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剛剛沒有聽得很清楚,機關評估這個是對資料本身可及性的評估,影響的評估本來是在前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部會自己評估的影響力,公眾諮詢再加上新的 impact 可能性,所以剛剛委員的意思是,公眾諮詢回來之後,機關還要再評第三次,把它按照 ESG 或者是什麼東西 key 上去的意思嗎?
謝謝,對於公眾諮詢,有點像綜整,也就是機關綜整過的某種格式,讓曾經提到過意見的人公開看到機關是怎麼收攏大家的意見,這個就像剛剛志宏委員所說的,有些根本不是「Join」來的,所以重新編目又更加需要,因為不能說把「Join」的討論看完就當作是看完了,顯然是有別的資訊管道,這兩個是相輔相成的。
所以意思是每年做一次?
瞭解。當然不會短於一年一次,因為剛剛提到進入預算週期,也就是一年一次或者是年一次為基本的想法。
是。剛剛有提到並不是公眾諮詢有進來的可能性,到機關評估、優化行動都會有相關利害關係人研商的會議,至於具體要開幾場、怎麼樣,就看那個部會的案量多少,意思是這樣?
這樣比較清楚,謝謝。
氣候我們是放第一個,絕對是最重要,重中之重。至於剛剛講到比較多的是社會包容跟共融,不是現在有什麼障礙,但是需要整個社會來轉型,我想這個也是滿重要的,所以確實是可以商榷的,非常感謝何委員。CK。
最後是說類似一個進度條,我們在「Join」平臺,至少有一個好處,也就是搜尋引擎在下一個階段會有怎麼樣的進度顯示方式,這個是沒有問題。剛剛有提到 demand side,就分成之前民間已經表達過的,其實剛剛跟林委員所講的,我們去確認以前的不管是總統盃等資料也是同樣的建議。另外,還有一個建議是,如果我是其他政府單位的話,我要主張我的價值是 ESG 的「G」或者怎麼樣?也就是這個是政府透明,政府對自己透明,也是應該講得過去,這部分要請國發會資管處稍微回應一下。
國發會自己跑去「我想要更多」分析,或者是要求部會自己回去 mining?
就是 6+N,但是事實上民間來的會變成 6+200,當然我們+N 還是要收歛一下。
其實剛剛您講的是「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小組」組成的那一份做法。
剛剛講到特別災害防救,非常正當的目的底下,自己做到某個部分,只差某個財團、某個跨國公司的某一塊拼圖,就會給他滿大的壓力,很像覺得應該入境隨俗一下,應該要提供資料給我們,我想這個是非常重要的,謝謝。
其實我自己有參與的是監察院在立法院同意之下,把政治獻金的資料公開了,公開之後包含像臉書境外下廣告的資料就不得不公開,因為我們說這個跟政治獻金是同樣的道理,我覺得這樣子的想法,以後會越來越多,高應用價值的主題,民間跟政府有共識,對於經濟部門來講,很像必須 follow 這樣的共識,真的是很好的想法,謝謝。
謝謝,這個很重要,B2G 有一、兩家輔導它到這個情況,它的競爭對手覺得被比下去的話,也會有同儕壓力,這個部分是我們自己在做這個過程時,也一面去看民間現在 ESG 的相關揭露到什麼程度,我們公部門不能比別人差,但是我們更好的時候,也可以有一些牽引的作用。
如果沒有其他想法的話,我們這一個部分「Join」的「眾開講」至少往前走,只是時程在「Join」上的公布,還有多於一種諮詢的方式。
這個牽涉哲學的問題,這個主辦部會是應用的主辦或者是蒐集的主辦,這邊有沒有什麼想法?
因為感覺上前面與民眾溝通的部分,確實剛剛所講的,應用主辦比較知道應用的人是什麼,但是後面還有關於資料品質格式、取得方式與是否要收錢,這個只有蒐集跟處理的主辦才真的知道目前花了多少錢、pipeline 長什麼樣子,因此確實好比在氣候變遷的題目上,靠應用端跟蒐集端這兩個不同的部會,會有這樣的形狀;不過因為目前列成交通部,是以蒐集端為主。
也就是主辦單位可以再追加,但是交通部很難下車,講白了就是這樣子,因為你們既是蒐集端,又是一定程度的應用端,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就再往下。
謝謝,非常精彩。
我們可以看到是少數不完全用服務的角度,已經是用產品的角度在想整個資料治理的相關機關。看大家有沒有什麼詢問或者是回覆的?
謝謝,後面講的其實因為交通部同時有特許、建立與補助等等非常多的身分,似乎這樣子能夠回收比規費法要回收的多一些,如果用這樣的方式運用的話。
不過我們當然並不特別反對規費法,也就是如果是少量使用是免費,但是本來的 open definition 裡面,有點實報實銷的意思,也就是如果你實際複製這份資料就產生這麼多的成本,就算回收那個成本也還算在 open definition,這並不是態度有什麼問題,縱使回收是有成本的。
剛剛志宏老師提醒的還有別的地方效益,這個是滿重要的。另外一個是,是不是什麼資料都要往上集中,是不是有別的部分是放在民間的,這個也可以想一下,比較聯邦式或者是多中心的架構。
對,很像對公部門有一些想法,也就是對別的部會、機關創造效益,好像可以用共同供應契約的意思,來客製化我們的交通部系統的服務,這個等於是用他們的公務預算來補這邊的營運,所以我覺得這個應該是滿有創意的概念,也就是別的甲方自己來當乙方的情況。看其他的委員有沒有要提醒或者是詢問的?
