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沒有對一般大眾?
就是專款專用,並不是一般性的行政助理付款出來?
我理解。確實如果剛剛所講立法院倡議的部分,還比較不明朗,因為目前是誰提案都還不確定的情況,確實也比較沒有一個梗跟大眾募款,這個是這樣的狀況,這樣聽起來辦研討會的時候,如果時間剛好許可就分享一些,如果時間不許可,就預錄一段,就邀請葉寧參事如果有興趣的話,他來幫忙,我可以幫助到這裡,像立法草案或者是倡議,我們再繞著那個來專門談,可能會比較好。
非常感謝。
從7月11日的事情開始?
幣寶?
我們當時都有看到。
你們的客戶對你們提民事訴訟的時候,你們還以為其實並沒有波及到他?順序是這樣嗎?
我們看之前你告他,目前的進度是?
現在是調查而已?就是偵查中?
而你們的客戶提告一審贏了,你們正在上訴?
還有什麼別的法律案件?
怎麼提?
記者會所講的我知道。
罪名是?
你自訴總得有一個罪名?
你跑去台北地院,但是對方是一個日本的公司,你是被他侵占,所以你告刑事的侵占罪?
所以有三個官司,兩個民事、一個刑事,兩個是你告他的,一個是別人告你的。
有沒有要補充的?
到最後有聽懂。聽起來調查局有分派專員在提了?
如果不提供資料的話,沒有任何數位鑑識的專家可以幫忙的。
確實也同意這個是很合理的策略,因為在偵查程序當中,即使不提供給你,也可以提供給檢察官那邊所信任的專家,所以到最後到底可歸責於誰,這個就會比較明朗,這個是很好的策略。
看起來這兩個並不是同一回事,對不對?
這個調查局已經有了?
裡面可能有個資,我沒有特別取得使用的目的,所以不用給我。但是調查局已經有的話,至少可以知道在後一波要求對方提供的,到底是不是長得像這樣的東西,像對於數位鑑事有幫助。
對,你們現在是很困難的狀況,等於一開始的訊息,給你的事實上是相反的。
侵占如果願意返還,他跟你和解,你或許會接受,因為你只是要那一些回來而已,他們的意願怎麼樣?
OK。
我覺得這應該還是司法互助,我們這邊的刑事跟他們那邊的刑事互助,台日這一方面還算ok,所以我是覺得如果已經有現成的這一種司法互助,我覺得不一定要走別的管道。
因為你走別的管道,一定會說訴訟正在進行中,等訴訟結束之後,再來幫你等等,因為訴訟正在進行中,理論上兩邊都是法治國,只有司法的體系可以作業,所以我是覺得台日司法互助還ok,我覺得還是走主要的這一條路會比較好。
你只是調查證據用?
他們現在還在營業嗎?
都正常運作中?
這並不是技術能解決的事情。因為這個現在他的態度已經不是把你當作經銷商了,等於是你覺得他侵占你的程度跟他覺得侵占你的程度不一致,想要等司法程序全部結束,然後再看怎麼繼續做生意。
一開始錢包在登錄的時候,那個介面是你們這邊寫的嗎?
所謂判斷來的人的國籍,基本上是按照IP所在國判斷?
這部分是你們做的?
但是你們做過KYC,至少有像email或者是電話,這兩個一定會有一個或者是兩個,那樣你的最終目的只是要分辨哪一些是你這邊過去的人,哪一些是他們自己的,也就是所謂的海外帳號。
他說翻新帳戶的密鑰,但是海外的帳戶並沒有翻新,他們一定有一套區別的方法,現在你們想知道的是,你們KYC過的這一批客戶,是不是都被他切在海外而已?你們的標的是什麼?
當然可能,你只能相信他,因為這個紀錄本身沒有上區塊鏈,所以其實從數位鑑識的角度來看,證據力取決於有沒有人能保證這一份是真的。
如果你有他的雜湊值簽章,像有每一天紀錄的指紋檔,當初有給你這一個,你可以證明他提出來是真的、假的,這個是密碼學上最常用的方式,給你一個未來可以驗證的指紋檔,那個是雜湊。
但是當初並沒有給你這個,而現在才給你這個,並不知道這個到底是他寫的程式自己做出來的,或者是當年的那一份紀錄,這個就必須是他們那邊的法院用數位鑑識的方法去判斷,不可能從你們去判斷,並沒有足以判斷的資訊。
應該是用司法互助,因為技術上並沒有技術上核實給他是真的或者是假的東西,所以現在提這個要求,我講難聽一點,如果他寫一支程式產生模擬資料給你,你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對,毫無證據力。
主要是你們從技術上,即使人家手上給出任何的紀錄資料,並沒有從技術上給的是真的或者是假的,或者是片面的東西,這個情況之下,這並不是技術能夠解決的問題,你只能信任對方數位鑑識的檢察官,你們現在是要自訴刑事了,這個程序會走,如果不相信對方的司法體系,也沒有人可以相信了。
最早有技術團隊,每一天給你們紀錄檔的驗證碼,並不是全部,但是未來發生事情的時候,可以知道給的這一份是真的或者是假的,現在就有技術上的手段,但是沒有要這個東西,所以如何給你們都沒有證據力,我覺得這樣就多一不如少一事。
我覺得現在首先要釐清的是,對方好比像還在營運,但是海外帳戶的密鑰不再維護了,這個要在司法證據調查階段,先把這個做事實確認,不然你們的臺灣客戶之虞對方有什麼樣的法律權益地位都不明,所以我會覺得這個要先確認,所以這樣子才能夠知道他們自己提起自訴,或者是由你們這邊來被侵占這一方代為求償,這樣才有可能完成。
按照你所說的,跨國的民事,甚至連一審的宣判都還沒有,也就是還在偵查的階段,怎麼樣能夠變成其他你們客戶的法律證據,這個效果就不明,我覺得至少要等這邊先事實發現的情況,至少要上訴,是要很明確的事實出來,才可以當作後面別的法律程序的依據。
因為偵查不公開,像偵查的東西很難引用。
這個也沒有辦法,他們給你的東西無法核實,也跟意義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