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團隊提供的來講,這邊講的是「自動化測試與部署」,到這裡都還可以說是功能上線,您剛剛的意思是我們從準則10開始,我看起來是維運、監控、定期演練等等,這一些都是已經在上線之後操作時要考慮的事情,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我這邊看到準則10,是找出可能想要服務的風險、進行監控等等。
您覺得這個意思是只把計畫寫出來?
不過我也同意,純粹維運階段的考量,其實是在準則6、10都有帶到,等於是他要做這一些事,但具體怎麼做,因為這一個準則目前是「why」的部分,小字是「how」的部分,但是「what」也就是到底有哪一些要做,這個在配套措施,對不對?
所以我們今天等於是在審一本書的大綱,但是書的內容還沒有寫的情況。可以這樣說嗎?
對,就是各項資源永續經營,這個大部分的意思並不是資本門撒下去東西做完就結束了,而是要確保大家還會活著,像這些都是有維運階段的機制。
看大家有沒有什麼要指導的?我們回到提綱。請說。
現在老師的意思是,因為我們現在把它叫做「準則」。假設我們現在「設計」拿掉了,現在把它叫做「服務準則」,老師的意思是,對於底下的這一堆規範跟原則有無一定的拘束力,因為我們目前政府的網站、驗收、專案驗收等等,很多是看後面的這一些東西,也就是說,後面這個東西並不會因為準則內容而有調整,又或者是這個準則是不是可以更進一步變成要做哪一些事、不做哪一些事上的政策指引。
我先講怡君跟我討論時,我的基本想法。然後如果要補充的話,也可以請補充。
我對這個理解很接近院才剛頒布的叫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也就是平台經濟的參考原則。而這個原則其實有一種是原則的原則的概念,並不是針對Uber或者是Airbnb逐案處理,而是所有看起來像平台經濟的東西,我們責成各部會在考慮的時候,一定要考慮什麼、一定不要考慮什麼,然後考慮的過程中,至少要問哪一些人等等的東西,因著這個原則又可以再去每個部會生成不同民宿、腳踏車或什麼東西的別的原則,等於是用來規範怎麼產生原則的原則。
怡君當時是說叫「準則」看起來比「原則」厲害一點(笑)(怡君登愣XD),大概是這樣;底下還是叫「指引」或是「原則」。
以我的理解,對這一些細體字的,就會開始逐漸有規範性,不是馬上有規範性,而是透過那三個案例累積的過程,來發現這個東西的配套措施真的是work,這個一work,我們就會開始改底下,像「共同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先前就已經被我們改了,本來只是往open data portal交換的規則,現在變成是任何機關對機關交換的規則都寫在裡面,像這個就是具體升級的例子。
我們的概念是這樣訂出來之後,底下就一個個檢視,然後一個個升級,底下的當然會有拘束力。
我想是這樣子,像我剛剛講的平台經濟,同時是兩件事,首先本身是一個院核定的函,等於各個部會只要是行政院底下可以按照這個函來作為準則,也就是依據,這時候是regulation,也就是「院授發協字第1072000064函」,但是這個東西當然只管到行政院所屬,在別的部門或者是別的四院是沒有拘束力。
雖然如此,但它同時也是參考原則,即使在沒有拘束力的地方,也就是行政院外面,還是可以給其他各院、公部門之外的第三部門及私部門來作為參考,因此同時有一個原則是對外的參考,以及對內有regulation,有這兩種拘束力。前面對外的部分,確實是不理也不會怎麼樣。
這樣ok嗎?請說。
以我的理解是,這個東西比較是抽象的,本身其實並沒有可以拿來賞罰的東西,這個東西會在配套原則裡面逐漸制定。
但是配套原則同樣也不是針對特定的部會或特定的地方政府,所以即使在配套原則寫出來的情況下,還是要落實到底下這幾個東西,而這幾個東西裡面就可以有你剛剛所講的約束力,因此我可以說這是一份產出有約束力文件的模板,這樣可以嗎?
謝謝。我先確認一下有沒有理解錯誤。
我們這個準則,像剛剛所講的一本書的大綱,你問說這個對象是給誰看的;第二個是如果這一個對象是部門的領導者,而本身沒有設計背景的話,又如何看得懂?
