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人工智慧基本法》的施行方式,應讓風險樣態可以持續調整。不要像自動駕駛那樣,替 AI 智慧體硬性規定一到五級的固定階梯;我們應該允許不同的整合類別。日本也採取類似方法,讓不同社群選擇不同的採用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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