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做敏捷開發相應的發包案?
像政府網站HTTPS進去之後會出現錯誤,像這一些小問題,你這一年來有沒有做哪一些改善?
有什麼別的小改善嗎?
這一件事有慢慢內化到公務體系。我們慢慢往下一個方向走,「Join」平台沒有提到,「Join」剛剛提到非常多的案例,這一年來,「Join」平台有沒有什麼地方你覺得運作還不錯,有沒有什麼地方你覺得還需要改善的部分?
之後的回應也會加入嗎?
我們往社會企業的部分,我們看到唐鳳其他另外幾個議題,包含社會企業,要不要談談看現在認知中的社會企業是什麼及臺灣社會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及挑戰是什麼?
讓大家認知到這一個企業賣這個東西,如何可以保護到社會?
比如看道路邊推攤車的老太太,但是也知道背後有NGO在協助他們自力更生?
因此網站揭露這一些社企,避免公司只是打著社企的名號?
在青年事務方面,目前也是你主責的業務,目前青年事務業務辦理為何?
青年事務,有一個青年諮詢委員會,有沒有辦法讓青年諮詢委員的產生更有包容性、找更多,甚至也許那邊人本身就是反對政府特定程序,或者是本來對政府有特別強烈意見的人。
我的意思是,看到這邊,很多是公司,政府也許在執政容易接觸到的人群,有一些人不容易接觸到,也許是基層勞工或者是弱勢族群或者是上街頭的NGO。
接下來還有兩個滿大的業務,一個是「亞洲矽谷」,你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其實把這一個過程拉到非常前面,並不是政府有了政策找他們來討論背書,而是政策背書就是由他們的討論中慢慢形成的。
我有注意到「建請解除追蹤」的部分。
理解。
我想問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問題,現在有很多職業十年前不存在,「亞洲・矽谷」這一個專案有沒有機會去處理到也許過了一、兩年冒出新行業、產業,有沒有辦法?
「DIGI⁺」跟「亞洲・矽谷」有什麼方向上的不一樣?大家一看會覺得是類似的東西。
你在「DIGI⁺」擔任的角色,是 副總召集人及數位國家分組的共同召集人 ,這裡面你扮演的角色大概是什麼?
剛剛也有提到數位國家分組,未來會成立諮詢小組來擴大參與,這個參與可以做到什麼地步?你們在這邊做的決議,所影響的層面會到哪一些?
會不會出現權力指揮上的混亂?會不會導致部會主管混亂?
收尾階段,想請你說說看,你到政委這一個位置這麼久,有沒有看到政府裡面有哪一些制度的缺點,可以改善也需要大家持續關心的?
有沒有PDIS內部管理,或者是另外一方面到公務機關對公務人員的管理,因為你自己在外商工作過的經驗,你自己怎麼看?
你剛剛提到slack,日本當初被美國用黑船打開,如果沒有被逼著,就不知道。其實文化快要到位,缺臨門一腳的時候,你還是會堅持不用權力下命令嗎?或者是你覺得用權力下命令會有什麼缺點?
假設今天有一個公部門,好比已經有一群朋友,大家都想要使用這一套,但老闆不知道那是什麼,但是他們希望你可以告訴他們老闆。
瞭解。這個是你在這邊做類似像滴水穿石?
最後的最後,我想要知道的是,其實你剛進入公部門的時候,你回答記者問題的時候,你說要做持守的安那其、公僕的公僕,你在這一個職位做到什麼樣的改變?你接下來會改變你的方式或者是會持續做?
這個傳染的過程,也要你在的時間夠久,對吧?
