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所說的slido上的提問不是我問的,但我剛好想要問的問題也有點相關,我就接續提問。
我一直不太理解病人參與健保討論決策的整體藍圖。以下我沒有要直接質疑或評價,而是想先知道當初設計的邏輯是什麼。
第一個層次,健保會有病友代表,在共擬會議則沒有代表,僅有列席名額,為何會有這個差異?
第二個層次,一樣是共擬會議,病友代表是列席,但這個列席並不是針對所有議題,而是只有特別針對再審議、複審的案件病友才可以列席。想了解為何特別選定僅這類型的案件,病友團體才可參與?
第三個層次是除去健保會、共擬會議,剛剛提到專家會議跟IO會議,這個目前並沒有病友的參與機制,所以就病友的角度,因為共擬會議是程序中的後端了,如果也想要瞭解比較上游的專家會議跟IO評估會議的話,能如何瞭解相關討論內容?我並沒有期待專家會議跟IO評估會議也要像共擬會議這麼高強度的公開,像錄音、逐字稿,但是單純想要瞭解這整段的討論過程,有哪一些管道可以使用?
有關於第四點的部分,蔡玉琪已經講得很明確,有關於誰可以投票的這一件事,剛剛蔡玉琪跟目前落的文字,我的認知是業務單位會跟我們來與會,業務單位不能投票,但是部跟所屬的PO可以投票?
以PO的定義,我們的理解像部會有大PO跟小PO,會有一至兩位,會有小PO的成員有聯繫,可能會到二至四位都有可能,是不是可以把投票的PO再定位一點,是以主要窗口的大PO為主或者是小PO team的同仁出席也可以投票,是不是可以釐清一下?
健保卡案,政委辦跟我們這邊後續還有相關最重要的兩件事:
第一,現在健保卡希望可以走虛擬健保卡,後續有一個試辦的標案要處理,之前跟政委辦有一個默契,我們公告之後,健保署這邊會通知衛福部、政委辦,決標之後會再約政委辦的時間,這是上次會議有討論到的。
有關這部分是署內有完成簽核的作業,完成了第一次評選會議,委員們經召集起來,針對標規再進行討論。有一個調整要跟政委辦報告一下,在上次的會議上有提到,測試的方向是診所加醫院,但是經過內部找委員們開完之後,目前比較傾向調整以三家醫院為主,診所這一個部分是不會調整的。
第二,有提到有關於後續請衛福部、國發會有提醒,今年內政部的New eID在跑,我們會被問到,需要一個說帖,如果有後續的訊息會再給政委辦,以上。
也就是場域調整。
對。
第一個議題是,在講獸醫是不是可以用人、用藥的這一件事,最近有引起一些爭議,我先補充再交給業務單位,我的認知協作會議本身是在處理關係,這個議題會有兩層的關係要處理,一個是部會間的,如同各位所知道這個有農委會、衛福部有有關,這個是第一層要處理的,第二個是政府的民眾,這個階段我針對兩個部會間的關係,在2月26日有去國發會開過協調的會議,因此這個很明確是兩個部會會共同主辦的。
另外,藉由那一次的會議,概念上基本上是用分工合作的方式,兩個部會已經談妥了,也初步交換對於議題大方向對於彼此的認知還在大方向上,這個是部會間的處理。
第二個階段是政府跟民眾間的話,後續相關是FDA相關的藥師團體怎麼看跟獸醫團體怎麼看,這個請TFA的同仁繼續說明。
我自己覺得這個案子很有趣,因為過去發文來我收不到,想好奇一下政委辦在RAY上,PO有扮演的角色或者是轉知而已?
我原本想說還在第一條...那我也就跳到第二條的部分接續說明本部PO的想法。
其實看到這個建議做法之後我有聯繫PDIS,了解「下一次季會由內政部、衛福部的PO去分享作業要點及流程」這個建議的由來。PDIS同仁有讓我瞭解到是因為在其中一次共識營的時候,有部會提到參考過衛福部的作業要點後,覺得運作上有比較順暢,因而做此建議。
我的具體想法是兩個:
第一,衛福部並沒有針對PO訂內部要點,是以Join平台的運作為規範標的訂了作業計畫,這份文件我們是非常樂意分享的,先前有來問過的部會我們也都有share,剛已經放連結到sli.do上了( http://bit.ly/2Dy5LP4 )。我們還是有運作不順暢的地方,但如果需要一個基本的架構歡迎參考。
第二,季會的性質是比較高層的長官,但像這樣的作業計畫是比較細部的,似乎比較不合適在季會平台報告詳細內容;比較合適的可能會是,請政委協助在季會上提一下,如果部會覺得有訂內部規範的需求,本部有這樣的文件可以參考,有需要的部會歡迎運用 -- 我覺得督導知道到這個程度,想運作的PO就比較好作業了。
所以,同內政部PO的想法一樣,我們可以提供素材,但是是不是要在PO的季會做detail分享,建議再斟酌一下。以上。
其實跟PDIS雨蒼聯繫的時候,雨蒼就有建議可在月會用一點時間分享一下內部作業計畫的重點。因為作業計劃這種行政文件應該都是在座各位很熟悉的模式,我快速用2分鐘講一下我們內部作業計畫比較重要的三個重點就好。
第一,這整個作業計劃最重要的核心對我們來說是讓我們好做事,所以我們有把「開放政府聯絡人(PO)」這個詞訂進去,直接明訂有哪一些流程PO要出現,像大家處理的「Join」平台的案件,在完成權責機關回應文件時,要會辦給開放政府幕僚單位綜規司,同時也需要會文給PO督導及PO,我們直接把這個詞、流程定進去,然後後面才是簽請一層核定。
所以不管是「提點子」或者是「眾開講」流程中,我們都有把PO的名詞訂進去,至於到底要訂在什麼流程環節,我相信各部會的想法作法是不一樣的,可以有不同的訂法。
第二,我們實際使用這一份作業計劃的場合是什麼?主要是一成案之後,幕僚同仁轉知成案通知信的時候,就直接把作業計畫當成附件,請對方看作業計畫第幾點第幾點,請在完成什麼步驟的時候,CC或者是通知PO等等等 -- 這是這份作業計畫的主要用途,讓業務單位可以先藉由這份正式核定的作業計畫知道有PO的角色、知道麼時候需要來找我們。
第三,我們最後也有提到管考及獎懲,管考的部分比較彈性,我們有提到幕僚單位不定期可以在部務會議上報告,分享好的、待加強的案件處理做法;獎懲的規定寫得也比較寬鬆,但就是留下一個獎勵的依據。
其他大概都是同一般作業計劃的使用方式,僅供大家參考。
ok。
目前2月份的進度是在上次月會所提到的,是經過上次的設計及規劃,再一、兩個月才會有比較具體的新進度報告。
新一代健保卡的案子,7月3日、還有8月份、11月份開了共三次的協作會議,約每月跟政委辦、健保署都有工作會議。
從上次12月20日的工作會議到目前為止的進度:這一段期署內正在做未來整體方向的內部溝通討論,另外去年12月28日,內政部戶政司有到健保署針對未來eID的部分彼此先作初步交換意見。
另藉由本次機會也跟政委請示一下,有關新一代健保卡虛擬卡試辦的部分,如果健保署不額外申請院的科發基金,而是署內的科技計畫相關經費自己因應,是否可行?
