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491113講者:Speaker: 周芳怡主席、各位與會的先進、各位 PO 大家好,由我來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們會認為刑法第 19 條不應該刪除的理由,依照現在的刑法理論,所有的先進國家在刑事處罰的要件上,我們認為行為人必須要具有責任能力才可以處罰,也就是這個行為人必須要能夠辨識這個行為是違法的,而且他能夠依照辨識來行為,必須具有這樣的能力才可以處罰他。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21-12-06 110 年 12 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