像之前在不實訊息的部分,你可能認知的是第三方的訊息跟FB……
但更高層誤會,以為你要去建置這個第三方機制……
謝謝。
大家好,我是自由軟體工作者、公民記者雨蒼。
我先說明一下一開始提到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其實2003年臺灣才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原則進入我國的法律,其實是十五年前的事情,而沒有很久。
指一個人在上法院之前假定被無罪,除非被證實犯罪有罪,這個是很多國家都享有的確定,也是聯合國確認基本的保護人權,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如果國家投入非常多力氣找檢察官來偵辦案件而不能確認,這個當事人有罪,就不能認為他有罪,以免當事人受到更多的傷害,像徐自強案,這個大家可以參考。
參考國外法理很好,我還是要提醒一下,這一些國家的公民跟臺灣的環境是否一致、媒體環境是否一致?不同會造成種種問題,臺灣要適用的話,可以考慮這一些要素,如果他們沒有做得很好,我們是否可以超越這一些國家?
其實法律有極限,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用法律解,如果要用法則,我就會想要瞭解,警察蒐證的重點是什麼?如何證明這一件事真的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無故散布,除了證詞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客觀證據是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需要蒐集的?當事人的意願又要如何證明?這個是更細緻下去,如果要立法的話,一定要好好討論的問題。
我個人認為性平教育其實是更重要的東西,我們應該要透過性平教育去培養人們對性的這一件事有自主的意識,知道該怎麼樣要說明自己的意願並尊重他人的意願,鼓勵尊重性自主。
不只是散布,而性侵害的東西,很多時候立法也需要相應的好好處理。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塑造一個社會文化,讓大家不是進一步看到友人的影片、相關影片被散布了,而是用性羞辱的方式說不檢點,我們的文化該如何阻止這一件事?
在被害人保護方面,其實是相對於淺薄的,被害人保護有時不是淺,包含了心靈諮詢、司法窗口簡化及司法的相關協助,更進一步像剛剛提到日本關於被遺忘權如何行使的問題。
最後我想要引用一下李佳玟老師曾經對林奕含的投書,「權力關係幽微自主意識是關鍵」裡面提到,現行的體制對於性侵害案件的處理方式還有很多可以改進的地方,像長期忽視性別意識及強化教育,缺乏性別意識可能會進一步傷害到進入司法的當事人,像要求受到侵害當事人是理想的被害人,所以用各種方式去證明是否真的違反他的意願,可能導致當事人更進一步的傷害。
司改國事會議,楊教授也是委員之一,其實有很多跟性別相關的決議,法務部提出的十一項先期改革方案中,並沒有提到跟性別相關的東西,建議法務部未來也可以多多諮詢性別司改聯盟跟強化這個地方,謝謝。
其實我有個不一樣的想法,像剛剛林教授有提到在日本男性乳頭解放好像是一種犯罪的行為,這種事本來就是很奇怪的性別問題,男性都可以解放乳頭,為何女性自主揭露乳頭是犯罪,我覺得大家可以想一想。
剛剛楊教授提到有一些詮釋的問題,當事人心理狀況如何,他雖然聲稱同意,但有沒有可能因為很愛對方或者是詮釋之下,所以其實有一點被迫同意的?能不能看到這其中的問題,其實性平的教育是滿重要的。
就算到了法院有辯論,但性別意識很重要,如果沒有性別意識,可能會不知道這一種事為何要爭辯或者是看不到其中的問題。
我其實之前在NGO工作的時候,其實有跟婦女新知的朋友接觸過,他們對這一件實有不少的看法,我覺得未來可以接觸她們。
在性平教育方面,有不少的團體走回頭路,不希望有性別友善廁所,希望教育部可以抵制,不知道教育部對於性教育、性自主如何處理?還有如何討論性別教育?謝謝。
我們想問教育部的看法。
大家好,我是民間司改會資訊專員、不當黨產委員會兼任委員雨蒼。
我自己有不少新創圈的朋友,其實也滿常在臉書上看到很多人抱怨說臺灣的法律限制多,都不能創業,尤其共享經濟出來以後,用非常多的人用Uber跟Airbnb當例子,認為臺灣法規的限制多。
看政府是不是有機會可以好好揭露?這一些共享經濟遇到的法規限制,為什麼會存在?這個法規限制存在的原因,可能是保障人民乘車的安全,至少要告訴我說為何會存在?如果這個東西要取消或替代的話,取消或替代的方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