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沒有營業機密,我們會公布出來,這個是沒有要勉強他們的。很感謝宗震委員建議,在接下來的規劃課程時,這邊有很便宜的教材,可以免費生,這樣應該ok吧?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這一案就解管。
接著是瑞福的5-2,上次提出一個跟現在這一個計畫不完全重疊的部分,所以我看到科技部多填了非常多執行的狀況,而這一個部分因為連署人幾乎每一個人都連署,所以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或者是詢問的部分。
沒有問題,還有4分鐘。我們剛剛說這樣的情況會保留,所以直接處理下一案。
5-3有關於勞動部的功課,當時是說有繼續盤點相關函釋,那個「相」是錯字,讓勞雇雙方有所遵循,勞動部有很多法案正在研擬當中,看提案人有沒有要詢問的?
看其他的委員有沒有要詢問的?
我們想職業工會這方面的角色非常重要,絕對是這樣,看大家還有沒有想要詢問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們請勞動部統答一下。
謝謝,剛剛有提到可以帶回去或者是更新的部分,大會之前可以更新,我們就書面更新到這邊來。
我承攬就是有一個相關的指引,保障的部分當然就要看契約怎麼寫,這一個部分不曉得勞動部有沒有什麼回應?
所以有指揮監督之事實嗎?
我想這個是有非常多的原因,非常多元複雜的政策系統,包含公共行政院替代役的退場也有一定的角色,沒有辦法在這裡處理,是不是遠端的朋友要說明?(現場雜音干擾)似乎有人在講電話。
剛剛提到立法院部長在詢答的部分,仍然是勞動基準法適用的話,看詢答或事後盤點的部分還在5-3的範圍內,不管是用網址或者是用摘要說明的部分更新到這裡,這個就會比較好,這個會跑到青諮會的網站上,我們才可以追。
另外一個長期看來,行政院對於是不是有指揮監督的這一件事,我們內部的釐清部分,我想這也是可以討論的。這部分我想勞動部不只是盤點相關的函釋而已,其實任何時候有類似相關資訊的時候,也都可以更新到這裡——至少我們到下一次大會之前,以你們能夠掌握的資訊可以更新上來,如果我們在大會時院長看了,知道可以往哪一個方向帶的話,就以院長的裁示為主,我們這一次就以上次的裁示為依據,先這樣處理。
瑞福來了,我們回捲過號處理兩個。
瑞福有看我們的書面回應?這個有沒有想要討論或者是詢問的?
謝謝。這一案的連署委員也很多,大家有沒有想要詢問的?
沒有的。兩千六百八十六人是真正外籍跟臺灣沒有關係的,也就是比較少的人數,這個是一件事。
另外,我們之前的裁示是請教育部整合科技部的資源,教育部也有提到其實是往美國等等這一些地方,他們後面想要達到的vision大概是什麼,如果可以多做說明的話,可能比較好。
我們先請教育部的朋友說明。
瞭解。
不曉得科技部的朋友有沒有要補充的?
非常感謝,這個應該是非常清楚的回答。
如果我們能夠讓他多待久一點,那當然非常好,他如果願意短期也很不錯,但是實務上越短期就越困難,不如整個Lab送過去,這個是滿不錯的方向。
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是很特殊的方案,如果對方是特聘講座,也就是非常頂尖人才的話,其實本來在他的國外學校領多少錢,來這邊就是領多少錢,但是沒有上限的,但是其實理論上是很有吸引力,但是實際上每一期有多少人來的數字,就不知道有沒有現成的,如果有的話,就可以更新在這一個表當中。
第二個部分,看教育部及科技部有沒有什麼想法?
所以促進對流的幫助一開始比較有幫助,但是防止外流部分還是有一些幫助。
這個是長期的計畫,我看到書面計畫有一些是新的,本來就不可能有year by year的計畫出來,目前沒有要解除列管,應該還好,這個我們會繼續看。
有沒有要補充的?
透過青年諮詢委員的人脈網絡,這個訊息可以散播出去,包含詢答都放在網站上,未來要檢討的時候隨時讓教育部、科技部知道,每一年的國際情事都不一樣,我們每一年會調整計畫,這樣ok嗎?
回到5-4。教育部說在這一次的預告之後,會擬辦法,還在蒐集意見,但是未來會有一個辦法,馨如有沒有什麼想法?
瞭解。看大家有沒有想要詢問或者是追問的部分?
沒有的話,請教育部的同仁回應。
所以聽起來是兩個:
第一,目前有公告的這一個草案,但是這個草案能夠涵攝的範圍,包含跟大學法相關的關係,這個部分還需要跟部長討論,並不是這個預告就是全部了。
第二,剛剛委員提到的幾個點,你們本來就已經會納入議程當中來討論,聽起來是這樣子。
因為目前的預告,就像剛剛講的,會不會變成公告,及如果公告的話,範圍如何都還不確定,我們是不是等確定之後再解除列管?
兩邊是有共識的,我們就隨時更新這一案。
接著看5-5的部分,看政哲有沒有要垂詢的?
看其他委員有沒有要詢問?這看起來有非常具體的回應。如果都沒有的話,是不是請勞動部或教育部來書面回應?看起來我們等要點頒布之後再來做最後的確認。
敬表同意。我想我們5-5就這樣子。
5-6是包含確保隱私的保護,另外一個部分是申訴平台的相關規劃工作,這個請國教署去做,這個部分國教署有一些進度,但是時程的部分倒比較沒有,也就是會往這個方向做,先看政哲有沒有什麼想法?
這邊是分區辦理,所以時程的部分是看一下目前具體的狀態是什麼。
相當清楚,也有逐字稿,擇要補充在大會上。
是市府團項下的業務嗎?
聽起來是草創期,也就是先試試看。
我想我們在大會之前能夠做到什麼程度就更新到什麼程度,因為這邊寫「將配合」、「賡續」還是會讓人家有懸而未決的感覺,如果能夠有比較明確的,像什麼時候成立、什麼時候將會跟各學校宣導、什麼時候大概學生可以跟使用等等的預擬,不需要到幾月幾日的程度,像一個月內或是三個月內等等,我想委員會比較放心。這一案就先這樣。
接下來5-7,有一個意見單是政哲的意見單,關於各地方政府的部分,當時的裁示是,因為地方權責,他們對於青年的定義、青年參與的程度,及那邊的青年到底比較關心什麼,比較不是中央政府可以去制定的,所以當時的裁示是,我們是不是以「鼓勵成立」這一種比較軟性的方法來處理這一件事;當然青年署後來有一些更新。
政哲的意見單是,除了辦理交流活動之外,也有一些比較像實質參與權的這一件事是不是有被落實,因為我們大可以鼓勵,他們也大可以邀一些青年來,但是邀來之後有什麼作用,這個是政哲比較關心的,先看政哲有沒有要口頭補充的部分?
其實重點不只是開一場會的這一件事是否透明、事前有無拿到資料、會議紀錄有無公開,更重要的是開完會之後的意見流向有沒有辦法變成當初沒有參加會議的人及當初講這一句話的人大概都要有一向有說到、做到,也就是事後做到等等的課責設計。
當然,我們在青諮會這裡一直在調整,各位一年多來調整了非常多次,以至於有會前會的機制,都是為了增加課責。
我們在這一案主要的問題是,我們很難命令地方政府來建立類似的課責機制,但是這確實也造成一個落差,我們在這邊只做這一些討論,可是地方除了好比像桃園有一個青年事務局之外,在其他的部分,可能都沒有一個專責單位來擔任類似青發署的青年諮詢委員會的角色,政哲具體指出這一件事,這個在事實層面沒有人反對實際的情況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