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機關大概都會碰到常客,不停在你的網站上或者是電子信箱留言,留一樣的東西。
其實可以有很多的變形,比如以我所知的NCC臉書,一個部分是當然要得到授權,因此會有所謂跨處室的小組是由主秘召集,當一個問題丟進來的時候,不同處室到底是誰接,如果不能決定的時候,主秘負責決定。
第二,是誰可以回答?每一個處室會設定一個小編,原則上就像致翔講的可以回答,他沒有把握就去問處長,有一個簡單的form,就是他要這樣回答,然後處長簽名就出去了。
比如法務處的小編,就是我們的專門委員,他自己寫或叫同仁寫,處長看了可以就出去了,他覺得這一個問題已經回答過或者是新聞稿都已經出去了,也可以自己發出去。
那個是比較理想狀況,一般部會公關單位接不起來,也就是所有的單位都必須彙整由一個單位統籌來改來發,比如陸委會比較像這一種,也就是統一由聯絡處出去,每一個機關都不一樣,通常也就是誰寫的誰負責(笑)。
我們剛剛講的,是開放政府。
還有包含對外的透明、參與及意見融合。
上次大概有跟各部會講過,其實一開始就講好說如果各部會如果能夠自己處理,政委的說法是自己家裡水管壞了就不用來這裡,理論上當然是不是單一部會層級可以處理的,同時我們非常期待的是當還沒有爆掉之前,爆掉跟爛掉前來處理,所以最好是在政策形成規劃時,就有一定的正當程序。
而司法本身的正當程序是夠的,這個是毫無疑問的。
其實司法有優勢,基本上是個案的,所以有故事性。之所以檢方或者是院方某些案子出來的時候,一定要好好講,好比講到頂新大家一定要好好講,或者少數的女童被殺的等等。
那個有兩個層面:第一個是八卦型的,也就是不會真正損害到司法的威信,比如說判決理由提到親吻是國際禮儀等等;第二個是跟司法威信是互生,也就是司法是否得到信任。
美國有很多法院的笑話,取笑法官、律師的笑話多得不得了,但對美國司法信任,至少一般人是ok的,就是第二個層面還好。
現在所有的政府機關是一樣的,政府機關的信任度足夠的時候,發生一些小問題,那只是八卦、只是一個故事,當司法或者是我們的公權力是不彰的時候,怎麼作大家認為都是錯的。
很多的法官,受到傳統的教育,認為只要接受歷史的考驗,所以不需要多說話。可是這個時代當所有人都搞不清楚判的是什麼,或者司法到底在做甚麼,當然必須說清楚,甚至說不定多寫、多講也沒有什麼錯。
其實每一個法官都講的時候,也不會說哪一個法官就是代表司法院的立場,至少法官講的來自於自己對法律的確信,我知道從前,對於常常寫文章的法官,比如說林法官,當然也有人贊成、也有人反對,有很多原因,例如認為為什麼這麼愛現,但是我會持比較開放的立場,至少要能夠講出法官相信的是什麼,我覺得這個好像對法官的形象沒有太大的損害。
當然,法官不太適合去批評左、右邊的法官判決,但是自己相信的事情總可以講吧!
大家好,我是葉寧,唐政委辦公室。
我是政委辦公室的葉寧,是真正「沒有人」(笑)。
後面這一個比較容易掌控。
或把座位表做完整就好。
剛剛那「一」、「二」、「三」、「四」的那一個,我覺得那個衝突點你講的沒有錯,其實「二」、「三」才是,「一」、「二」其實廣義上是同一組,是由公司的章程來設定,也就是當事人自己設定的,並不是法定的,可是按照「三」跟「四」的時候就是法定的,這個其實也是經濟部在談的同樣事情,所以如果要問說pros and cons的節點其實是在……
不是「一」、「二」中間,當它是法定的時候,當要從社會企業變成不是社會企業,有點像公司型態要變更,就要從無限公司變成有限公司,類似這樣,但沒有那麼強,意思是這樣。
如果是「一」、「二」,章程的變更,公司型態其實沒有變。
對,就是完全屬於自自在在。
自自冉冉的狀態(笑)。
對,形式上目的有揭露的義務,包括給公部門知道及私部門知道。
應該是說如果《公司法》修訂定義某一種型態是社會企業之後,相關的資源補助或者是稅負減免等,可以訂在稅法或訂在《產業創新條例》(笑);可是政委剛剛講的是對的,即便走到「三」、「四」,可以反過來去論其實不違背這一次《公司法》修正的目的,因為原來《公司法》是沒社會企業,既然放了,可以不要去管,也可以管但是還是放了,所以並沒有違背,也就是放了,但是有限定的定義。
……對,只開了小門。
我的意思是「三」、「四」也可以argue說沒有違背這一次《公司法》的修正原則。
因為畢竟開了,只是不大。
……你要符合菱形(笑)。
反過來的說法是,本來連菱形都沒有(笑)。
也可以在這邊做,就是剛剛政委說指引型的立法,比如「相關的優惠措施請看稅法」。
可以壓縮時間的是商業司報告時間,因為簡報還滿清楚的。
……到「三」的時候可能就會。
對,可是前提是大家對「非傳統營利型公司」有共識。
因為「一」跟「二」只有學說上討論的價值,是寫《公司法》的老師叫他什麼。
營利跟只有非營利這兩個對稱,全部的集合就這一些?
……它其實還是有營利,因為不可能完全不營利,不營利是《公司法》不允許的。
按照政委的說法,有一個好處是即便到「三」的時候,其實對名稱的要求強度沒有那麼強,如果主持人不希望在這議題待太久,就說希望叫做非傳統營利型公司。
但「四」這個部分顯然是太大的爭議。
對,特取之外的那一個部分,好像要叫「股份有限」或「閉鎖型公司」是非討論不可。
或主持人唸出說大家現在目前講過的名稱,大家至少覺得不需要再講一次。
顯然大家比較在乎的是要不要給他優惠跟補助,如果我們確定有這一件事,可以回頭再重新看。
對,實際上是有影響,就是到「四」或「三」的時候會發生什麼東西叫做社會企業,有過一個標準,其實都有背後的利害關係在裡面。
對。所以其實好像……
在這一個階段不可行。
學者專家除了包括原來的《公司法》修法老師,還有其他的老師?
我說的意思是,《公司法》跟其他的法案不太一樣,並不是商業司提出來的,而是委員會。
方老師他們其實跟一般情形的老師不一樣,比較像提案單位,這一個案子有一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