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就是這三個。
而且這個緣起裡面,「跨政府機關」跟「跨政府內部單位」,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沒有,不一定啊!我們要問作者。
那用「跨政府各級機關」就解決了?或者是你認為有必要列成兩個,跨部會和跨機關?
好。這樣的話,「跨民間組織」我建議就拿掉,不然好像是在管民間組織之間如何交換資料。
不過在公文裡,也有政府向公務人員蒐集的填報資料。
也就是包括政府對內、政府對外蒐集。
參考這次美國OPEN政府資料法,雖然名字叫做「OPEN」,但那是縮寫,含括了開放、公共、電子化、必要性這四個層面,縮寫剛好是「OPEN」。
裡面的問題意識其實是分兩個,合在同一個法律。一個是「如何讓公眾取得政府產製的資料」?這裡面就是把現有法規命令層級的東西提到法律上,只做這一件事;國發會也頒布了不少這種法規命令,到底要不要提到法律層級?有沒有什麼好處或者是不好的地方?這個是可以研究的問題。
另外一個,是「政府如何內部跨機關,使用資料增進決策的效益」?這個是資料治理的部分,跟對外開放要分開看。
資料產製、使用,跟行政程序,目前沒有說它們必須要結合在一起,所以資料流程跟正規的行政程序往往是脫鉤的,這樣資料的品質就難以維繫。所以希望有一系列的實務方法,讓部會在決策的時候,能夠用循證決策的方式,來責成他們把資料融入他們的日常作業當中。
對,這是不同的題目。
DPA是在另外一個研究案。
不是,那個錢已經出去了。
我們有一個公開版的簡報,也快要上vTaiwan了。
可以。OPEN ACT所謂的「對內治理」,只是要求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必須要統合政府內部各個不同機關的常用工具、實務方法、資料綱要,以確保各機關都彼此瞭解遵循等等。這個其實是國發會本來就在做的事情。
所以對內資料治理的意思,只是賦予一個機關以統合這一些的功能。
沒錯。你們的動機是?因為這個跟開放資料相比,是擴增了範圍,這表示你也想要討論跟開放資料無關的部分?
那我覺得放進來沒有關係。
即使做出「不適宜開放」的判定,判定的本身還是屬於內部資料治理的一環。分成兩個研究案的話,結果可能會彼此打架。
有,而且會有逐字稿。
沒問題,就這樣。
事實上這是兩個案子,如果要分開,會是兩個90萬。
這裡有一個比較大的差別,也就是對五個國家、這兩個部分都要進行比較研究。
其實很多國家跟我們的狀態是不一樣的,如果這邊沒有落實到針對現行政府資料相關法規進行建議,而只是做調查的話,我是覺得還好,確實不會太大。
可是如果要在完全不同的法體制要做出比較建議,而且這個是對外跟對內,那個事實上比單案的工作量大,那也是真的,但可能沒有大到兩倍。
90萬跟100萬程序上有差別吧?
這不只組織法、作用法,還會涉及演算法。
跨三個領域的話,那就不是180萬可以解決的事。
如果裡面需要資料綱要訂定的過程,也就是演算法相關的,我想那個可以拆開,跟這個研究邏輯上是獨立的。
我覺得我們就往「跨法律跟公行」,但不跨到「資訊科學」的方向規劃。如果我們真的需要資訊科學,那個再說。
經費的話,我覺得90萬的團隊會比較吃力,這個是真的,但是180萬也比較多。
好啊!
可以到159萬(笑)。
所以就報160萬出去?
謝謝各位,我們還是保持晚上7點以前下班(笑)。
像什麼?
那就是服務。它是一次性,但算是服務,並不算商品,所以意思是不是商品類的?
「消費性」難以定義就是了,所以我覺得這裡聚焦在非一次性上。
就是一般租賃業。
像沒有租賃日拋隱形眼鏡,所以可能不是「消費」,是「消耗」的意思。
這就是為什麼歐盟要另外發明「協作經濟」這個字,因為「共享」這一個詞已經意義過載了,任何人說是什麼就是什麼,已經喪失描述的意義,這個跟「大數據」、「雲端」是一樣的狀態,說雲端就是雲端。
我覺得靠這個來對內有一個檢視原則,我覺得很好,畢竟公務體系看到原則,不管外面怎麼講,我們裡面有一個講法。
但是這個原則要用來對外,或者是改變媒體,不用想,沒有可能性。
好。就是不是規管性,不是搶了這一個的定義權,也不是「號稱共享經濟而不符定義,要行政處分」,沒有這一種事。
我們不會告訴民間業者說你們的資料不是開放資料一樣,我們的意思是政府的開放資料,也就是往內管,意思是一樣的。
……使用權的臨時讓渡。
因為常常兩個同時發生,好比我現在是兼差是臨時,但是如果突然間失業了,忽然就變全職了。其實Airbnb也是一樣的。
……Uber定義為汽車租賃業者,所以今天就不討論。
只要不講Uber,我沒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