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須澄清,這個地方並沒有排除民營公司,而是民營公司需要符合這一些規定。
可是我覺得組長說的也沒有道理,只是做實品或是賣票的……
因為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
我們反過來問一個問題,如果覺得做食品的公司可能具有檢驗遙控無人飛機的檢驗能力,你覺得航空工業、相關工業、品管、試驗機構,這幾個項目以外,還要再新增什麼才可以符合?
您建議的條文是是「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或者是「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公民營事業機關機構」?
我覺得他的意思是第2條財團法人、社會團體之外,是不是可以再加公司。
下一條是不是可以再加上公司?如果ok的話,我們就往下走。
下一條有一個比較大的爭點,我們儘量沒有呈現,因為很多人建議專科以上就可以,但是經過大家討論,我們發現其實大專學校其實包含專科以上,所以這個地方基本上就容納各位的意見,因此這個地方就沒有太多的改變,先跟大家稍微說明一下。
這個部分還有沒有什麼問題?有關於人員的條件。
我稍微漏掉了,希望增列25公斤就要由國家專技考試合格人員檢驗,這邊其實民航局有分25公斤以上才需要檢驗,25至150公斤、150公斤以上是不一樣的管理狀況,是不是來說明一下專技人員的分級檢驗。
我沒有聽懂,不好意思,你可以再說明清楚嗎?
第5條沒有收到相關的資訊,有沒有朋友想要表達意見?
首先第6條的部分,我們在第3條的時候有相關的討論,我們請民航局按照剛剛第3條的評估相關條件,請他們來評估第6條,我相信大部分對於第3條的限制,針對這個地方的說法是一樣的,因此我們就不重複剛才的討論。
如果針對這邊還有額外跟檢驗不一樣的,再歡迎提出來。
我澄清一下,剛剛提到的是第6條,我們直接進到第7條。第6條應該都沒有意見,我們直接進到第7條。
第3條討論的所有內容,我們都會放到第6條的內容評估。
他是說違規的部分在後面。
您的意思是一樣要有這一張?
如果您提到有違規、違法紀錄,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的公司如何放進來,請民航局第3條討論第6條也要一體適用?
這個部分有人有一個建議,第一個是有關於經驗的限制,「基本級監評人員」及「高級監評人員」,這邊是監評人員,還有一個是監考人員,在監評人員的經驗限制是從事五年加操作經驗二年以上,還有一個是操作經驗三年以上,但是因為這個地方都還有一個但書,就是本辦法施行三年不受限制,三年之後才有這個經驗的限制。
剛剛有人問的問題是,五年經驗限制是否太嚴苛?也有人問到另外一個問題,是不是要加上操作時數的限制?
這個地方先澄清一下,因為有一個日出條款,就是三年內、五年是不算的,如果你要的話,是從現在開始的兩年。還有,最近只有兩年或三年的經驗,在這三年內都可以當監考的監評人員,不是只有符合五年就可以了,這個地方應該是「持有效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沒有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失事事件,這幾個都符合。
但是當初發證的背景可以瞭解一下,當初是用什麼樣的理由是發什麼證件。
這個部分還有什麼問題嗎?
因為這個是日出條款,所以是三年後才開始有五年的限制,並不是現在就要有五年的限制。
也許具體的建議是等到三年相關經驗條款落實之後,再請民航局到時評估,因為相關條款落實是不是出現一些問題,然後再滾動修正,這樣ok嗎?
有關於文件的檢驗申請文件,有一個建議是「組織評鑑人員前應先檢附名冊送民航局核後辦理之」,請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是不是有建議?
你是擔心組織評鑑人員之前,人突然加進來?
第9條沒有收到任何的意見,第9條有意見嗎?沒有的話,我們沒有收到相關的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請問有誰有相關的意見?
第10條是講習,目前也確實沒有收到任何的意見。
接著是糾紛協調機制,主要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的規定,接著是包含中華多旋翼都有建議要錄影存證,是建議要保留三十日以上,Gavin是沒有加,看起來是要保留三年。也有建議如果有不公或重大意外或其他緊急事件得由民航局成立申訴或糾紛調解專案妥處。這幾項是不是請民航局回應一下?
我先澄清一下,這邊提到依法其實受刑法第10條,也就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稱為公務員」,這個地方其實涉及的是一樣的,也就是這個到底受委託單位跟政府間是什麼,這個都在講。
我舉一個例子,民航局擔心的是,如果有不公或有重大的意外,我只是舉例,在考場裡面有人突然打架了,打架這一件事,其實應該是去告法院,民航局要處理的話,就要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但是他們也沒有權限來做這個事情,所以民航局擔心的是這個。
您的意思是,打架或是其他跟考試無關的糾紛,本來不應該?
我覺得他們的意思是檢舉申訴窗口,還是在別的地方有嗎?
針對第11條有沒有建議?有關於中華多旋翼安全協會還有另外一個建議,如辦理教育訓練業務,除應該遵守相關法令外,應經民航局審核後准許辦理,我不確定,因為這比較偏教育訓練,是不是訂在這裡?
接下來第12條有關於人員資格的部分,中華多旋翼發展協會額外建議,「不得曾犯妨害秘密、個資之罪並經確定」,另外一個是如果有不當的情形,已經擔任的人應該註銷擔任的資格。
不過這個地方,民航局這邊認為因為證才有註銷的問題,他登錄是名冊的關係,名冊不用註銷,只是拿掉而已,這地方請民航局再回應一下,也就是個資跟妨害秘密是不是ok?
接下來有關第13條,資料保存是sli.do上有人建議的,「建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以避免妥善保存為前提、另外衍生的商業利用」,我想跟您剛剛提到考過一次試之後,就源源不絕上來了。
會在民航通告裡面處理?
這是要有一個強調。
有關於資料保存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第17條我們有收到兩個意見,一個是「有效期間二年」,主要也是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是「增加受託人自主終止受託或因其他業務停止業務」,另外一個是「終止委託關係時移交所有測驗受考資料」,這個是他們建議的兩個條文,請民航局。
自主終止跟移交時要繳回?
這邊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公司註銷了,或者是直接搬走,地址不一樣了、電話也打不通了,怎麼要相關的資料?
也有可能是第13條,因為保存是在第13條。
OK。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建議「可依據實務兼辦其他無人機持照相關事務」,這個一開始民間跟政府的關係有討論到,是不是可以請民航局看一下。
只是加一個合法兼辦,不會因為之後怎麼樣,然後被處罰,而是加在第17條是不是妥適?可能民航局要評估一下。
我們往下走,接下來是規費。
基本上這個規定是因為中華民國有一個叫做《規費法》,因此才有特定的規定,我們有收到許多人的建議或者是訂定相關的標準來做收費的爭議,之後會用行政指導的民航通告來做收費的機制,這是接下來可能會做的事,等一下請民航局幫忙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