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17日臺教社(二)字第1040126588A號函,增辦一場次新住民語文課程綱要草案公聽會。
二、新住民語文領綱草案公聽會訂於104年11月29日(星期日)13:30-16:00假本院臺北院區10樓國際會議廳辦理。
四、 報名方式、時間及截止日期:
五、 新住民語文領綱草案公聽會相關資料,已公布於本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網路論壇」網頁 (網址: http://12basic-forum.naer.edu.tw/),與會人員可先行下載閱讀。
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辦理情形。
一、104年10月5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第二屆)(以下簡稱課發會)第9次會議紀錄及辦理情形。
業務報告。
一、本次會議唐鳳委員於104年11月1日提出本次(11月7日)課發會之委員自行記錄及邀請協助記錄人員申請單(邀請協助記錄人員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薛雅婷),茲依議事程序之規範,於徵求主席同意後,由委員自行現場製作逐字紀錄,以發言記名、公開為原則(委員不記名或不公開者於發言前事先聲明),協助記錄者為列席人員。
二、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各領域課程綱要研修進度,分述如下:
(一)英語文(含第二外國語文)、自然科學、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新住民語文、全民國防教育、科技、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國民中小學、普高、技高、綜高之草案共19份,已依第一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研議進程規劃(如議程附件2,第36-38頁),完成分區公聽會、網路論壇、書面審查,由各領綱研修小組開會討論後提出第四版草案,預計經本次課發會大會討論後,由各領綱研修小組再次研修草案後,於11月15日提交第五版草案。下次課發會大會預定於11月21、22日召開。
(二)社會:依據教育部8月28日課審會決議辦理,由教育部組成「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釐清歷史微調課綱新舊課綱爭議點,並就後續歷史課綱研修方式與撰寫原則提出建議。
(三)數學、生活課程、國語文及技術型高中十五群科之草案,依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研議進程規劃(如議程附件3,第39-41頁),預計於104年11月9日公布草案,進行網路論壇,並籌備辦理分區公聽會,其時程如下:
1.中區:104年11月27日(五)下午,國立中興大學。
2.北區:104年11月28日(六)上、下午,國教院臺北院區。
3.東區:104年12月4日(五)下午,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4.南區:104年12月5日(六)下午,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案由一: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領域(含國民中小學、普通型及技術型高中)課程綱要(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旨揭領綱草案共二份,包含國教院主政之1-12年級課程綱要(含:10-12年級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課程綱要草案)及技職司主政之10-12年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草案。已完成9/5-10/3之分區公聽會及網路論壇,蒐集各界意見,由領綱研修小組參酌前述意見後,提出第四版草案,並完成下列資料,供委員參酌討論:
(一)國民中小學及普通型高中:分區公聽會、網路論壇及書面審查回應意見(如附件7,另附紙本)。
(二)技術型高中分區公聽會回應意見(如附件8,另附紙本);其他無針對技術型高中之網路論壇意見。
(三)領綱研修團隊針對8月4日課發會第6次會議所提意見之回應說明(如附件9,另附紙本)。
(四)前述草案及資料經10月21日課發會第三群組第4次會議討論後,提出綜整意見,詳如附件10(第頁)。及第三群組第四版領綱(藝術、健體、綜合)草案修訂之簡要書面說明(如附件11(第頁)。
(五)跨領域研修小組-統整工作圈、核心素養工作圈、議題工作圈檢核第四版草案資料之相關意見:
1.領域統整工作圈檢視表(附件12,第頁)。
2.核心素養工作圈提交課發會建議(附件13,第頁)。
3.議題工作圈之四項重大議題實質內涵表及附錄二「議題融入課程綱要示例說明」(附件14,第頁)。
(六)並檢附旨揭草案第四版資料(另附紙本)及公聽會版領綱草案。
議程資料第3頁下方有一個附件一覽表,附件6應該是「國民中小學及普通型高中書面審查回應意見」,附件10是「藝術領域書面審查回應意見」,附件12是「生活領域書面審查回應意見」。
業務報告:
(四)生活課程、技術型高中十五群科之草案,已初步通過課發會討論,預計依前述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研議進程規劃,進行分區公聽會、網路論壇及書面審查。規劃之分區公聽會時間如下:
提案單位:國教院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案由一:同意生活課程綱要草案,8/31 上網公告,從 9/19 公聽會開始。
補充案由一辦理情形。
業務報告。今天由唐鳳委員自行記錄,邀請速錄師薛雅婷列席進行逐字記錄。
領綱草案共計 19 份,已於 8 月 18 日公告進行網路論壇,另已完成書面審查,分送各領綱小組參考。
團體或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因故無法出席,得指派代表「列席」改為「出席」。
群科小組初步討論,檢附於附件 6 的 p22-40,附件 7 的 p41-58。
(宣讀 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