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然把帳冊都碎掉……(笑)我懂。
不好意思,但是這一句話我覺得解釋並不完整,不然就加「請法務部解釋」,因為我們知道具有執法權者……很像跟警察一樣。
我看內政部原來的解釋,如果我今天站在一個普通的民眾,他會覺得是不是……
我需要多一點資料釐清,不曉得農委會是不是可以找第一線的動物保護的檢查員來說明這樣的解釋對他們來說(是否足夠)?
我覺得還是需要。
是不是要補一些相關的資料,已經有教育。
不然民眾都不知道,然後一直連署;因為Discovery一直在播啊!
我知道,他們自己也有槍(笑)。
我有一個小事情要請教各位,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3條有提到主管機關應該要設置專任的動物保護檢查員,可以甄選動物保護義務員,可以委任、委託或者是為辦其他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這邊有出現三個不一樣的,第一個是動物檢查員,第二個是甄選動物保護員,第三個是委任、委託或為辦機構處理這些人。這三個不同角色的人,於規範當中的稽查取締都擁有一樣的權限嗎?或者是志工都有了。
擁有一樣的權限嗎?
我會這樣問是澳洲跟紐約委託一些民間單位去辦理,可以替內政部警政署及農委會就人數的部分去做一定的解套,他們的薪水來源是去募款的,政府補助一些,其他的部分人家去募款,這個可以替大家解套。
可以確認權限可以到稽查,就可以考慮這個方式。
地方政府動保處覺得自己人不夠,可以委託目前的機關或者是NGO幫他做調查,第23條有授權可以這樣做。
但是反過來說,民間端也要受過相應的訓練,否則會不知截止去擴張他的權利。
前提是動保法有授權給動物檢查員。
如果是行政的話,目前法律沒有,但可能基於人情也不建議可以破門而入;但是如果是動物肢體受破壞,是動檢員可以找警察一起破門或者是找到警察一起來聲請搜索票。
如果只有涉及行政罰的話,因違反人權,目前尚無法、也不建議授權動物保護檢查員有此權限;如果是涉及刑罰的話,應該是動物保護檢查員會同警察處理,可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大家覺得ok嗎?
謝謝。
如果他們真的希望擴及的話,那就是看是不是可以把部分的行政法修正也有刑法,也就是可以由這個路徑來處理?
他們認為棄養或者是違反繁殖動物也可以破門進行處理,這個時候就要把這兩個涉及刑法的部分。
我知道,可能到立法院會被修之類的。
我個人不建議,可以回到國外案例的地方,可以看到報導裡面有分很清楚,如果是寫「動保警察」就是以警察為單位成立,像民間的話是民間動保員、民間調查員,或者是澳洲的民間稽查員,一定會有稽查,並不是有警察的東西,讓你混淆是他的身分是混亂的。
我們的說法是,已經有類似身分的角色,然後是由動物保護檢查員來辦理,我們循的路徑是比較接近看哪一個國家的方式比較跟我們接近,我們也許可以參考並放入。
我們報告的時候可以提及並不是每一個國家都成立動保警察來處理這一個問題,有各種不同的制度,這一件事其實有兩個選擇,一個是讓農委會或者是誰去解釋,另外一個是叫李聘婷的記者,她就這個議題之前有寫過,是不是可以請她來。
不好意思,我之前沒有跟到這個會議。
我比較建議不同的制度,但都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
可以說你要權限、執法及相應的東西動保檢查員有的話,如果涉及刑法的話,就動保檢查員會同警察,這樣兩個都有了。
第8條……啊!那不是。
我補充一下,其實這個地方,我邊寫沒有邊寫清楚,像舉了英國、紐約及澳洲的部分,各國動保警察制度,臺灣適合哪一種,還包含了挪威跟荷蘭,他們有設立專線,然後就暴增。換了一個政黨之後就說不要那麼多人,從五百人降到兩百人,警察也認為人力不足。挪威是有三人小組實驗性質,沒有提到成效,成效好像還可以,有法律的專家確保會被起訴。接著還有提到香港的部分。
還有提到德國,把虐待動物都直接列到刑法,因此就直接處理了。
有一些東西想要請大家參考。
首先,第二案特別提到「治安敗壞」,但是根據我們當時在鞭刑案所蒐集到的資訊,看起來臺灣的治安也許並沒有他們想像的樣子,可能要先釐清他們看到的事實是什麼,再請大家參考。
第四案,這個案子確實有在我的臉書牆上出現,有一些跟人權相關的朋友可能會比較關心這一件事,特別是支持同婚的朋友滿關心,很多人確實關心這一案,並且長期倡議,提供給大家參考。
第五案很標準是跟鞭刑案一樣的刑罰民粹主義,如果處理的話,會面臨到人權相關NGO的反彈跟抗議,跟剛剛法務部PO說明的相同。
這是一些客觀的東西,給大家參考,謝謝。
議題手冊第7頁下面有一個註解,也就是這一次採用寵物的定義,是指「圈養馴化寵物」。
可以請人總先報告嗎?還是需要我再稍微說明一次協作會議的情形?
這個案子是開放政府聯絡人制度的案子,這個案子之前是在國發會「Join」平台上先被連署到五千人,經過國發會篩選之後到月會投票,經過月會投票後,成為本來1月要開兩場協作會議的其中一場,另外一場是關於農委會。
這一場協作會議是這樣子,所以到我們這邊,我們原來是預計2月9日要召開協作會議,這個是第一次的會前會,先跟大家初步瞭解相關議題的狀況。
我們的協作會議真的進入的話,我們會對協作會議的問題進行釐清,比如這個東西希望改善的東西是什麼、制度現況是什麼,有什麼是漏掉及疏忽的,這個是不是之前有被討論過,那時討論的狀況如何,現在的狀況有沒有改變,我們會先作這樣的釐清。
更重要的是,我們釐清這一個議題之後,我們才能確認我們的協作會議是要開或者是不開,又或者是會怎麼開,很高興大家到會前會幫我們把問題釐清,請人總幫我們說明一下。
所以他們這次的修正是因為我們的提案,所以才做的修正嗎?
他們剛好要修正了,我們是從程序上……是我們觸發的嗎?
我先整理一下議題的脈絡。
右邊的部分,我有稍微整理一下,首先其實就我們蒐集到的資訊是:現行的規定比較沒有彈性,只能以半天,也就是以四個小時為單位來申請,過往其實就我們所知,這個東西其實曾經送到考試院那,曾經有提出來過,但是後來被反駁的原因是,好像是考試委員認為休假希望可以好好休息,如果要以小時為單位,可以選事假、病假或者是家庭照顧假,政府希望當一個父母來照顧公務員的做法,這個我不確定,請再指教一下。
他們是說如果要以小時為單位請假的話,可以選擇事假、病假或者是家庭照顧假,如果是事假跟病假超過十四日的話就會不得考列甲等,就會影響薪水;家庭照顧假不會影響考績,但是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因此超過五天還是扣薪水,因此怎麼請都還是很容易扣薪水的。而公務員一般加班滿多的,所以累積的休假都是十四天左右,因此才會有很多人希望以一個小時為單位來請,而不是以半天來請十四天的休假就可以從二十八次的休假就可以變成請一百一十二次的休假,因此可以解決很多人的困擾。
目前根據人總提出來的銓敘部公文已經在修法當中了,相關的資料如我們手上的這一份公文,請問這樣的議題脈絡,大家覺得這樣說明是清楚的嗎?還是有什麼地方是需要補充的?
可以幫忙說明一下實務上的狀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