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我的小小期待也是會討論到協作會議,以目前部裡面自己有這樣的map,誠實地說我會希望協作會議越彈性、越小越好,以我們部會的案例,我們會比較希望把量能留到自己部內有自主的嘗試,這只是我個人的想法。
最後頭尾呼應一下:「你的PO不是我的PO」,各位心中的PO跟定義、範疇可能不太一樣的,我的認知是如同前面所提到的,今天各自拋出自己訴求,大家都有想要的,看有沒有辦法找到共識讓PDIS帶回去,以上分享。
新一代健保卡的案子,7月3日、還有8月份、11月份開了共三次的協作會議,約每月跟政委辦、健保署都有工作會議。
從上次12月20日的工作會議到目前為止的進度:這一段期署內正在做未來整體方向的內部溝通討論,另外去年12月28日,內政部戶政司有到健保署針對未來eID的部分彼此先作初步交換意見。
另藉由本次機會也跟政委請示一下,有關新一代健保卡虛擬卡試辦的部分,如果健保署不額外申請院的科發基金,而是署內的科技計畫相關經費自己因應,是否可行?
OK,謝謝。
大方向以本部PO角度來說認同,但想提醒一下,有時牽涉到的特別法本身也會跨部會,牽涉到兩個特別法的時候,怎麼樣決定誰是最特別的那一個來當訴求釐清的啟動者?
之前過去的經驗是有跨單位時,滿容易是敵不動、我不動,大家都先不動,時間會耗在那邊,因此要請國發會再想想看特別法牽涉到跨部會的時候怎麼處理。
雖然我發言,是作為PO個人的立場,PO當然理解認同剛剛政委剛剛所提到的,但我們仍需要跟業務單位彼此討論,而上述情況是實務上各單位會有的concern。
第一個議題是虐待及性侵害未成年的話,要加重責且不得假釋,這個案子先前是由我們部跟提案人作了聯繫,整體來說訴求牽涉到兩大塊:第一大塊是這一類人要加重刑責,第二大類是特別針對褓姆、托嬰中心等等人員,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的話,相關的管理原則,像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完之後,應該要公布其資料等等,所以一個是加重刑責,一個是特別在褓姆跟托育人員相關的管理,大概是這兩大塊。
我們部的業務單位完整說明,我有放到sli.do上,請大家參考。
業務單位主要有提及的重點是:像剛剛提到褓姆跟托嬰人員等等,有確定不應該再執行業務情況時,是會廢止登記的,不管是在褓姆或者是托嬰人員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另外褓姆搜尋平台上,如果有相關觸法行為會加以註記公開,所以就我們部的業務單位角度來說,相關條文中其實目前有觸及到這個提案人所關心的部分。這個是業務單位的意見。
我補充一下以PO個人角度的意見:剛剛提到兩個部分,一個是加重刑責,一個是褓姆或托育人員管理的這兩大塊。
其實大家有印象的話,過去協作會議裡面,曾經有一個案子是酒駕要增加鞭刑,其實就是加重罰刑的部分,但那一次完整的題目名稱,其實是「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應該要增加刑罰上更加重處置」,所以過去其實曾經有一個協作會議,有牽涉到類似的議題。另外一方面,一樣是在去年,也曾經有另一個強制托嬰中心跟幼稚園設立線上監視器的協作會議,因為當時那段期間,在去年3、4月有陸續好幾件在托嬰中心的虐童事件,所以當時也是在PDIS的協作之下,我們部跟教育部有合併過一起舉辦過協作會議。
當然這次議題也有些新的部分例如希望參考日本相關法規,但就PO角度來說,針對這次的兩大重點訴求,在過去一年已經有兩場協作會議從比較上位的角度來做相關盤點及處理了,所以以這一次月會的投票上,我這邊是認同業務單位,覺得這次或許可把機會讓給其他還沒有討論過的協作會議議題。以上報告。
