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也沒有分哪一個型態的公司?
不可以是好比像NPO的原因是?
意思是財團法人或者是社團法人,即使不是以科技發展,好比像主管部會不是科技部或者是國發會,而是經濟部或者是文化部的NPO,只要說我有在做科技發展的業務,本來就可以按照第1項來進行申請?
好。合作社有任何人問過你們嗎?
像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既不是公司跟也不是NPO,有一點像兩邊都不是的感覺。
我們可以鼓勵NPO來社創這邊,這是比較簡單的方法。我會這樣講,是最近有相當多的合作社,因為在2015年合作社法修法之後,好比像他們去成立公民電廠的研發,做智慧電網。但可能是因為在原住民族的部落或者是其他地方,本來原委會就鼓勵如果原住民族採取合作社型態,因為集體勞動是習慣,他們會申請資訊勞動合作社或者是光電生產合作社或之類的。
合作社一樣有股金。社員作為股東,主要的差別是一人一票,有些科技含量也很高,所以之前有合作社來反映,政府的這些政策都要公司登記,他們就進不來。
所以我們當然可以讓他們進來,就是往社創這邊走。
對,這個是基本的概念。然後把新創跟一般合併,我的建議是這樣子。
對,因為社創的組織型態比較不一樣。社創這邊完成登記之公司,就不用「之公司」,只要不是自然人就可以了,所以只要「之組織」或「之團體」。
本來上面就有NPO、合作社、公司都有。所以「之公司」改成「之團體」或者「組織」,看你們要用什麼字眼。
當然。如果是合作社的話,跟內政部登記在案,如果是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跟主管機關登記在案,進這個資料庫的時候,我們就會要求登記的編號,所以一定不會是假的。
這個「大專學歷以上」,我覺得還是可以保留,表示我們的標準是差不多的。我想後面的一些文字可能要稍微修改一下,好比像第3頁的「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合作社的情況可能就要修改,好比……
對,或者你也可以說「或法人」,因為合作社也是法人,所以是「或法人組織」,這樣可以說第一類的法人彼此間合作,就不限制在公司型態,這可能就要改。
另外,第五點的「新創企業」就不用了。
接下來,「CSR」比較是公司專屬的講法,對不對?
在社創這邊,名字叫做「社會影響力報告」或者「社會影響力評估」,因為社創存在的目的就是創在社會價值,所以不能叫CSR。
我們現在是推薦他們做社會影響力評估,當然一般的企業也都可以做,所以我們這並不是排除的意思,這邊就已經很清楚。
接下來第9頁是新的嗎?
確實有一點多。
可以放在合作企業嗎?
那這樣應該還好,而且現在合作企業又稍微放寬一點,所以應該做得到。接下來這個「今天待討論」是因為?
如果這樣的話,等於實習單位去做這個實務專題時,自己出的費用就比較多了,因為這個必然有成本?
所以參與的意願會稍微降低一些?
這我沒有意見,你們有多少錢就做多少事。
我們現在公司登記認許已經修改,不用再加蓋公司大小章,所以這些「印鑑章」是不是都可以改成「簽名或蓋章」?
不好意思,我提這一種很小的事情。
去年八月,經濟部商業司已經修改了《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所以這邊不一定要印鑑,也可以簽章就可以了。
這個是今年的新狀況。
第18頁也一樣,就是新創企業拿掉。第19頁這些「公司」是不是都可以改成「機構」或者是「單位」?
因為如果是法人,不會有「公司研發重點」,所以看是不是改成「機構研發重點」。
專業領域是按照科技會報辦公室的……第31頁這邊。
我們在「科技社會創新促進價值躍升計畫」裡,我們自己加了一個新的,就叫做「社會創新」,但是我覺得放這邊不一定合適。
因為畢竟「社會創新」本身並不是單一領域,而是各種方法的結合。那還是留著「其他」好了,沒關係,這個ok的。
我們逐字稿也是10天之後再公開,中間都可以進行修改。
其實我看你們本來有想說要如何防弊,如何避免讓學生處理一些比較沒有做跨域轉型的工作?
研習生本身有沒有提出可以更好的做法,就是有哪一些狀況比較不會碰到這個情況?
如果不是個人私怨,而是實習單位亂來的話,是要扣他錢,或者是公布單位表現,或者是要怎麼樣?
我覺得期中訪視,因為大家像這樣子的單位,不一定會想要每一年都來申請,所以我覺得這個罰則並不是真的很有扣到他們。
有扣到的不外乎是兩個,一個是先扣一部分的錢,不要太離譜再給他,第二個是如果太離譜的話,有一個前幾名、最後幾名的方法去公布他,類似打分數的方法。
我沒有要討論到這麼細,可以稍微考慮一下,因為我聽到會做第二輪的徵詢,這兩個會問一下,大家是不是受得了這一些方法,當然這也要某種系統性的,不要變成單一私怨,好像會拖垮一家公司,因此也考慮一下。
剛才「CSR」後面加「社會影響力評估」,所以第26頁「其他優勢及能量」也可以跟著加一下。
這應該還好。
如果現在是叫做問題導向式學習,就會勾「工作坊」。
但是課程內容就是解決某一項業務上的問題,講師很可能是本身的社員或者是領導者。這樣子是可以接受的嗎?
那也許「授課講師」改成「授課人員」,好不好?因為一般看到「講師」會想到lecture,也就是他講你聽,但是這裡也包含業師、實作工作坊的部分,所以我們一般講講師的話,那個想像可能有一點會偏差掉,這樣修改一下,大家比較知道你講的意思。
第1頁申請資格的部分,「之法人研究機構(構)、一般企業與社會創新企業」,「社會創新企業(包含公司、非營利組織、合作社等型態)」,這樣大家比較清楚知道我們講社創企業的時候,我們不受前兩個組織機關(構)、一般企業的組織型態限制,因為前兩個一定是框組織形態,第三個並沒有框。
對,主要是合作社如果來抗議的時候,我們可以說「請加入社創登記資料庫」。
如果之後要開始申請的時候需要廣宣,請儘量使用我,這個沒有問題。
我們有這個社創資料庫的好處是,我們隨時有這一種機會,就會非常快通知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