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致翔先說明一下。

  2. 我們這端時間訪談了很多不同的人,滿多警大教授認為數量上因為有幾個態樣,有的一隻大過,有的兩隻,兩大過免職可能在保訓會或行政法院,這邊各有一案,但從回報回來資料至少這三案PDIS內部看過都覺得沒有爭議,不是刑事範圍,我們看法院的判決書有寫到本來想針對這位同仁用登載不實做懲處,因為檢察官不起訴,才從別的理由用影響警譽做懲處,這說法就在我們案子頭的邊界,嘗試想要用刑事依據做懲處,我不曉得這是否符合提案內容討論範圍之內,這部分就麻煩警政署在跟我們一些想法,最原始的頭是訪談過程中有警大教授認為數量不只這樣,實際談出來就算加入這一案數量還是個位數,還是滿個案性質,這部分麻煩警政署說明。

  3. 高雄這個案子的行為因為沒照我們法律程序申請,是否有登載不實,是屬於輕罪,她的免職事由內涵,當事人確實知道有情事,但是否涉及刑案,這個很明顯,只是裁量高達三十三次認為守紀很薄弱,應該不是本案討論範圍,這案討論的是偵辦對象反咬他,他知道他要被檢舉,還原筆錄只是認定事實上的錯誤,這個案子違紀態樣明顯,不是這次討論範圍內。

  4. 有沒有要補充?沒有的話這就是共識了。就討論左三角那三案,就是懲處令上寫的才會落到這個區間。之前訪談有些受訪者認為三案單獨來看都是個案,但個案之間有共通點。

  5. 我們能夠訪談到的只有三重的案子,其他都拒訪,有找到幾個陳述的點,第一個是在整個過程的申辯權,陳述權受到限制,可能召開考績會,可能準備時間不夠,變成會影響考績會陳述的完整性,進而影響被懲處,再來是連帶現在獎懲令上事由都很簡單,之後申訴時很難找到文字做後續攻防。另外有提到是那一件案子裡感受到的是從上面交付上來的壓力。

  6. 他具體聽到分局長是這樣跟他說。

  7. 譬如說分局長是挺他的,但覺得有另外的力量。

  8. 這是三重那一案,申辯權、令不清楚跟首長人事權。

  9. 連帶也提到調查程序。

  10. 上級交代就不偵辦。

  11. 其他兩案呢?

  12. 其他兩案看警政署有沒有什麼理解?

  13. 像許多教授提到行政程序完備與否的問題,當事人陳述意見跟申辯的機會,之前有釋字出來之後保訓會有說這都是行政處分,受行政程序法規範,102條有說到要有陳述機會,另外有103條說客觀事實明白足以確認。

  14. 今年十月五號之後,保訓會已經發函?

  15. 給全國,只要是獎懲都改列行政處分。

  16. 過去是申誡,是管理措施,那記過就不用受行政程序法?

  17. 應該是說以前是說免職才是行政程序法。

  18. 所以這三個是內部管理措施,以後這都變行政處分。

  19. 行政程序法102條,要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103條得不給陳述意見的是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警察同仁違紀行為都在這一塊,酒駕有酒測值,如果我們有懲處裁量基準就可以,如果以剛好提案人講的抗辯權不足,保訓會這個做出來可以補充。那辦理注意事項增訂問題我們早就有訂了,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四十五條。

  20. 有放在網路上嗎?這是修過很多次?

  21. 做成免職,要給合理準備期間。第二項得依法提起覆審或訴願的行政處分,從十月五號之後變成要有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的機會,要給當事人準備期間,比照法院在途期間,一般會給五到七天。

  22. 到時候要先準備好。所以如果不是103條基於八個要件可以不給你申辯機會,要不是走102條至少要給三天,是嗎?所以這個申辯時間不足有沒有回應?

  23. 第一案就沒有?是第一個還是第二個?

  24. 不同地點

  25. 這個不能再討論了。

  26. 現在新的規定出現,但如果是媒體關注案件,不可能讓媒體燒七天。

  27. 他就找103條,於法有據。

  28. 他是可以,像高雄那案子市長對外這樣說明,還是要走程序。

  29. 高雄那個後來是依什麼辦的?

  30. 要召開考績會。還是有七天準備時間。另外所載事由資訊不夠充分,無法執行抗辯,這個可以通函再處理,我們可以舉一些明確內涵來準備,可以做例示,時間地點行為等比較詳盡,至少當事人知道為何被懲處,這塊我們可以努力。

  31. 範本18號要拿出來。

  32. 我們可以合理相信人事人員看到這個送上來就可以核對?

