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職業的部分,我們當時的定義是依規定有一個准入門檻,必須要許可、核准或者是相關的執照才可以從事行業。
以職業來講的話,需要依照現行法規來辦理,醫師、律師沒有辦法超脫現在的規範,並不能說偶一為之,而不去負擔相關醫師或者是律師該負的責任。
比如旅館跟一般的Airbnb。
你只能租九十天,或者必須是你主要的住所才可以,有一些國家是這樣規範的。
依據議程,國發會報告十五分鐘之後,會有意見徵集的綜整。
接著是平台的部分,一個是基本責任、一個是營運責任,所以在下一頁是針對必須要承擔營運責任的一些條件,基本責任的部分是資安、個資保護及繳稅。營運責任的部分是消費者保護,提供申訴機制,確保資訊正確性及合法性,還要提供相互評鑑機制。
針對這一個回應的意見,一個是建議增設一個條款,平台收到一部分的資金必須要有一定的比例放在一個專戶裡面;另外一個建議是偶一為之的舉證責任由平台負擔。
針對什麼情況必須要負擔營運責任?在上面意見徵集的時候,我們有設定三個條件:平台決定主要契約條款、對每一筆交易都有收佣金、這一個事業必須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許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話,除了基本責任外,也同時要負營運責任,針對這一個條件是沒有任何的回應。
對。
有關怎麼樣去促進公平競爭的問題,我們徵詢的事項就只有一個,就是如果經營的事業依照現行法,是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依照不同的業態訂定營運時間或者是就營運地點作一些規範,他們就必須要符合這一些規範。
針對這一個部分的回應是最多的,我們整理成三項,大部分回應的人覺得不應該對傳統業者有過多的保護,應該讓傳統業者知道要升級轉型,政府應該要透過輔導的方式作轉型處理。
也就是不要管,只要維護一個底限就好了,不要管這一些創新的東西,除非有什麼惡意收購或者是市場失靈的問題,政府不應該介入。
如果需要什麼資料的話,就直接跟我們聯絡。
如果是這樣的話,賦稅署、法務部都要來。
不過我們是在想說,擬檢視原則之後再跟部會討論。
今天要討論主題是共享經濟的重要議題探討,我先就定義的部分說明,數位經濟這邊引用的定義是「DIGI+2025」的定義,平台經濟是參考歐盟2016年公眾諮詢文件的定義,共享經濟的部分我們是參考歐盟共享經濟議程,這個也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主題。
歐盟共享經濟定義主要是要透過合作平台來促進活動的商業模式,通常是針對私人的商品或服務供作臨時使用,所形成的開放市場,可以是營利或非營利的。
針對「DIGI+2025」方案,我們這邊放了分組架構,還有目前現在行政院也有一個「DIGI+」推動小組的架構,是由院長來擔任總召集人。這個方案是針對整體數位經濟的發展來作規劃。
針對近期受到比較多關注的數位經濟相關議題,第一個是英國的「數位經濟法」,這在2010年、2016年都有版本,這個法案實際上是聚焦在「通訊及傳播產業」的數位化發展,NCC針對這部分也研擬了「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管理法草案」,於4月18日報行政院審查。
接著是金融監理沙盒,英國、新加坡、澳洲分別於2015年、2016年提出金融科技業之監理沙盒相關規劃,作為金融科技業創新服務試驗場域,金管會也已經研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行政院也已經作了第二次的草案審查。
我們把「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做一個重點整理,這個是「Join」上面徵集意見的版本。
也就是規範的事項大概有哪一些。
下一頁是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這一個版也是報院審查的版本。
那我們可能做一下要調整。
以上所說的是政府機關針對數位經濟發展目前相關具體的作為,也呼應國際關切的議題。
另外有一項,也是國內外很關切的重點,也就是共享經濟,因此以下就會從共享經濟來作核心探討。
首先是義大利的共享經濟法草案,我們沒有找到草案的版本,即便找到了也要有英文版,因為我們看不懂義大利文,因此我們是從一些英文相關報導整理出來的。
義大利研擬了共享經濟法的草案,在去年1月作成草案初稿,5月完成公共諮詢,但是引發了很多爭議,目前為止我們找到的資料是還沒有完成立法。草案一共只有12條,主政機關是公平會,平台業者必須要準備合約範本、收費標準,還要送公平會審查且登記,如果違反規定的話,會有罰則;租稅的部分是由平台業者代扣。
公共諮詢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主要是認為對消費者保護沒有辦法落實,還有質疑非專業者提供專業服務是否適當,由平台來代扣租稅是否適當。其實最主要的意見是,這一個草案訂下去,可能反而會阻礙共享經濟的發展。
