陳主委、負責法制的羅政委、科技辦的吳政委,我們四個人本來就會在近期對於專責機關的這一件事去做研商,也需要人事行政總處及法務部的支援,這件事才會出現。
如果要改的是個資法,不涉及其他法律的話,這個東西可以在這一批裡面去進行處理。如果你們的研究是,覺得個資法在執行上有什麼困難的話,也可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盡早知道之後,就進入個資專責機關的討論中。
我們現在對專責機關的設計,希望在公信力上,會完全比各行政機關自己做決定來得好一點,例如可以考慮外部委員、單一黨派不能過半的這些設計。
電子發票跟經濟部的案子,這個是很好的實際案例。我們學資訊工程的,當然會想出一些演算法的解決方案,像是資料沒有離開財政部,也就是提供合成資料,讓經濟部開發統計演算法,再由財資中心執行,做出一種統計資料。國際上有很多這種先例,合規的這一件事讓專責機關來判斷,比起這兩個部會自己講好、或者是請法協來講,會來得有公信力一些。
這是我們上一個研究案,目前的具體結果,也先讓您知道。
請盡早提供給我們。
效益是一定有,但是他們可能擔負的風險及作業上麻煩的程度,因為都是單點式的,所以常常風險跟麻煩的程度是高於效益。
我自己目前碰到的機關,並不會說「沒有效益」,而是風險跟麻煩的程度高過於效益,這就是法規跟技術可以協助的部份。
另外一個,因為你這邊寫說「去識別化程度未有明確化標準」,但是在行政院相關法規裡,「去識別化」四個字,其實唯一只出現在標檢局的「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驗證標準規範」,所以跟這個措詞幾乎是相反的。
我的意思是,我們有沒有可能不要用「去識別化」這四個字?國際上有一個概念叫做「隱私強化技術」(Privacy-Enhancing Technologies, PET),確實相關的機制和運用判準,在臺灣還沒有很明確的規範。但是如果講到「去識別化」這四個字的時候,那CNS、標檢局都已經有了。
所以,我們可以說以各種PET來講,這個標準不能完全滿足我們對於PET的需求,但如果要說「去識別化的程度」,那我具體建議改成「隱私強化技術」或「隱私強化機制」尚未有明確依循或標準。
不然這幾個字一出來,標檢局就會說「其實我們有做」。
瞭解。但其實「去識別化」不是個資法的用詞……
對。「無從識別」是判定的結果,保護的法益是「隱私權」。但是「去識別化」只是一種技術手段,因此這三個概念要分開。
以我的理解,個資法並沒有提到「去識別化」的手段。
因為標檢局的標準就是叫做「去識別化標準」,這個是政治上的提醒,並不是法律上的(笑)。
也可以介紹。(笑)
非常感謝。
我剛剛的提醒,後面是有一個邏輯,也就是不要過早陷入特定的技術裡面。
我們這邊應該是把應然面釐清、先蒐集需求。
至於法律專業的法制設計,這我現在沒有辦法再講什麼,看大家有沒有想要提出來的想法,或者是方向上的建議?或者是剛才簡報的過程中,大家想到可以詢問的部分,都可以直接提出。
這裡「跨部門」指的是?
不過專責機關的好處,是你在做……
如果個資法是改授權一些事項給他,在那些特定事項上,就可以超過目前個資法給行政院法務部的權責。
當然只要超過多一點,像黨產會或者是促轉會,可能又有爭執的問題要來處理,但如果一開始限縮在個資法裡面的部分,是一體適用,並不只限於行政院。
有各種可行方向,在那個研究案裡面做了各國立法例比較,確實有一半左右的國家,有個資法及個資專責機關裡面,大概有一半覺得這樣子順便也處理一下政府資訊公開的部分,也就是FOIA的部分。
當DPA同時主管FOIA的時候,這一塊又慢慢進來了,因為要處理FOIA的要求的時候,就會開始碰到民間想要運用公部門的資訊。而如果資訊是結構化呈現的時候,就變成是政府資料要給民間運用的管道,因此會慢慢涉及這部份的權限。
但是一開始如果是只管個資法,也就是最小程度修改的話,不會一下子碰到這個程度。
這也是要跟其他三位政委討論,也就是第一步要跨多大。如果以上都不排除,那是有擴大的可能性。
對。
確實。
確實。而且這個樣態非常多,不太可能是只要是公協會法人、行政法人或者是什麼,都可以一網打盡,除非改每一個準據法。
像剛剛講SOP或者是技術規範,這個是給參考的層面,這個是比較容易的,像之前推「隱私保護標章」的時候,很多時候是指導原則的狀態,就是看法人及協會要不要運用這樣的guidelines。
這在座談的部分,有沒有要加進去?
沒有算在私部門或者是公部門裡面?
……公法學的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