  33. 理論上核對如果有資料庫可以,但目前沒有。

  34. 會有例示?

  35. 例如說賭場,可能涉及貪汙,也可能涉足不妥場所,而不是包庇等,把刑事責任切開,這要看後端法院判決,但這涉足是明確的。

  36. 申辯權的期間剛已經講清楚,今年十月五日之後就是這兩種。如果102條,比照在途期間。103條就看是否符合要件。第二個時間呢?

  37. 時間就是各種獎懲會進到行政處分。

  38. 令的部分範本要拿出來。那第三件。首長裁量權,這怎麼回應?

  39. 警察局叫他懲處,我是覺得分局長這樣講法有問題,因為這懲處令授權分局長,他是做成懲處名義的人,要走的法定程序是你分局要開考績會,縱然下達這樣的引導方向,分局不是完全沒有機會做處理,可以善盡調查責任再發布,所以說是上級交代,這程序上。

  40. 這有可能分局長自己要說的。

  41. 我們不太確定,局是督察室,這是督察組,如果是督察室的人調查?

  42. 分局的案件,警察可以派人調查,看案件的大小,分派的調查層級也會不同。調查完之後像我們收到案件來了之後,希望督察查的問題要交給警察局釐清確認,不是單方面認定,權責在局時應該要正式的過程釐清處理。

  43. 我的問題是督察室做的調查,督察組會再做一次嗎?

  44. 原則上不會,但如果調查結果函請做發布時,還是要回到行政程序規定要走考績會。103條適用可以直接發布。事前合意或事後確認。

  45. 這可能要想一下,他覺得被督察室調查有問題,但不盡然,情節重大就會派上級,例如副院長會議有討論到內政部資安戶政系統有問題,就是院長直接交辦。

  46. 上級交辦不是問題,問題是下面有沒有確認。

  47. 調查結果就認定事實有沒有疑義,可以確認,因為懲處是你做成的,行政訴訟攻防是他要面對,既然改成行政處分,會以局的令處理。

  48. 這邊請你跟三重分局確認一下,你剛講的是一個應然,警察局督察室調查完會給分局督察組,做成行政處分是他,後續報告還是他要執行,他要不要執行這是事實的問題。

  49. 這個案件發生的時候是屬於行政管理措施,有沒有到考績會確認我們可以瞭解一下。

  50. 請你了解一下,如果十八號有人要問你,這是是非題。

  51. 如果他有提起救濟,保訓會會檢視。

  52. 他被保訓會駁回是因為程序不完備?

  53. 是被撤銷。這案子是?

  54. 機車竊盜案。

  55. 他撤銷的理由是?

  56. 應該是事證未臻明確,日期時間地點尚不清楚亦無相關資料,最後還有依警察人員調查標準,有重新斟酌之必要。

  57. 這個就是程序上的問題

  58. 這是行政調查不完備。事實未明確就懲處。

  59. 理論上三重分局督察組的調查不完備,是這意思?

  60. 受訪談人是說是警察局查他。

  61. 所以是新北市督察室?

  62. 這是一件事,理論上出獎懲令要做。

  63. 他沒有做嗎?

  64. 大部分是直接處理。

  65. 那從十月五號之後會有這種?

  66. 會不會是執行端問題,但依法不會。

  67. 就制度上就沒有這漏洞了。

  68. 這個是行政制度,好像沒有直接扣合?

  69. 這個漏洞到底有沒有堵起來?

  70. 這是很多老師提到的行政調查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71. 這邊提到的再申訴人,媒體報導就懲處。

  72. 媒體報導歸報導,我們督察室的人還是會去訪談被報導的當事人,了解釐清事實才能具體懲處。

  73. 剛剛兩位問的問題785號之後是不是就法規上完備。

  74. 這個沒辦法,剛有說如果把懲處令詳載人事時地物,給全國機關運用,可以比較避免,有人覺得被搜索就有問題,事實上只是一個程序。

  75. 你在令的部分可以順道處理。那首長裁量權其實不是這問題?

