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389903講者:Speaker: 唐鳳當然不可能。我想這裡是,如果列為特別盈餘公積的話,本來的稅法怎麼走就怎麼走,也就是看財政部那邊。商業司這邊其實並不反對提撥50%或者是不管多少%的獲利當作特別公積,你們的想法是特別盈餘公積的目的,好比像現在把這兩個混合一下,「並提撥50%為特別盈餘公積,其目的為捐贈公益團體」等等,就是把指明目的寫在章程裡面,這樣商業司有沒有覺得不妥之處?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20-04-14 社會創新行動巡迴座談(苗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