OK,謝謝。
大方向以本部PO角度來說認同,但想提醒一下,有時牽涉到的特別法本身也會跨部會,牽涉到兩個特別法的時候,怎麼樣決定誰是最特別的那一個來當訴求釐清的啟動者?
之前過去的經驗是有跨單位時,滿容易是敵不動、我不動,大家都先不動,時間會耗在那邊,因此要請國發會再想想看特別法牽涉到跨部會的時候怎麼處理。
雖然我發言,是作為PO個人的立場,PO當然理解認同剛剛政委剛剛所提到的,但我們仍需要跟業務單位彼此討論,而上述情況是實務上各單位會有的concern。
第一個議題是虐待及性侵害未成年的話,要加重責且不得假釋,這個案子先前是由我們部跟提案人作了聯繫,整體來說訴求牽涉到兩大塊:第一大塊是這一類人要加重刑責,第二大類是特別針對褓姆、托嬰中心等等人員,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的話,相關的管理原則,像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完之後,應該要公布其資料等等,所以一個是加重刑責,一個是特別在褓姆跟托育人員相關的管理,大概是這兩大塊。
我們部的業務單位完整說明,我有放到sli.do上,請大家參考。
業務單位主要有提及的重點是:像剛剛提到褓姆跟托嬰人員等等,有確定不應該再執行業務情況時,是會廢止登記的,不管是在褓姆或者是托嬰人員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另外褓姆搜尋平台上,如果有相關觸法行為會加以註記公開,所以就我們部的業務單位角度來說,相關條文中其實目前有觸及到這個提案人所關心的部分。這個是業務單位的意見。
我補充一下以PO個人角度的意見:剛剛提到兩個部分,一個是加重刑責,一個是褓姆或托育人員管理的這兩大塊。
其實大家有印象的話,過去協作會議裡面,曾經有一個案子是酒駕要增加鞭刑,其實就是加重罰刑的部分,但那一次完整的題目名稱,其實是「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應該要增加刑罰上更加重處置」,所以過去其實曾經有一個協作會議,有牽涉到類似的議題。另外一方面,一樣是在去年,也曾經有另一個強制托嬰中心跟幼稚園設立線上監視器的協作會議,因為當時那段期間,在去年3、4月有陸續好幾件在托嬰中心的虐童事件,所以當時也是在PDIS的協作之下,我們部跟教育部有合併過一起舉辦過協作會議。
當然這次議題也有些新的部分例如希望參考日本相關法規,但就PO角度來說,針對這次的兩大重點訴求,在過去一年已經有兩場協作會議從比較上位的角度來做相關盤點及處理了,所以以這一次月會的投票上,我這邊是認同業務單位,覺得這次或許可把機會讓給其他還沒有討論過的協作會議議題。以上報告。
我覺得跟下一屆有一件事是我們這一屆沒有做的是提案的交流,還有跟各部會的認識,像青諮的組成滿好的,有一部分的人是政治素人,怎麼做事都不是很瞭解,我花很多時間,像看泰翔、偉翔提案,甚至我要提案也會私下問要如何做,但是最後的結論是跟我說這個是一件非常大的工程,我光要瞭解就要花很多時間。
有一點我們今天來這裡的目的沒有發揮到,我覺得有一點可惜,我覺得新青諮可以更快速接軌,讓他發揮我們請他來的原因。
今天時間稍微比較趕一點,簡短報告,今天的討論大概分成兩大部分,第一階段:署這一個月過去努力生出一些對PDIS建議的回饋想法與方案,就我所知,今天PDIS上午也已經看過署內的簡報且也有先收攏PDIS的意見,還有今天行政院資安處的簡處長也在,第一階段就請盡量給我們一些意見。
第二階段:關於第三次協作會議,目前有這些署內準備的基礎方案後,協作會議如何起頭?第三次協作會議的時間、形式等,希望今天做出一些大方向的確認。
關於第三次協作會議,我們要定調幾件事:
第一,討論的主題;第二,這個會議的定位及目標;第三,邀請的人;第四,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