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這樣大家才都說移民署做得很好。我講的是說,我們要把我們已經做的事情,或者是正在做的事情、還沒有做的事,我們要做比較完整的揭露,大家才會看到其實我們做了80分、甚至90分,也才會處理下個問題,也就是如果碰到的問題是還沒有在這個上面的時候,我要怎麼處理。這個是第一個部分。
其實還有一個對內的問題,像剛剛醫院、銀行溝通有相同的問題,像有碰到民生事業的網站、公共服務的網站,像理論上第一層都測過,如果有相同的問題怎麼辦?當然是移民署的同仁要負責接電話,我會建議笨的方法,是不是要整理一下過去常發生的問題,你們也可以叫做過的人來提供一份資料給你,舉例來說假設天池山莊的系統不穩定,南投林管處跟他講就立刻改善了,它的作法是不是有價值可以提供其他人參考。
也就是說,是不是要跟林管處說改善了什麼東西,這個是不是要公布,提供所有人可以查閱的,或者是行政機關內部參考,大家可能就查跟他最類似的問題,參考來解決,就像內部的Q&A系統,如果碰到什麼問題的時候,其他機關做過什麼事就解決了,我的猜想是也可以降低移民署同仁的負擔,因為可能要回答那個問題很多次。
對內交代是既然要叫相關部會的主管機關來改善,說不定可以提供這樣的服務,這個說不定已經做過的事情,碰到問題A、B、C類型,曾經有哪一些機關做什麼事,這樣就解決了,你們就可以集中處理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事,我不知道這樣的方法是不是可行?
署長有沒有要給我們什麼裁示?
如果後續我們幫得上忙的,我們就後續聯繫,不用都麻煩到政委,也可以找我們辦公室的技術同仁。謝謝大家。
我先說明一下,因為政委慣例做逐字稿、對外公開,但是公開的時間可以看後續什麼時候要宣布,比如要在 5 月 5 日資安長會議之後才要宣布這個政策,我們就會在資安長會議之後再公開。
當然,逐字稿做成之後,會寄給各位,各位覺得需要增修或者是補正,又或者是任何修改的,都可以在上面編輯。
如果對外宣布的時間要配合政策宣達或者是發函的話,我們可以再往後延。
事情是秉倫發現的,我們就讓他先作簡報。
要不要補一下脈絡?因為秉倫就直接進來談,今天是 NCC 跟教育部的同事實是第一次到,要不要說一下?
有問題可以先問。
因為 edu 的範圍非常大,教育部有沒有想過,這件事要重新讓大家知道、按照這樣的方式在處理的時候,後續要怎麼做?
會放在上午或者是下午?
確認一下,看起來像剛剛黃董所講的,我們需要政府部門、學校部門要有技術規範,政府部門看起來像從前的網站導入技術規範。
教育部這邊如果有用簡單的方法,就可以直接 copy 的話,就告訴所有的學校說要按照同一個標準來做,或者是你們要寫一個標準出來。下一個問題當然是怎麼樣讓大家都知道,政府的部分我們是要在這次會議之後,從院裡面發一個函出去嗎?
比如雲林縣政府的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政府會通知他嗎?
而且不是市公所,而是市代會,縣政府可能根本管不到它。
所以?
我同意,但是提醒的時候要包括實際的例子,因為縣市政府慣性可能只到縣府所屬。
我的意思是要具體到斗六市的情形,因為縣政府的話,可能回去縣市府的資訊處只會管縣府的網站,並不會管鄉鎮的。
對,不然真的可以掃一遍之後,把不安全的名單列出來,在資安會議的時候,更有說服力,比如雲林縣資安長立刻知道境內有哪一些單位是有問題的,警覺心就會比較高。
對,沒有舉實際的例子,他覺得是隔壁的事情。
如果我們的能量可以做到直接抓出來的話,那天告訴他們說在某某連結可以找到完整的檢測名單,名單上請你們回去查一下所轄的境內是不是有在上面,會比較警覺一點,不然資訊主管聽過會覺得那個是比如雲林的事情,跟基隆沒有關係。
這個是我的下一個問題,理論上像中央機關或者是政大,我們把資訊給他以後,大概有能力自己改,可以想像斗六市代會,他們只是找個資訊公司,像某某的地方廠商,我們告訴他們有個指引,或者是告訴他們說在名單上是不安全的,就會自己改嗎?或者是有比較明確的要求是要做哪幾個動作?
