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見解是納入我們的議題手冊當中是有幫助的。
理解。
都可以,一至三、四位都可以。
您推薦專文也可以。
尤其跟我們目前實際運行的《公投法》版本關係程度如何,您來判斷會比較容易。
就請給一些reference,感謝。
今天我們就到這邊,謝謝。
我們提早幾分鐘開始,這一次主要是在期程上及我們可以討論的範圍上主持團隊跟大家對齊。
因為是我主持的會議,所以會有逐字紀錄,第一次發言的朋友還是講一下怎麼稱呼,如果有任何不想被紀錄的部分,只要說「以下不記錄」,這邊就會停止打字,然後說「恢復紀錄」就會恢復紀錄,事後都還是可以修改。
通常這一種會前會是可以一直修改到協作會議當天,不管協作會議我們是在什麼時候開,我們才會公開這一次討論的部分,所以這中間看情勢需要做任何修改都是可以的。
這是這一次的記錄原則,接下來交給雨蒼。
本來要投影的東西。
那是中選會最不疑惑的……(笑)
我釐清一下,您剛剛提到中選會會議討論的,是說結構性上,有一點類似像公投法第1條第2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類似像這樣的精神?
但是可能寫的更一般性,就是涉及您剛剛講結構性少數等等的這些,不能納入成為題目?
剛才說委員會的意見是說「不需要加這個,已有相當之效力」,那是在哪裡?第2條第2項?
所以意思是結構性少數的部分,已涉及憲法規定?
因為不合憲法?
所以簡單來講,當涉及憲法,不需要違背,也就是涉及憲法所管轄的那個範圍,也就是到了憲法管理的那個層次,就不能當作公投的題目。
所以聽起來並不是完全不對焦,我覺得兩位是用不同的角度,在講同一件事。
但涉及憲法,這個是誰來認定?
涉憲是你們決定,但是違憲不是你們決定。違憲是大法官會議?
當提出這樣的公投案,顯然涉及憲法第7條,無分男女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個是什麼時候認定,這個是中選會一收單就認定嗎?
「不適合公投」是審查結果,而「涉及憲法第幾條」是理由。
因為憲法其實第2章講不是「人權」,是「人民之權利」,剛剛講第7條也在裡面。
原本提案人就是要改公投法。
即使是在講人權,也建議是講憲法裡面人民之權利那一個部分而已,不然等於是自己擴大戰場,好比討論第4章「總統是國家元首」,40歲才能選總統之類的。
對,這也是憲法。還有總綱第1條,「基於三民主義」。
對,所以如果要以憲法來保障人權,也是應該「以憲法第2章」,而不是裡面一大堆別的東西,剛剛葉寧是在講這個。
「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因為其實憲法第22條至第24條都在講這一件事,其實是有更明確的基礎,看怎麼樣在程序上能夠確保不要涉及到憲法第22條至第24條而沒有被這個程序發現到的範圍。
自動進入大法官會議?
就是不用在法律內處理?
你們有沒有考慮在別的層級,好比像要點、作業規範、立法說明、手冊等別的層級來表述這一件事,如果不在法律層次的話?
說明而已。
但至少讓大家知道有這樣子的考量。
至少結構上沒有排斥。
我不知道您剛剛提到公投法第2條外的「得立法說明」,那一句話可以說是原封不動寫進去,這樣的解法是有可能嗎?
這確實是有爭議的。
這我們瞭解。
專門在討論這三位立法委員所提,實務上有沒有更可行的方法,或者是這一些方法是否可行?也就是專門來討論這個?
意思是,「預算、租稅、薪俸事項」後面,加上一些具體文字,也許這個還在討論範圍內?
這個也許可以透過協作會議,可以refine到大家都覺得這是確定法律概念的程度。
我的意思是,雖然不太可能解決全部憲法規定人民權利的問題,但是經過協作會議而發想之後,若有一些明確文字的話,這個不無小補。
並不是說都解決了,但至少解決一部分,如果這個架構可以接受的話?
不過還好,我們協作會議並沒有說一定要跟院的程序掛鉤。
也就是當我們說交給中選會參考的時候,意思並不是要從院裡面撤案,完全沒有這個拘束力。
這裡的拘束力,是中選會要在Join平台上把訴求逐點回應就可以了,所以我說這兩個時程是不必要掛鉤的。
現在在院裡了?
禮拜五左右,院就會收到了。
只要在下個會期任何時候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