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還是一些拉丁文,但是至少友善許多。
所以就是說如果在填表格的中間離婚,才適用那個括弧(笑) 。
我看你們有打算要做發文版,也就是在選擇語系裡面看到法文,是因為跟誰有聯繫嗎?
其實你們有之前被批准的那九十幾家的國際分布嗎?
因為翻譯本來就是你們的強項,所以這個應該是還好。
這個是一個可能性,國發會也可以給你,如果要國際分布的話,他們會更沒有戒心,只是給你一個國際數字的統計分析。
像有沒有運毒的紀錄...
說明為什麼這是新創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笑)
日文是?
幫忙。
……簽名跟蓋章,雖然出了臺灣之外,都沒有人在蓋章。
填到最後一步才看得到這個,你們目前全站並沒有一個類似隱私權聲明?
不然其實在填之前就應該讓他知道你們有一個privacy policy,不然也會覺得填得毛毛的,是不是跑到劍橋分析了一下(笑)。
最快的方法是存在他的瀏覽器裡面,你們也不需要一個伺服器,只是不能跨瀏覽器來補而已,其實大部分現在用筆電都是同一個瀏覽器,這個好處是你們不需要有一個有歐盟GDPR的適用,如果是一個歐洲人來存的話,不但有privacy有哪一些資訊,有存取權、刪改權的東西,這一些也都應該做,如果存的話,但如果直接存在他的瀏覽器,像我們叫local stortage裡面的話,這樣就沒有義務了。
(笑)不錯,只花了半個小時就打破了他們的心房。
也就是社群要怎麼接洽。
滿面熟的(笑)。
非常好。
什麼時候開張?
變成你們的顧問?
沒問題。我這個月底到美西,回來就會在台中辦一個「明日亞洲」社會企業亞太論壇,是很大的社企年會,如果5月初的時候,這一個東西有上線的話,其實那個是我很具體介紹的一個東西,如果到5月底的話,我到美東還有另外一個行程,所以其實跟兩邊的創業家團隊都會有接觸,我也可以當你們的白老鼠,也就是知道在地創業社群看到這個的反映是什麼,然後再回饋給你們。
不管你們下個月或者是下下個月上線,我從那個時候演講就會做一些壓力測試之類的。
可以啊!
如果你是Youtube的創辦人,他們可以幫你填好。(笑)
我除了出去幫忙你們找這一些白老鼠,也就是當領隊的白老鼠之外,如果你們在不管是隱私政策,或者是網站技術上有任何碰到卡關或者是希望一些fresh eyes來看的話,我作為技術人員,也隨時歡迎。
Sure。
最簡單就是連到現有的網站就好了,隔一層就是了。
連到某個網站或者是社群,像連到Cragslist,他也不負責,或者是連到Google搜尋的話,也沒有辦法連到你,就是轉一手就可以了。
像「馬尼拉原則」,如果這個平台不對上面的內容編輯篩選,而是讓使用者自己放上去,就可以主張免責,但是如果有做編輯篩選的話,就要為那個負責,如果那個是廣告,我等於參與廣告投放。
像PTT或者是維基百科都會主張沒有編輯權,因此對於上面的言論免責,這個是主要的差別,所以PTT上一大堆徵才廣告,他們說絕對不會介入,因此就不會算是一個幫助犯。
你們這邊事實上不可能隨時讓大家想填就填,所以我覺得還是找一些比較有中立第三方平台的地方,你連到像有人在臺灣的社群或者是某個社群,這樣其實是比較簡單的,不管是一個版面或者是PTT的……
你們就可以主張免責,有很多方法。
你說廣告相關的?
我們這邊基本的想法是,每一個事務所如果本身是有執業能量的話,當然可以在網站上列出這個是我們的律師、我們提供怎麼樣的服務等等的這一些部分,但是如果你現在是一個本身並不具有這一種營業行為的能力人,但是又替特定別的,也就是執行專業業務的人去打廣告的話,就很難去知道是你在執行這一個業務或者是委託其他人執行這一個業務。
為了區分這一件事,我們特別有兩個法案,一個是行政院裡面的層級,叫做「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這個原則有一些基本的想法,平台是做媒合的,傳遞、接收相關的服務資訊,有提供者、接收者,我們的目的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公平的競爭環境,但是你這一個平台,我們要檢討的是,你刊登這一個廣告,是不是有決定交易價格或者決定主要的契約條款,如果有的話,你就比較像他的雇主感覺,這個是所謂好像Uber主張是幫他的租賃業者刊登廣告,但是事實上很多時候是決定了他的工作條款,這個時候就很難主張是提供訊息的媒合。
我們會要去看這一個平台有沒有決定交易價格、有沒有其他的重大影響又或者是有控制力的情形,這一件事就會讓主管機關看到底比較像一個服務提供者,如果這個是專業服務,像律師要有證照的話,你要提供服務,理論上你就要提供這一個證照。
但是如果你既不決定他的工作方式,也對上面沒有很重大的影響或控制力,等於讓任何律師都可以在上面po,也就是律師版,這樣就可以主張是一個中立的平台,而這樣子就不會被課予服務提供者的角色,所以有這樣的基準。
這樣沒有問題的,律師公會是有職業律師。
其實有任何需要證照的都適用。
法律上是允許「事務所介紹」這類廣告。
這我倒是沒有特別去接觸。
像之前處理心理師的時候,那個很明顯,那個是有療效的東西,所以如果你開一個心理師診所,現在是可以打你自己、旗下心理師及掛藉在你這邊的心理師的廣告,但是不能幫別的執業人員去打廣告,更不要說第三方、沒有心理師的機構。
其實所有這些有準入限制的,大概都會比較嚴格,但如果它只是一個列表的話,那當然沒有問題,所以主要還是有沒有所謂重大的控制權或者決定交易價格,如果決定交易價格,你就比較像仲介了,這樣其實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就會希望你有那個專業的證照,大概就是這樣子。
所以其實就是剛剛講的平台經濟第11條,裡面有列,這個叫做「服務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這裡講的是律師、會計師的東西,如果你的平台有決定交易價格、契約內容,對登載誰有重大的影響力、控制力,這樣你會被視同提供者,意思就是如果當初要什麼證照,你也要那個證照,當然如果這一些都沒有控制權的話,按照這個原則,就可以主張說是平台,這個是行政院內部的判斷規則。
類似的概念,我們有放到一個「數位通訊傳播法」,這個目前在立法院,這個會期希望能三讀,有的話,就會有法律位階去保障。
這你就要看律師公會的term,你加入律師公會的時候,他有沒有對宣傳作限制之類的,你可能就要問那個公會,那是公會自律的範圍,可能不是法律的範圍。
有可能。
我想像這一些特定資格的內規,像「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類,一定都比法律更嚴格,因此就是去那一個行業的公會,問他們的規定是什麼,這個是最簡單的。
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