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議程已經走完,看大家有沒有要再討論?
我們有兩個點:
第一個是這個要點是執秘要看過、同意並找到經費,另外一個是總統府要給我們時程跟名稱。
這兩個都收到後,再發會議通知。
因為「全球夥伴」的寫法是非常安全的,可以是臺灣來解決一個國際的問題,也可以是國際朋友來解決臺灣的問題。
所以,並不是有這個類別就一定是有外國人,如果有的話是最好的,不管是什麼國籍就派代表來。
可能沒有這個經費?
甚至是外國團隊,剛好在臺灣。不過小巨蛋……
我想外國團隊在臺灣還是有社群,我想那個就是透過這些社群去灑,如果有的話就非常好。
只要說我們解決問題不是限於臺灣,這樣就可以了,像「搶救水寶寶」去解決紐西蘭的問題,那也是全球夥伴,不是說「紐西蘭人來臺灣」才是全球夥伴。
當然可以。你說要聯名嗎?
Side event很好。
我們在記者會跟初選到複選的時候,如果看時程的話,複選結束變成十隊,也就是6月之前,我建議我們都只用一個品牌,也就是總統盃黑客松。
但是大概是到6月第二次工作坊之後,我們的side event就可以聯名。
然後Presidential Hackathon的這個logo也好、視覺設計也好,都可以開放授權直接讓大家下載,當然聯名辦法要跟活動團隊討論。
像上次kick off的時候講的,在6月之前讓民生公共物聯網一起來的話,先只用「總統盃黑客松」的名字。
但是6月之後就沒有問題,反正就這十隊,所以我覺得就是用這個時間點去切。
其他看大家還有沒有意見?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結束這個回合,謝謝大家。
有,我剛剛看到了。我之前也參與過這個計畫的活動,開放讓更多對象參與是一個很好的方向。
簡報上有的,就不用照唸。因為我對這個計畫還算熟,所以請擇要講一下。
這個我熟,所以我瞭解。
我想先區分一下,因為社創不一定小,臺灣主要有三種主要的組織形態:像公司型態,大愛感恩科技;像合作社型態,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喜憨兒基金會,是NPO型態。這些都算是大的組織,其實也不小。他們各自都有數位研發的能力,而且主要都不是靠捐款,所以我們要擺脫「社創就是小」這種連結。
因為你這個計畫一提出來,假設我剛剛講的這三家有興趣,你比較不需要擔心他們沒有人來幫忙train。
嚴格來講財團法人的研究機構也是NPO,所以並不是NPO就沒有那個能力,這個可能要先分開看待。
另外,因為我看你們本來是規劃五年以上的公司可以來申請?
現在的新創是把本來排除的加回來,也就是五年以下。這個本來的想法是什麼?因為當初排除有一定的想法,現在加回來可能又有另外一個想法。
所以唯一的要求是未滿五年時,不要求有獲利?
那我覺得沒有必要區分這兩類。
可以把它當作一般企業,然後你有一個但書,成立五年之內,不要求獲利,這樣就好了,把新創分出來他的概念,如果他不是有新的東西加上去,只是把原有的拿掉的話,我看起來似乎好像沒有必要另外獨立列出。
意思是對主持人有不同的要求,或者是對資格有不同的要求?
問我不太準,因為我國中肄業(笑)。
想請問,這個主持人一定要是公司的特定職位,或是找一個有科技發展經驗的人來當計畫主持人就好了,這個一定要是他的雇員嗎?
所以可以請一個主持人來承攬,這個也沒有什麼問題?
如果這樣的話,應該不至於造成困擾,這其實是滿低的標準。
所以我的具體建議是,因為你們一般企業跟新創其實今年都有,然後過去的計畫本來都沒有,所以我建議不用硬去區分。
這和我們把這邊的「青創基地」改名為「新創基地」是一樣的道理。你分得越細,大家越會覺得中間是不是一定有分別,但其實你沒有分別的審查基準,所以合在一起會比較好。
對,「就是公司淨值為正值,但依法登記設立未滿五年的公司不在此限」,這樣就結束了。
我想問一下,邀請合作企業的時候,這個「合作企業」不一定是公司,可以是「行號」。
這兩個設計的時候有什麼想法?有什麼不同?行號不可以來申請,但是「行號」可以被合作?
所以也沒有分哪一個型態的公司?
不可以是好比像NPO的原因是?
意思是財團法人或者是社團法人,即使不是以科技發展,好比像主管部會不是科技部或者是國發會,而是經濟部或者是文化部的NPO,只要說我有在做科技發展的業務,本來就可以按照第1項來進行申請?
好。合作社有任何人問過你們嗎?
像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既不是公司跟也不是NPO,有一點像兩邊都不是的感覺。
我們可以鼓勵NPO來社創這邊,這是比較簡單的方法。我會這樣講,是最近有相當多的合作社,因為在2015年合作社法修法之後,好比像他們去成立公民電廠的研發,做智慧電網。但可能是因為在原住民族的部落或者是其他地方,本來原委會就鼓勵如果原住民族採取合作社型態,因為集體勞動是習慣,他們會申請資訊勞動合作社或者是光電生產合作社或之類的。
合作社一樣有股金。社員作為股東,主要的差別是一人一票,有些科技含量也很高,所以之前有合作社來反映,政府的這些政策都要公司登記,他們就進不來。
所以我們當然可以讓他們進來,就是往社創這邊走。
對,這個是基本的概念。然後把新創跟一般合併,我的建議是這樣子。
對,因為社創的組織型態比較不一樣。社創這邊完成登記之公司,就不用「之公司」,只要不是自然人就可以了,所以只要「之組織」或「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