  76. 雙方說法不太能夠釐清。

  77. 不能說有或沒有。

  78. 或許是因為這是直屬長官,是中間過程,也有可能是警察局內部程序上沒那麼注意,沒有排除這可能性。

  79. 實務上常見。

  80. 他這個可能是一面之詞。我們就確實的東西處理。至於長官有沒有交辦那是他說的。

  81. 督察人員互相的溝通也有可能。

  82. 你是不是要提早離開。人總先處理。

  83. 就是你的這個函,剛在討論座談會內容,開完之後就可以上Join回應,提案因為寫公務人員,全部只寫警察會擔心網友覺得我們沒有處理公務員,所以要請你說明我們撈了資料,讓警政署幫你貼,警政署這邊就說人總部分我們代為回應這些。

  84. 好。

  85. 簡單對一下訪談內容。個案確實,保訓會撈到三個,案件進保訓會是這樣比例,785後會提供如何有行政救濟。

  86. 已經有通函。

  87. 第二個是三個個案是警界,警大老師有些看法,尊重受訪者意見還是陳述出來,受訪者也認為不用以刑事為前提,可能是提案人有誤用誤會,跟提案人講解時也要說不用這樣理解這件事。這是比較多人提到行政調查到什麼程度可以懲處是比較模糊。事宜窮盡很困難,但寫清楚讓人事人員依循比較好。785我們運氣很好此時有解套。據載內容多翔實,提案人跟網友可能因為這三四案提出,可能會說還原筆錄時如何。

  88. 這個我回應一下,還原筆錄是檢察官問什麼。但這能否作為違法違紀事實認定要看內容。以受訪那個來說就不是這樣,還原筆錄是備訊未內容。現有陳述書是送達之後申辯機會會附一張陳述意見書。因為考績委員是合議,會併到會議資料,所以有的是動之以情,有的是澄清,都有。陳述意見就是看當事人要不要提供。

  89. 好,那這是說可以具體訂到注意事項裡面提醒人事人員。

  90. 關於行政程序法,我們可以在通函重申,改任行政處分是剛發生,很多人還不知道。

  91. 如果訂到注意事項裡面沒有注意到。

  92. 已經有訂了,可能沒有注意到。

  93. 卷宗閱覽不在這裡,時間剛有回應了。併行這部分也要說明一下,刑懲不併行可能也會有其他問題。這是要跟民眾溝通的部分。特殊情況的話建議可以先停止。

  94. 這個是我們實務常有的,實際上個案,投訴他的是他偵辦的對象,剛好也被蒐證到,因為他有警察職權。

  95. 這個就是一些補充的資料了。懲處事實類行化,有點像你們的例示。長官裁量權大家都有提到,但比較空泛,還是從既有程序完備來盡量防堵。最後是針對精進作為還有一些建議,對這東西沒有人認為有效。

  96. 這個我補充一下,列入年終考績參考,看起來好像沒有影響,但是這是以平時考核,都是按照機關整體表現,這是業務績效評核,我們對所屬人事單位發現有缺失,是影響很深遠的,所有主管都很緊張,連主管本身考績都會受影響。例如總處列我們業務績效缺失也會影響內政部都會很緊張,我想還是有效用的。

  97. 這裡有一些其他建議,有些建議一案一罰,也有不同意見,正反面都要考量。

  98. 所以我們剛好,為什麼要視情節,可能是長官指示,總不能說要下面扛,但長官指示要凸顯是上級機關可以考量,因為機關懲處在上級。

  99. 這裡就是其他意見,比照其他國家聽證程序等。

  100. 這個你們可以回去再做修改。

  101. (心智圖微調)

  102. 你們當天想要怎麼進行?是不是要有一個簡報。

  103. 我是想整理一些爭點,可以採用一問一答。

  104. 這要讓我們知道,如果要在現場一問一答也Ok,這會影響我們會前資料要寄什麼,如果有簡報,會前就寄出去,如果要現場的話,剛剛講的102、103條,要點等,那也是一種會議資料,現場解釋時才不用自己去查。

  105. 那天的現場可能科長還有點難想像。

  106. 我們可能先說明這個表,剛剛守斌問的幾個問題,針對提案以及另外受訪者提到的前情提要,後面也可以用心智圖補充,再由科長說明那一案跟受訪者的問題,署的回應是什麼,最後就綜合討論。

  107. 可以,就先案情摘要。

  108. 我們以前有帶心智圖再請部會回應,以前是我們主持,會把資料盤點完,但你們也可以直接就這些問題做回應,直接摘出來爭點。

  109. (訪談名單及行政事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