我覺得跟下一屆有一件事是我們這一屆沒有做的是提案的交流,還有跟各部會的認識,像青諮的組成滿好的,有一部分的人是政治素人,怎麼做事都不是很瞭解,我花很多時間,像看泰翔、偉翔提案,甚至我要提案也會私下問要如何做,但是最後的結論是跟我說這個是一件非常大的工程,我光要瞭解就要花很多時間。
有一點我們今天來這裡的目的沒有發揮到,我覺得有一點可惜,我覺得新青諮可以更快速接軌,讓他發揮我們請他來的原因。
今天時間稍微比較趕一點,簡短報告,今天的討論大概分成兩大部分,第一階段:署這一個月過去努力生出一些對PDIS建議的回饋想法與方案,就我所知,今天PDIS上午也已經看過署內的簡報且也有先收攏PDIS的意見,還有今天行政院資安處的簡處長也在,第一階段就請盡量給我們一些意見。
第二階段:關於第三次協作會議,目前有這些署內準備的基礎方案後,協作會議如何起頭?第三次協作會議的時間、形式等,希望今天做出一些大方向的確認。
關於第三次協作會議,我們要定調幾件事:
第一,討論的主題;第二,這個會議的定位及目標;第三,邀請的人;第四,時間。
第一個:討論的主題,是不是確定這樣聽下來就是三個方案,居家方案,以及一般就診的NFC跟QR code方案,是不是以這三個目前署內的方案為我們討論主要的主題,這個先確定。
至於細節包含像身分辨識,除了照片外,像生物特徵,申請上到底臨櫃以外也沒有要開放,這個再拉回署內自己再討論,至少主題確定就是這三個方案。
第二個:會議的目標及定位,這個會連動到我們要邀請的人是誰,我想到的是今天的內容依照剛剛大家建議的流程方式,也就是端出來蒐集意見,這個是一種;另外一種是方案蒐集以外,有哪一些是我們主動想要拋出來,像流程或等等額外需要再讓大家討論的?「端出方案蒐集意見」跟「額外拿出議題跟大家討論」還是不太一樣,蒐集意見是一定要有,有沒有額外是需要起一個議題讓大家討論的?
以上,就連動到第三個:邀請誰?之前的說法是第三次的時候再把第一次協作會議的與會者找來,幫大家回憶一下,第一次主要找的是使用者,是民眾端的使用者跟一般院所端的使用者,跟大家確認是否維持邀請這些人?
另外也提醒一下,我們第一次是找使用者,第二次是找相對專業的人,其實第二次找來之後,最後推出的方案,跟目前署內的方案相比,有一些轉折,包括協作會議後政委幫忙收斂、也提出建議,署內又再做研議後提出新方案......有一些脈絡及轉折等等,是否因使有必要再把第二場的專業人員拉到第三次會議來討論?
最後第四個,就是會議時間的確認。
先聽署內及政委的想法。
大概理解。反正邀請名單的部分還會有一些準備會議,這個就拉到working level的會議再細談。現在離2點還有一點時間,有沒有任何其他需要討論的事項?
模擬的方法署內可以再決定。再來想確認時間,其實原先的時間是10月31日開會,後來署內有其他配合院長官的會議,所以那個時間取必須消掉了,今天是不是可以定出一個舉辦第三次協作會議的時間區間,對署內是ok、政委也覺得時間是可以接受的時間。
另外也確認一下大家的想法,會議時間是否需考量選舉,我們的會議有特別希望辦在選舉前或後嗎?想請各位長官也討論一下。
就11月26日這個時間。署內可以嗎?
是不是接下來移到working level討論?先不約下一次兩位長官的時間。
另外,我今天想要確認的事情是,我們之前其實有訂出對外統一的說法,當時院這邊有確認,部內、署內也有確認,但先前有跟署內溝通後,想請問有一件事是不是可以鬆綁一下?「尋求協作會議的共識,按照實際需求解決資安等問題,行政院會支持健保署朝更前瞻或數位的方向去規劃,於明年上半年度開始經營小規模試做」這段話中,署內有提醒,因為經過study研究之後,覺得上半年度有一點硬,在這個時間點上,是不是有空間把明年上半年度擴大一點,改成「明年」開始進行小規模?