第二個問題,我們是不是能夠有一個更精細的,有點像杜拜式的藍圖,而這個藍圖是照圖施工就不會出錯,並不是這裡面大部分的字,可能每個人看了還是有不同的想法,是不是有一個更精細的版本。
是這樣嗎?
OK。
我想第二個問題比較簡單,因為這個理論上應該是研究團隊的下一步,我先講我理解的部分,在準則收斂之後就會填肉(配套措施)了,就會比較有親近性,即使不是學服務設計的人都可以看得懂,再拿這個去做實際案例,再拿做實際案例的這個經驗,一方面feedback到有拘束力的原則,二方面回來改這個準則,這個是我的理解,有可能錯了,補充一下。
有回答到嗎?
謝謝。
我們可能要用粗體字或畫底線或怎麼樣,名稱本身是不用改,當然數位服務包含現有服務的數位化或者是有數位才有新服務的這兩個部分,但是老師剛剛提醒在我們的文字當中,要特別聚焦在這兩個部分,而不要讓人想到現有,而且不需要數位化服務的部分。
看看老師有沒有對於這個金字塔相關的指導?
聽到兩個問題:
一個是如何發現真實需求,這個是準則1;第二個是後設meta的問題:很多事情紙本臨櫃及見面已經很方便了,我們為什麼要來做數位服務。
不過,這個不是我可以回答的問題,要看地方政府或者是其他老師們,有沒有覺得數位服務是否真的有這個需求?
或者是大家覺得,能數位化的服務都差不多了,如果見面跟紙本還存在的話,是不是有需要繼續建置數位服務?
快速綜整一下。簡單來講,這個準則的「why」,最上面的是文化工作,是想要扭轉以前是公部門規劃、業務單位執行、人民被執行的感覺。現在是希望能夠用使用者的需求出發,用共創的方式來做,而做的過程是協力與開放的,因此這一個文化工作其實才是重點,比較不是有什麼迫切一定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要現在來弄一個準則解決這些技術問題。
老師剛剛講有一個很好的point,雖然剛剛說準則「以數位為主」,但是這個提醒也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說,如果是實體的話,機關就是長在四個不同的地方,硬要變成合署辦公室,實在沒有那麼容易,但是數位的時候比較容易整合,這也是另外一個動機。
還有沒有要分享的?
這個是兩個point,如果我們還叫數位服務設計,我們是把數位服務或服務設計這兩個不互相蘊含的概念混淆,所以就是把「設計」拿掉。第二,如果這個準則沒有取得院函或國發會函的拘束力位階的話,國發會有什麼打算?有沒有什麼對應方式?或者沒有plan B,我們就變成通過的東西?
處長的意思是,有一些部會本來就有數位服務的相關計畫,有沒有院函都是要做的,這個準則可以埋進去,然後要求用那個方法做。
當然如果最後希望每一個部會,尤其新的數位服務相關計畫都要用這個方式做,免不了還是要用院函。
這可以分成兩個stage來做,希望有回答到。
是的,這也沒有什麼不能在逐字稿裡公開的,大家大概都有預料到。
我想APP的部分,這其實是DIGI⁺大會有提過的案子,我們逐條的時候再來討論。
跟特定準則有關的部分,我們會有逐條處理的時間,並不是不處理的意思。
因此「提綱一」是名稱跟金字塔,大家還ok嗎?
這部分是不是請團隊在接下來做配套措施的時候,儘量多一些價值主張跟價值論述,這個東西讓看到的人不但是覺得可以照表抄課,而且覺得被感召或者是感動之類的,要求當然比較高,但我覺得真的有幫助的時候,用正確的圖片可能比文字更有用,在感召方面。
看團隊有沒有要回應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這一條就過去了。
我們進入到「提綱二」,這一次提綱都會整體回應在「Join」上,對網友留言的具體回應。
「提綱二」提到:有關公開源碼的管理與公私協力檢視,建議後續由主管機關建立統一環境,運用既有公私協力平台向民間徵詢修改建議。
團隊的建議是會在有血有肉的配套裡面去提出建議做法,我基本上這樣看起來是參採的意思,但有參採,但是具體怎麼做裡面會寫。看大家對於這一點有沒有任何想法、期待或預期碰到的困難,或者是任何想要分享的?
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