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575713講者:Speaker: 許生忠第三點,該辦法第 16 條規定業者應保存個資相關處理紀錄至少 5 年,但因各家業者對於訴訟風險的管理判斷不一,所以建議如須要求業者各保存個資相關處理紀錄最低年限。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23-09-11 唐鳳部長拜會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逐字稿