這太凹了,不能這樣凹啦。
其實講得非常模糊,他連主詞都沒有寫到,而是被問到這個問題是舊式回答「我們將會尋著協作會議的共識,按照實際需求,解決資安等問題,行政院會支持健保署朝更前瞻或數位的改革規劃,於明年上半年度開始進行規劃」。
我列到關於下一次協作會議的事大概問到這裡,還有沒有要問政委的事情?
這個是三個方案,下一次協作會議可否讓大家提第四個方案?
意思就是主題就是討論三個,但如果有人想要提,要讓他們可以提。
最後一個問題,資安改善的部分,後續有打算怎麼走嗎?
先確認有需要訂某個時間嗎?
這一個案子已經走到第三次的協作會議,明天會是政委跟健保署副署長定期的會議,所以目前還在進行中,正在準備第三次的協作會議。
我沒有要針對原本的提案回覆,但是已經講到介面,我可以順帶一體,剛好我們家暑假的時候有跟幾個署、PO有在討論一件事,一樣是針對部會正式回應格式的部分,有沒有打算做一些調整?
初衷是我們嘗試把過去的案例、完全沒有看過的,給署的同仁看完之後,大家最大的心得是太長了,都沒有看到三排情形就沒有耐心,氣憤的情緒就高漲了,有一個想法是,目前看下去會沒有耐心,也跟目前的欄位,大家都很熟悉我們的順序是四個,第一個是研商辦理情形、參採辦理情形、第四個是後續推動規劃,大部分的情況都會開始從法規有這個、幾年開始這個,一路到參採情形,後面有一些單位是20頁,到第10頁以後才會有參採情形。
一個大方向的想法,並不是那麼精確,但是提出來給大家討論,我們有在思考,如果不動這四個欄位的順序之下,你去把參採情況放在最前面,這個是一個改法,是不是可以在最前面有一個類似摘要的欄位,但是這個欄位,我覺得可以看各單位習慣的做法,有一種方式是不做強制的選擇,前面也不要再安一個名字,也就是在前面有一個空白的欄位,也就是在前面寫一段話,把最重要的參採情形放在最前面,然後再講遠古時代的分析說明。
這個是我們幾個署、部PO在討論時有討論這一件事,我們有提出來給大家參考,我們希望有這樣的功能。
我想確認一下,因為事前有先問一下國發會,就是這個分類是我們自己內部追蹤用的分類,或者是前台民眾也看得到的分類?
政委也有提到參採與否是不是要用顏色來區分,我先講一下這個是我個人的想法,大家可以知道光是討論什麼,什麼是參採、不參採及部分參採,其實大家的定義就不一樣,我會比較傾向這個分類是留在內部的追蹤,而不是留給外部的民眾看,這個爭議 上比較小一點。
第二,剛剛高分有提到,我想再確認一次社會影響跟業務單位如何看待這一件事,所謂研議中半年的追蹤一次,具體的方式是像剛剛所說的,是用email的形式嗎?是用email寄給PO,這個清單可以請你們確認一下,大概具體的流程,目前已經有一些想法可以比較明確的話,也可以讓我們知道一下,我們比較有心理準備。
第三,還是要繞回一些很無聊的細節,以下的例子我不知道該如何分類。舉例來講:有一些情況是當初希望立法的方式來處理,標題就是要訂法,但是談完之後,我們覺得比較希望用行政命令來處理,跟原本的想法有沒有落差?反而強度比較大,但是最後以個人來講是免為接受,以方法的部分來處理問題,像這樣的部分是部分參採嗎?對我來講,區分上有一點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