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線上的回應,看起來已經足夠了,到這個程度可能先解管。這個是變成常規的計畫?
先問一下,修訂委託的專業服務案是執行到哪一個年份,是不是執行完之後一定會公布?或者是不一定,可能要再蒐集一年之內的?
因為重點是要有一個行情,如果沒有一個行情、我們只看到個案的話,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想法。所以如果大家對於費率有一個共識的話,這個是比較好的結果。
我想「Join」平台並沒有說好比三個月之後不能回應,所以如果最後是有共識的,或者是最後在這個共識會議裡面,希望納入更多意見的話,其實還是可以回來這邊把當初有參與協作會議,或者是甚至所有來連署的人,再次讓他們知道這一件事。
這樣聽起來是一年之後會有回應,我們在這邊就不列管,謝謝。
我有看到你們上個禮拜在「Join」平台上回覆了?不過那個回覆是比較早的資訊。
你回覆的時間是6月4日,但是你回覆的文字是希望能夠在5月底前做什麼,預定4月底前做什麼。
我瞭解你們簽核花了很久的時間,這一案全國矚目,但很難說我們在6月貼出我們預計5月跟4月各做什麼的回應,看起來並不是很通順,我想「Join」平台就算已經貼了,還是可以修改。
如果把時序改成您今天報告的這一個時序,如果已經確定的,那也酌予更新上去,那我覺得不需要貼一篇新的,可以把舊的、明顯不太對的文字,先把它修掉,接下來8月底之後,有一個相關管理措施出來的時候,再把管理措施貼上去,我覺得這個就可以比較好的結案。
這因為大家都比較關注,所以我想還是等8月底管理措施出來之後再解管,謝謝。
謝謝。
瞭解。
這個提議,確實是多方意見分歧、公眾參與熱烈,賴前院長也有在政見裡提出來。但是我覺得以目前在平台上看到的贊成、反對論點,還沒有非常聚焦,我剛剛有聽到你們實務上這一些考量,但拿這一些去回應,其實目前不是非常對焦的,我只是做這樣的觀察而已,並不是一定要怎麼樣。
有關於環評程序的部分,請環保署。
此案目前還沒有成案,對不對?按照這個速度,假設6月底或者6月下旬成案,離實際上送件環評,大概是一個月,對不對?
程序上,你們說就可以剛剛回應先回應,但是實質上爭點最大的這一個,因為是兩個月回應,所以確實是可以先按照環評的程序,不管最後結果怎麼樣,有結果之後再來做實質回應,剛剛聽起來你的意思是這樣。
意思是說,協作會議不可能影響環評的程序,所以假設要協作,也是等環評結束之後,再看有沒有什麼可以協作的部分,我聽起來的意思是這樣。
我想實際舉辦的月份你們可以挑,但是確實如果併案來看的話,有點像上次動保稽查員,還沒有完全處理完的題目。
上次有回應時,大家覺得好像還不錯,但是還沒有處理完的,現在又冒出來的感覺。
所以聽起來農委會並不反對協作,而是要基於開座談會的材料來協作。
瞭解。我聽起來你的意思是,這個是需要多重專業的討論,如果以「Join」平台上的留言來講,可能只有一小部分的留言者,有相關的專業來進行討論,所以擔心如果讓所有的留言者,以及所有看到環境資訊中心、上下游新聞報導的人都來討論的話,會擔心沒有一個聚焦的討論?我聽起來的意思是這樣。
不過,你們自己有要再召開這一類的評估會議嗎?因為我們之前也有一種模式,是以前把專家會議的形式,但是適度讓它的過程公開,有考慮過這一種做法嗎?
所以意思是即使要協作,你們的講法是這並不會在13天之後生效,而是有另外一個60天的預告,我聽起來的意思是這樣。
所以如果要進一步討論,是要以新的在60天預告的版本,是這個意思嗎?