接下來我們來看為何要探討共享經濟,共享經濟已經引起國際間很多的關注,共享經濟的五大主要產業的市場規模,預期在2025年的時候會達到3,350億美金。
共享經濟的類型其實非常多元化,而且持續在發展當中,後面的附件是同仁做各種例子的整理。除了像一般看到的交通、空間共享之外,還有食物、服飾、時間等共享。
共享經濟的特性:1.透過網路平台或APPs等實現點對點交易;2.透過評價系統掌控品質,確保消費者與服務提供者間的信賴;3.服務提供者可自行決定工作時間;4.服務提供者使用自己的工具或資產提供服務。
共享經濟具有的一些優勢是可以增加新型態的就業機會,藉由創新商業模式來提升競爭力與經濟成長,消費者也可以用更低的價格來獲得更新的服務。透過資源分享,也可以推動循環經濟,但是其實也有一些爭議點存在,就是應該要適用的法規是不確定的,而且會衝擊到現有的傳統產業,造成不公平競爭。再者是,在法規方面會產生灰色地帶,可能侵害到公共利益。第四個是,雖然有新型態的就業機會,但是也可能造成零工經濟,也就是到處打零工的情況。
現在在推動「DIGI+2025」與亞洲·矽谷等國家重要發展計畫,我們必須建構一個有利的法制環境,所以我們希望從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自律、彈性、創新這幾個基礎上,期望法規可以從禁止到高度監理、從高度監理到低度管理,低度管理可能可以透過評價系統、分級管理來達成。
以下我們從歐盟共享經濟議程列出來幾個核心的概念分析:首先是共享經濟涉及到的行為人跟市場准入的問題,歐盟共享經濟議程提到涉及三方行為人,分別是服務提供者、接受者及中介平台(線上平台)。
再者是市場准入的部分,如果要限制進入市場的條件,我們要判斷這一個條件是不是必要、合法跟適當的,也就是考量以下的這一些項目:是不是具有特殊性或服務提供者是偶一為之或是不是職業服務,或者是否有其他政策工具可解決問題,或降低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所承受的風險。如果有需要取得授權或執照才可以經營這一項事業的時候,取得授權或執照的條件,也必須沒有歧視、為達明確公共利益,條件清楚、適當、客觀、程序清楚透明等。
接著,就監管介入程度部分,歐盟是說監管介入的程度可以因為公共利益保護的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比如說像保護觀光客、打擊逃漏稅、維護公平競爭等。
另一項是可以設定門檻用差異化的方式管制,譬如小規模的運輸服務,可以用年營業額來作門檻,像Airbnb可以用每一年出租的天數或者是分享的是不是主要的住所來作為門檻。
接著,針對僱傭關係與租稅方面的問題,僱傭關係的部分是要考量數位經濟、共享經濟這一些新興商業模式是有不同的需求,應該要評估國內的法規,而作調整,並且要針對共享經濟下的勞動模式作法規的指引。
租稅的部分是納稅義務人跟應稅所得認定的問題,也就是鼓勵平台業者與稅捐機關合作。可以透過稅法來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歐盟並建議提升平台透明度、提升稅務人員對新興商業認知及提供稅務指引。
接著是由歐盟共享經濟議程來看三方行為人各應該考量哪一些面向:
第一,平台基本責任:不論平台是單純中介或者不是單純中介都應該要負的責任,也就是個資保護及繳稅。
第二,平台不是單純中介:而是提供主要服務的時候,必須要遵守公平競爭的規範、受相當的管理。其實歐盟一直提到必須要個案認定,但是還是有提供一個標準,也就是服務提供者是不是有重大影響力及控制力,那麼就用以下這五項來作判斷,但是這也是舉例而已,如果符合的項目越多,越可能不是單純的中介。
第三,平台僅為單純提供科技化、自動化、被動式之資訊傳遞中介服務時,非服務提供者:對於上面所刊載資訊的正確性與適法性可以不用負責任,但如果對本身提供的服務,那就不能免責。
第四,服務提供者為營業人時,須遵守職業注意義務且不可誤導消費者。
第五,平台與服務提供者具僱傭關係時,須保障其勞動權益。
第六,消費者保護問題,因為消保法規是要保護弱勢的一方,因此P2P的狀況之下,應該要考量哪一方是弱勢的,服務提供者是營業人跟平台是服務提供者時,都應該要遵守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規。
以我國的角度來看,我們要如何看待共享經濟?我們有一個判斷的概念,其實我們應該先去區分共享跟非共享,如果是非共享的話,應該回到現行法相關的規定去辦理,也就是要先去定義共享跟非共享是什麼,還有,哪一些東西是可以共享的。
針對服務提供者部分的話,也就是經常在做的話,也是應該要回歸到各個相關現行法規去辦理。如果是非專業,就要探討基本責任跟公平競爭的問題。平台也是要分「單純中介」、「非單純中介」,單純中介要負責平台基本責任,非單純中介還要考量公平競爭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