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第一組的分享,再次強調了31的重要性,也提到檢舉人制度,像很常違規的人,因為檢舉而違規的人是不是適合檢舉,如果運用大家的熱心,是不是可以建立一套制度,可以培育更精確有效檢舉,也提到大家也很肯認員警裁量權的部分要納入法條,還有應舉發建議修正成得舉發的文字。
請第二組。
謝謝第二組,剛剛有補充到對於檢舉人也要課責的國外案例來參考,也許部會可以參考,可以有效制止惡意的情況出現,還有提到交通工程要從民眾的需求來考量。
第三組。
謝謝第三組的補充,幫我們勾勒出各地方政府不同的違規情境或者是系統差異程度,因為E化程度不同,所以造成不同員警的負擔,大家瞭解要維護交通秩序其實也很需要跟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從工程角度、執法角度、教育程度等等來一起盤點需求。
其實第二組剛剛有提到,我們的立法目的是希望彌補警力的不足,所以應該要先去基於這些事實、資料看見不足是在哪裡,所以這次的修法,其實交通部、警政署很誠摯地邀請民眾一起合作,針對執法項目、嚴重的違規項目,把警察的力氣跟民眾的力氣雙臂合一用在有效的地方,而且針對重大項目來執法。
大家還有提到很多是有關於檢舉流程應該要更嚴謹、優化,以及警察的受理流程、查核流程的系統應該要更優化,還有媒體報導交通工程管理等等,需要更多的人一起加入,也希望大家能夠像今天面對面坐在一起,聽聽看大家彼此的經驗跟理解是什麼,先有初步的對齊,才可以建立公私的信任、進一步合作。
針對sli.do將近30位的網友在留言,我簡單看了一下,有兩個滿值得一併在這邊回應跟給予現場回饋:
第一個請交通部的李專委來回應,有網友剛剛聽到很快速地討論,然後覺得「你們在講違停不影響安全的說法是哪裡來的?違停、臨停及併排是一樣的嗎?」待會請交通部回應。
第二個,有人在質疑我們在談警力不足或是警察負擔很大,他也打了一個問號,以及對於警察現有業務的排擠有哪一些,等一下會請到台北市警察局林聖章大隊長來幫我們補充。
謝謝。最後請林聖章副大隊長再幫我們作一點補充。
謝謝大家今天的熱烈討論,也很感謝相關部會跟執法同仁做了非常充分的準備,確實要維持交通安全包羅萬象,包含修法,今天的成果給了部會寶貴意見,可作為短、中、長程的參考。
這是駕駛人被警方檢舉的項目。
我們就趁這個機會討論,像是六公里六分鐘,但是像是你剛說可能是檢舉快感,但也可能我是民眾我覺得持續從台北到台中,要罰這麼多次才能讓他獲取教訓。但是造假就很合理。
上次月會有提過提高見警率,這是一個說法嗎?
你們要證明人去路口站比在辦公室看更有用,有沒有這種論述?
有沒有其他老師有研究?可以諮詢一下?
科長提出民眾舉證跟警察查核之間的落差,那有沒有辦法從一個東西去調整,因為我檢舉過我知道要上傳照片或影片,你們可以在網站中把需要辨識的,例如說要有不同角度,沒有傳三張就不行,往前後端去查核案件能不能成。
這個方案比較符合立法目的,只要在違規案件沒有減少,再怎麼樣都不會縮限源頭。
因為交通部有先跟民眾聯絡過,民眾是說如果真的沒辦法廢除的話,希望提供證據資料是動態影像而不是靜態,避免爭議,當然動態影像有另外成本。
限縮民眾是比較直覺的解法,但有點違反道交條例精神。但降低員警負荷就比較符合立法目的,民眾也是希望彌補警力不足,一起都是為了處理這麼大量的違規案件。
沒辦法做到百分之百,但第一步就可以做到很多了,對民眾來說說法也比較合理。
就法律面第一步還是有做到,現有法條是開超大沒有限制,因為員警有限制,現在修法是讓兩邊齊一,這可能就先篩掉一點。
我有個問題,那為什麼警察只能檢舉這樣,民眾可以檢舉那麼多?邏輯是什麼?
當初希望可以產生極大嚇阻效果,確實有造成嚇阻。
這是剛剛說的檢舉儀器跟檢查齊一。
我一直覺得第2條會拿到很多照片,很難認定是不是對行人造成危害。沒辦法用項目達到。
謝謝剛剛子維的整理,目前到這裡為止,雖然前面做了很多的訪談,到今天為止,並沒有直接進入聚焦跟對話,還是在理解跟各自表述上,還是有點各說各的,剛剛子維提到文化跟考績委員會的定位,現在沒有辦法處理。
但是像提案人或者是附議人,你們的感受是警政署拿了很多法條跟我們說法規目前都完備,當然還有精進的空間,一般民眾或者是今天的提案人、附議人會覺得為何還要這樣的情況發生,溝通一件事,並不是嚴刑峻法或者是法規很縝密就不會有過失跟惡意,我們可以先溝通。
或許警政署在這裡,可以針對剛剛提案人自己經歷過的案件,比如像那個案件,保訓會撤銷的原因是因為事實顯有未明,針對這個案件警政署有沒有追蹤,或者是後續有瞭解到,針對這樣被撤銷的案件,有機關視情節追究相關違失人員行政責任的後續發生,這或許會給工會跟提案人這邊具體的意見。
只是不究細節,但是經提保訓會被撤銷的案件,回頭追究相關人員違失。
他具體聽到分局長是這樣跟他說。
上級交代就不偵辦。
其他兩案看警政署有沒有什麼理解?
過去是申誡,是管理措施,那記過就不用受行政程序法?
第一案就沒有?是第一個還是第二個?
我們可以合理相信人事人員看到這個送上來就可以核對?
會有例示?
時間就是各種獎懲會進到行政處分。
我們不太確定,局是督察室,這是督察組,如果是督察室的人調查?
我的問題是督察室做的調查,督察組會再做一次嗎?
上級交辦不是問題,問題是下面有沒有確認。
這是一件事,理論上出獎懲令要做。
這邊提到的再申訴人,媒體報導就懲處。
剛剛兩位問的問題785號之後是不是就法規上完備。
不能說有或沒有。
簡單對一下訪談內容。個案確實,保訓會撈到三個,案件進保訓會是這樣比例,785後會提供如何有行政救濟。
第二個是三個個案是警界,警大老師有些看法,尊重受訪者意見還是陳述出來,受訪者也認為不用以刑事為前提,可能是提案人有誤用誤會,跟提案人講解時也要說不用這樣理解這件事。這是比較多人提到行政調查到什麼程度可以懲處是比較模糊。事宜窮盡很困難,但寫清楚讓人事人員依循比較好。785我們運氣很好此時有解套。據載內容多翔實,提案人跟網友可能因為這三四案提出,可能會說還原筆錄時如何。
好,那這是說可以具體訂到注意事項裡面提醒人事人員。
卷宗閱覽不在這裡,時間剛有回應了。併行這部分也要說明一下,刑懲不併行可能也會有其他問題。這是要跟民眾溝通的部分。特殊情況的話建議可以先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