對,搞不好廠商就倒了。
問題這個事情誰要做?
所以表示 5 月 5 日資安處,至少在下午的簡報會列步驟出來,至少列一些具體的⋯⋯
是要在簡報當中出現。
我是外行,但是我這樣子來看,我覺得有兩種情形,一個是像海瑞鄉公所,對縣市政府來講是獨立的單位,所以通常在縣市政府的訊息傳達不見得傳達得到他,另一種像國教院的情形,比如各機關的網站除了官網外,會有業務網站或者是類似的情形,但是通常是大家不太會特別認真處理的,但後面還是「.gov.tw」,這情形也有可能發生在中央部會。
所以你有能量的問題而不能掃?
所以意思是 TWNIC 的清單,可以給資安跟資管處?
那就是資安跟資管處手上有清單,理論上可以去通知到他們,他們是可以⋯⋯
edu 的部分給教育部處理。
因為今天的會議會下紀錄,你們就直接共筆在紀錄當中。
你覺得怎麼樣就寫上去,將來就可以指向是來自於這場會議。
domain 退場的問題要不要討論?
活動辦完就收起來。
我們可以在 5 月 5 日的時候再講一遍,也就是政府機關辦活動,不要用「.com」的網站,第二個是業務網站不用的話就自行收回。
或者是在某些情況之下就下架。
假設國發會已經訂出新的規則。
應該這麼說,剛剛政委所講的,在行政體系上,當然行政院是首長,院長是親自主持,另外一方面在防疫的體系上有指揮中心,指揮中心也會確認各方面的措施是指揮中心所要的,政委的角色在傳統上一直是協調的角色,協調的角色坦白來講,政委只是把大家共同的需求跟期望對齊之後,大家都覺得是合理的方式時,大家就會follow去做,所謂的授權其實是隱形的,因為大家知道政委的角色是院長的幕僚,這樣協調的結果是合理的,使院長也會採行,所以不需要逐一由院長或者是指揮官來確認。
但是前提要件是把各部會相關的衝突也好,或者是對不齊的地方,對齊之後,大家會覺得這樣做,顯然是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也符合行政院的要求,所以並不是法令上或者是組織體上必然的命令、指揮權。
就是所有的行政院的政策協調,如果政委來扮演的時候,都是這樣的情形。
應該是說在大部分的情況下並沒有正式的會議紀錄、走正式的流程,因為並不是像行政院召開正式會議,因為在那個情況之下,也不可能天天發開會通知。
我們可以假設兩個情況,第一個情況是如您所說的沒有錯,以部會來講需要有個依據,政委也好、院長辦公室也好,開個會議,對他們來講是個依據,他們會假設這個就是院長及指揮官要的。我們推到另外一個情形,如果這個會議的結果,有天院長說不要這個或者是指揮官說不要這個,當然不會拘束院長跟指揮官說不能做相同的決定。
我們只是在實踐指揮官所要求的東西。
我本來是跟馬賴說要當餘興節目,但是馬賴說餘興節目是投票,所以就先來報告小小的心得。
大家都知道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應該都看過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事實上104年到現在也沒有第二版產生,政府網站底下都會有網站政府資料開放宣告,文字應該都是國發會提供的標準版,內容也與開放授權條款相仿。
印象會認為政府資料開放授權,就必須要按照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來做,去年行政院3731次院會,文化部陳報了國家文化記憶庫的計畫執行情形,大家可以看到其實文化記憶庫所使用的開放授權有非常多不同的模式,甚至包括所謂「CC0」,就是No rights reserved,就是完全沒有任何著作權的,在這個會議院長非常讚賞,認為政府資料應該儘量朝向開放授權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