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修法是「休假以小時為單位」,加班補休也可以用得到?
大家聽到休假,就我的認知跟瞭解,這個休假其實是民間企業常遇到的特休?
因為有逐字記錄,所以可以讓民眾比較瞭解。
另外,剛剛有你提到是「兩院會銜」這個跟人事制度有關係的,是不是可以請人總說明一下,如果我們今天要修正人事制度的話,通常一般的話,是怎麼樣開始進行的?我們猜可能有一種狀況是考試院自己發現不行,他會循怎麼樣路徑來修法?或者是人總執行上有問題有修法,會是怎麼樣的修法路徑?也就是我們找到的問題是?
最多可能是五院會銜?
我看這邊的程序還是要請大家提供意見,所以考試院通過之前都會請我們這邊表達意見?
不好意思,問了這一些常識的東西。
我補充說明一下,協作會議很有可能只有這一次的逐字紀錄,會問很基礎的問題,希望一般民眾看完這一些紀錄以後,也可以瞭解人事相關的規定送出去之前還有經過這麼多的規範。
我彙整一下,不管是誰遇到這個問題,接下來可能銓敘部或者考試院下面的保訓會或考選部覺得有問題,他們可能會提出一個修法草案,像銓敘部提出修法草案之後,會請我們人總及下面各個行政單位的人事處表達意見之後,他們在經過考試院的院會通過之後才請立法院來做?
所以是會考試院、行政院一起送。
喔!這個有一點複雜。
我有聽過我們是從清朝改制過來的關係,所以那時被留下來。
我們提出來這個問題,休假希望可以好好休息,所以如果要以小時為請假的這一件事,是在考試院的院會被提出來,我想確認一下,這一次提出來會不會再遇到同樣的理由,然後再重新被打回來?有沒有這個可能?
也有可能銓敘部努力提出來,但是到考試院那邊也會有類似的聲音?
理解。
我想請教一件事,他請人事行政總處可以提供意見,我們提供意見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把這一次提案人的訴求、下面的人的留言彙整,一起給考試院銓敘部參考?
所以這個東西已經接進去了?
這個意見已經整合進去了。
芳睿這個地方有什麼問題要再問?
要麻煩人事總處這邊,把這一些結果跟提案人再作聯繫,跟他說明我們已經處理到這個樣子了,這個協作會議還有沒有要再開的必要,因為開不開並不是我們這邊決定,他們的意見也是很重要的。
這邊有一個問題是,人事行政總處來詢問,或者是我們用開會前會的方式邀他過來再一次確認,後面的做法比較麻煩一點,看你們覺得怎麼樣(處理)?或者是打電話通知他的意見,如果他確定也不開了,那我們就確定不開。
是不是要寫「總處依銓敘部說法正式回應」。
因為今天有解釋考試院的法制程序,讓他可以理解流程。
這一件事如果過的話,是不是要送到立法院?
大家好,我是雨蒼,旁邊這一位是芳睿,稍微跟大家介紹一下,這個會議要召開的協作會議,其實跟大家以往開的會議比較不太一樣,首先這個會議會由比較中立的第三方來作主持。
我們在會前會做比較詳細的資料,可以看到桌上有一份議題手冊在傳閱,而這一份議題手冊目前還沒有完成,接下來幾天內我們希望可以請各個部會同仁可以看一下這個地方是需要加以修改的,文字的部分可以再幫我們做一些調整。
這個協作會議的最大重點是,我們希望可以透過手冊在會前儘量先讓大家能夠有一致的看法跟想法。
再來,在協作會議當天,我們會儘量邀請各個不同部會的人、利害關係人過來,一起來參與這一次的會議,與提案人及相關的附議人一起面對面,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大家可以一起來把這個問題釐清。甚至進一步嘗試得出可能的解法,這個是跟以前會議不太一樣的地方。
相關會議的說明,各位可以參考議題手冊的部分,也就是有關於協作會議的介紹,會在那個地方說明協作會議的形式。
當天的流程通常是早上9點15分是貴賓致詞,也就是剛剛看到的賴諮議會做簡單的開場,但接下來我們會說明一下我們協作會議的進行方式。接著,我們會作釐清爭點的工作,也就是會先請提案人報告,再請各個部輪流報告。接著會就心智圖的部分一起來釐清,而釐清完了之後會進入到分組寫作來講一下解法。
