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379774講者:Speaker: 賴協駿我們的取締標準,有兩個狀況,第一個是正常的車流,也就是該路段行車速度必須是每小時80公里以上,第二個是沒有所謂的特殊原因,因為交通事故或者是施工,又或者是警察指揮像道路障礙或者是能見度低的狀況之下,都是屬於特殊的原因。這個是行駛車道取締的標準,不同的車道有不同行駛的規範。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20-03-06 開放政府第63次議題協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