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147641講者:Speaker: 唐鳳但是在公司型態之前,大家一直對於公司營利為目的,是不是可以以解決社會問題為主要問題,是一直很有疑慮的,非常感謝商業司用這個函去解釋清楚了,所謂營利的「利」可以是公共利益,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只是新臺幣的意思,所以商業司不會去反對或是去阻撓這樣以社會使命為主的公司處理,所以其實以既有的公司法就已經可以設立社會企業,這個是書面回應我稍微綜整的部分。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18-03-08 社會企業第十次巡迴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