如果都還好的話,這個案子就這樣子,非常感謝交通部的報告,我們看第三個議題。
謝謝,之前有請同仁在測試機上先稍微看一下,假設要切開來的話,就很快速說大概會發生三件事,第一個是 OFL 會列在可允許的開放條款裡,這個沒有什麼疑義,上載的時候就多了 OFL 的選項,我們就會推薦如果是有 OFL 的字體,現在也有一些公部門的機關,請民間去設計字體,程式標準用字、什麼標準用字,確實也有 OFL 的,之前他們都不知道可以丟到 open data 上多了一區授權是介於軟體跟資料中間的東西,也就是字形,這是第二個會發生的。
第三個,我們在測試機上,已經試看看把它切成兩個,全字庫是 OFL 授權,自己的一筆。全字庫不受教育部的授權影響,就放在還是政府開放資料的授權條款,所以這個是稍微背景跟大家講一下。教育部的同仁有沒有要跟大家補充?
謝謝。我們到附件 11 頁那邊,大家可能比較容易想像,剛剛教育部具體的建議是,我們把底下這個資料集當中,就算授權無所謂的部分,也就是本來真的也可以用 CC 授權、OGDL 授權的部分,我們也往上提,意思是全字庫反過來變成教育部吸收其他字形,然後所有的字形都變成用 OFL 出,意思是這樣子,也就是不要特別去分 6 萬多字的一個、4 萬多字的才可以完全顯示,剛剛聽起來是這樣的意思。
國發會有改作你的字形檔嗎?也就是標準體到全字庫,是有改作,或者只是合定本而已?
也就是全字庫的顯示跟在標準體的顯示不同?
但是你們的主張是應該以教育部為準,對不對?
但是全字庫字形集目前,看起來是改作後不能再用相同的名字,也是不能再叫「全字庫」,這邊並不是教育部標準宋體、標準楷體,這邊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教育部標準」這五個字。
但是我的意思是如果把第一個也變成可以用同樣的名字,然後給人改作,也就是本來的 OGDL。這樣留下來的名字也是「全字庫」,並不是「教育部標準」,所以並不會侵害到「教育部標準」這五個字。
但我的意思是不是用 OFL,而是用 OGDL,也就是目前的狀況,可以改作,改作之後不用改名字。可是沒有改的名字也是「全字庫」,並不是「教育部標準」,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所以你的意思,反而是把「教育部」三個字拿掉你就沒有意見?不顯名就可以?
聽起來是整個字形集不改,也就是 OFL 雙授權、OGDL 從頭到尾就不要出現教育部三個字,反而你們就 OK?
OK,很有趣的立場。
以第 7 頁的方案一來講,教育部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是不管字形檔的註釋或者是說明文件,總之從頭到尾都不要出現「教育部」三個字,第二個是不要有一種很像這個是標準,「標準」最好也不要出現,「教育部標準」連寫絕對不可以出現,但是就算教育部拿掉,也盡量不要主張這個是什麼標準。
當然我們是中文標準交換碼,所以在標準交換碼的那幾個資料夾可能是避不掉「中文標準」的四個字,但是在字形那邊就不要出現「標準」的字眼。從教育部的角書,只有標準的楷書才是標準,簡單來講就是這樣子。
我覺得這個是很合理的,其實以提供方來講是很合理的要求。各位聽了這 15 分鐘的發言之後,有沒有什麼想法或者是建議?
如果沒有,那就叫「全字庫」,不要叫「標準」就好。
就是雙授權。等於我們還是要把 OFL 加到授權列表裡面,但是我們就變成這個資料集同時在下載的時候,可以選擇把它看成軟體或者是資料,簡單來講是這樣。
我們就麻煩同仁這邊再次清點一下,也就是在包含附註說明等等,都不要出現「教育部」,這個是絕對的要求,然後盡量不要出現「標準字體」的講法,這樣可以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這樣處理。
接下來有臨時動議嗎?
如果沒有的話,不好意思,稍微超過一點時間,今天就到這邊,謝謝。
「帳冊」,我是不是可以理解是商業司的《商業使用電子會計資料辦法》的帳冊,或者是有別的定義?
但是我的意思是會計憑證的電子化在經濟部是叫做「會計資料」,在那個辦法裡面,我說你們的定義當中,是不是就是這裡面,電子方式會計資料辦法裡面,所謂的會計憑證、項目、帳簿、財務報表,這些會計資料,或者是你們的定義有超過這個部分?
但是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不管是哪一個司處,但是商業會計法是經濟部主管,可以這樣理解嗎?
但是你們的定義是不是經濟部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