在上次會前會的時候,我們有承諾要做到幾件事,上次會前會是在上個禮拜四的時候,我說禮拜二的時候,我會出一份議程手冊的草稿。本來預計上個禮拜會作電話訪談,訪談人應該是護動物協會及顏聖紘老師。
但是我發現一個錯誤,在這邊跟大家致歉,第一個是我們太晚打電話,所以禮拜三的時候才比較有一個完整聯絡,禮拜四才做好訪談。
顏老師問我訪談是要做什麼,我那時說我們希望把這個議題的脈絡釐清,然後他就說有沒有相關的東西,已經釐清了議題給他參考,因此我就給他議題手冊來參考,這一件事是我自己覺得不太妥當的地方,我有致歉,他有給一些意見,不用照單全收,我覺得就收掉,這個部分是我沒有做好的部分,我要來做說明。
我們認知到林務局的線與防檢局剛好有兩條不太一樣的線,防檢局目前在乎因為傳染的關係,而且看起來疫情並沒有減緩,而且逐步擴大,因此有狂犬病流行的地方,不建議有地方進入,他也認為這個地方是野生動物為主,野生動物為主的地方,他們認為不應該要打擾生活,因此認為不要讓寵物進入。
野生動物的部分,顏老師有給一個建議,因為其實到處都有野生動物,可以說地上爬的也是野生動物,但是就家裡都不能有寵物了,是不是把野生動物改成「高敏感保育性的野生動物」因為這樣比較限縮?
好,這個是我們上次收到的部分。
有關於議題釐清的部分,我這邊稍微跟大家說明一下上次我們有對保護動物協會的理事長李朝全進行訪談,當時訪談的內容事實上他們也瞭解野外確實有一些野生動物,這個東西跟寵物的互動並不是非常好的狀況,不過他還是有提出一些觀點,包含寵物友善的想法,寵物友善其實是隨著社會發展,動物權益也是很多人關心的,所以可以帶著寵物朋友,因此才逐步發展出寵物友善的理念。
再來,他認為飼主其實攜帶寵物到野地,或者是到森林遊樂園的時候,飼主還是要負起一定的責任,對於提案人的訴求,目前看起來是不反對的,也就是要上牽繩,不然就是在車子、載具,不能讓寵物隨意活動,或者是在沒有牽繩的地方落地。
顏老師有提到一點,是不是我們的查緝有問題?因為森林遊樂園裡面,不一定有人可以查緝,也沒有罰責可以開罰,因此查緝跟開罰的方式,可能是會議上會被問到的問題,所以可能要請各位幫忙研擬可能的說法 。
有人要先回應嗎?
有沒有建議?
高敏感是要用一些方式來解釋,陳科長覺得這樣ok嗎?
如果大家這一塊ok的話,芳睿有沒有要釐清的?
感謝更正,我們真的字句很容易寫錯。
有沒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國家森林遊樂區間的關係嗎?確實有一些同仁並不熟悉,國家公園跟森林遊樂區到底有什麼不一樣?我知道這個對各位來說是很常識的問題,但如果可以記錄下來,我們可以在事前對這一個議題作處理。
這裡有一個很好玩的一點,當初提案人寫的是「全台國家公園及樂園」,我們現在議題主要還是處理到國家森林遊樂區,我覺得可能會需要一些簡單的釐清,就是為什麼提案的是國家森林公園、樂園,裡面提到的其實是跟寵物、野生動物有關的,但我們覺得指的是國家森林遊樂區,這個部分在會議上前情提要的時候,可能要麻煩看林務局是不是幫忙報告及解釋一下。
我這邊有幾個問題也稍微詢問一下大家的意見,而這一些問題,其實有一些是我們在訪談時找到的,如果大家覺得要處理有一點麻煩,或者是會前沒有時間處理的話,我就儘量提供一個說法,然後就不用處理,沒有關係。
這邊要請大家一起來思考的是,相關的場域有多少的單位來管理?接下來還有包含交通部觀光局的風景區,國家公園的一般遊戲區、平地森林園區在評估上是不是需要納入?昨天有跟育唐聊過…包含交通部觀光局風景區、國家公園一般遊憩區、平地森林園區的這三個,還是我們就處理森林?有沒有人有看法,這邊有交通部觀光局的風景區,我想很難搞清楚這一些到底有什麼差距?
不要納入討論的原因是什麼?可以說明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