因此重新預告的這一件事,我們儘量不要說「公告」,公告就是生效了;重新預告的這一件事,不管最後投出來的結果怎麼樣,會重新預告這一件事,在這一個討論時間,也就是13天之後,如果確定會討論、修正及重新預告的話,請儘快在「眾開講」上綜合回覆,只講這一句話就好,可以避免很多無謂的猜測。
麻煩大家投票,現在是38分,投票到40分。
「空污稅」連署案,是大部分覺得很值得用協作的方式來討論。農委會這部分未達 50% 票數,我想就是看你們實際看過那個座談會之後,如果覺得協作有需要的話,我們就直接排,如果你們開了座談會後發現都已經逐點回應了,這個就由你們自己決定。
農藥殘留容許量的部分,重新預告就麻煩你們一到期就重新預告就好了,至於環評的部分,看實際的狀況,因為其實連署還沒有完成,國發會覺得連署完成、環評完成,還有爭點的話,也許下個月還可以重新提出,但這個月就不再做處理。這個月的規則就這樣子,謝謝。
有沒有其他的動議?
我先講一下脈絡好了,因為之前有一些約定俗成的做法,包含未達投票半數的議題自行決定是否召開,或者是同一個主辦機關在同一個月或者是連續兩個月之內,可以選擇僅得辦理一場協作會議等等,也有不少PO反映因為之前這一個並沒有明文,所以就會變成大家援引的時候,不知道援引什麼的情況。
過去經常援引之前月會的某些討論或者是某些隻字片語等等,但其實這個運作,包含我們的協作會議的程序、協作會議須知、開放政府聯絡人等等,其實都已經有明文化了,所以等於我們月會提案跟投票原則,是唯一目前沒有明文化的部分。
我們並沒有什麼顯著地改動,就把目前約定俗成的東西,在PDIS同仁們的協助之下,把它變成明文,並沒有實質上太大的改變。
主要的一個是,像主辦單位自行提案的時候,不須經由票選來成為協作議題,除此之外都沒有實質上的更改,這也不是立刻生效,而是下一次月會再適用,在場都有非常多法規文字的專家,來協助我們表示約定俗成的意思。
如果大家有看到文字上什麼缺漏或者是可以修改的,到下一次月會開始之前,都非常歡迎提供給玉琪,會儘量把大家可以操作、援引的版本變成開放政府聯絡人成文化規則的一部分,非常感謝玉琪的努力,這其實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非常感謝。
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動議或者是要提出來的?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準時結束,謝謝大家。
都看過了。
我有一些問題想要問你。
其實你這個問題有一個預設,就是本來組改想要達成的目標,但是我對組改沒有太大的瞭解,我在這邊才兩年多而已,你這邊提到哲學的觀點,就是組改好像已經先有一個未來的樣態,透過我們的行動,讓這個未來可以一點一滴在現在實現,所以本來那個組改在院本部而言,本來想要達到什麼,這個其實我完全不知道,所以這個可能是我要先請教你,我接下來的回答才比較對焦。
主要是有新的文化。
我為何會先這樣問,因為我也有上網看一下資料,但是我覺得不管是精簡也好、效能也好、彈性也好,似乎我們叫做比較像「工具價值」,比較像為了達成某個東西中間的價值,並不是最終價值。
我常常舉一個例子是,我們推開放政府,我們一直在倡導透明,但是透明並不是最終價值,它只是工具性價值。政府跟人民間彼此互信,這個才是最終的價值,所以如果我們做透明的方式,反而會導致雙方喪失信任,這個工具性價值就隨時應該要拋棄,或者隨時應該要調整。
但是,我剛剛想問的是,當時在規劃組改的時候,因為我當時年紀比較小沒有參與,所以想問,不管是效率或者是精簡或者是彈性上,有沒有什麼不是工具性價值,而是這一種最終價值的東西,作為當時的目的?
所以我可以說「有更好的服務」,算是這一種最終的價值嗎?
那麼當時的原因是?
我先快速綜整一下,就來處理你的問題。
你覺得組改的困難是,好像這一種剛剛講的這些精簡、彈性、效能的價值,好像是外於每一個公務員的,好像是從外面要求他們達到的,但實際上並沒有內化成為好像大家自己用可行的方法來達成這個最終價值,所以不管是在臺灣或是你剛剛舉的一些國外的例子,他沒有達到好像公務人員文化本身的轉變,好像只是放在不同的籃子裡面,可是雞蛋還是雞蛋,沒有變成小雞之類的,比較沒有孵化的新文化出來,這個我大概瞭解了。
可是你會不會覺得,好像PRC最近幾年有倒退的感覺?好像中央集權,本來有些下放的,又有點收回來。
意思是當年他們做好的部分,我們可以來學習?
有一點要回到毛澤東時代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