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網際網路帶來的主要洞見是:政府應該「與人民一起做事」,而不是「為人民做事」,有時候還要「跟在人民後面做事」。也就是說,當社會創新者發現了真正的好東西,政府應該扮演 RFC 編輯和 RFC 編輯社群的角色,去放大那個「粗略共識」——或者像我跟其他部會首長解釋時說的,「夠好的共識」——這樣人們就可以放手創新,不必先陷在非常精細的共識裡,也不必陷在為了那些精細共識而設的、由上而下的執法措施裡,對吧?所以我想,重點就是放寬我們對治理場域中「共識」的期待:只要有個大致夠好的東西,我們就直接去寫能跑的程式碼——在這裡呢,就是法律條文,或者社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